腐败的社会根源

——文化与社会资本的影响

作者简介:
(西班牙)约瑟·阿提拉诺·派纳·洛佩兹(José Atilano Pena López),西班牙科鲁尼亚大学应用经济学系教授;约瑟·曼纽尔·桑切斯·桑托斯(José Manuel Santos),西班牙科鲁尼亚大学应用经济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内容提要:

文章旨在研究社会文化因素对腐败程度的影响,以赫斯特德(Husted)和格拉埃夫(Graeff)的观点为出发点,分析了文化和社会资本与腐败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普遍信任(表现为连接性社会资本和桥接性社会资本)是一种积极的社会资本,与腐败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与之相对,特殊信任(表现为粘合性社会资本)是一种消极的社会资本,与腐败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此外,有些文化认为成员间彼此依赖合情合理,并为形成关系密切的特殊群体(与权力距离大、崇尚群体主义有关)提供有利环境,这种文化为产生违背道德准则的寻租行为提供了温床。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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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947(2015)04-0108-11

       一、引言

       腐败的滋生与其所在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因此,研究腐败不能脱离社会环境,需要跨学科研究。经济学分析试图将制度视角引入腐败问题的研究①。这一领域研究最多的问题是腐败造成的影响,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最多。绝大多数的研究者已达成共识,认为腐败、经济增长(Mauro,1995;Lambsdorff,1998;Hall & Jones,1999;Jain,2001)与人类发展(,2006)②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但对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决定因素是否会导致腐败产生这一点仍然存在争议。

       基于新制度主义视角的研究侧重于分析个人与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将腐败问题归因于制度和组织因素。如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自身缺乏责任感,又独揽大权,他们往往会沦落为腐败分子。因此,改革者如果想减少腐败的发生,则需压缩自由裁量权,加大对官员的监管力度,同时削减政府权力。但结果证明,这些政策建议几乎都行之无效(Riley 1998;Rose-Ackerman,2000)③。

       这种基于委托—代理的微观经济学视角研究忽视了结构与代理之间的关系,未考虑交易发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因此存在一定的缺陷(Shihata,2000)。有证据表明,受社会经济大环境影响,个人会变得官僚主义,参与腐败活动。尤其是文化、共同价值观和个人所在的社会网络,会影响个人行为、经济运行方式以及制度和法律基础(Hofstede,2003)。此外,这些维系着社会结构、进而维系着经济结构的因素,很难通过政策加以改变(Treisman,2000;Paldam,2002)。

       研究商业道德时也应该考虑文化对决策的影响。社会文化不仅会影响人们对形势或规则的看法,还会影响对可替代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估(Hunt & Vitell,1986)。因此,脱离文化从道义论视角或后果论视角对经济伦理进行评估的方法都是无益的。因而,有必要了解文化是如何影响伦理道德,特别是如何影响决策过程的(Sen,1997)。

       此外,更深层地挖掘腐败根源还需从制度角度剖析,以广泛应用的理论为支撑,引入社会文化变量。为此,本文从新经济社会学(NES)视角开展研究。新经济社会学提出社会文化理论,阐释了腐败产生的社会因素。社会和经济环境为腐败行为带来了便利,因而,要杜绝腐败行为,有必要重建社会文化制度,因为社会文化制度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Husted,1999;Rose-Ackerman,1999;Lambsdorff et al.,2005;Lambsdorff,2002)。

       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一个社会的腐败程度与信任形式及道德规范相关。信任形式及道德规范在社会网络(社会资本)中形成,并塑成社会认同(文化)的评价形式。就此意义而言,人们可以预见到,在一个注重社会关系或彼此依赖的社会中,社会上的信任程度比较低,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事实上,一些源于这种文化模式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助长了腐败行为,导致腐败现象滋生。这一观点表明,当信任与社会网络和特殊规范而不是与整个社会相关时,腐败问题就会出现。本文根据已观察到的腐败程度,分析了各种文化模式与社会资本表现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建立了一个解释腐败滋生的模型,该模型将基于文化资本建立的模型(Lambsdorff et al.2005;Pena López and Santos 2009)与纳入文化变量的模型结合起来(Husted,1999;Seleim and Bontis 2009),以解释价值观、社会结构与腐败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意义。在理论方面,确定助长腐败行为的因素和妨碍根除腐败问题的因素非常重要。在实践方面,制定有效的政策以剥离助长腐败行为的文化因素,对反腐工作也极为重要。

       二、滋生腐败的社会文化背景

       要分析腐败产生的根源,首先应该界定腐败。古德对腐败有如下定义:从法律角度而言,一个公职人员或一个将成为公职人员的人,如在执行公务时偏袒或妨碍某人或某一群体,并由此为其本人或他人收受某种非法报酬,其行为即构成了腐败(Goode,1984)。从法律角度对腐败的这一界定得到了普遍认可,但弗雷斯特则(Freisitzer,1981)从社会学角度提出了一个相对狭义的定义,本文将采用该定义。弗雷斯特则对腐败的定义如下:腐败是一种不按常规的规范预期行事、主要通过占用公共资源为个人或一小部分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弗雷斯特则的定义特别清楚地指出,腐败与提及的社会特点密切相关。借用特尼斯(To nnies,1947)的经典社会学术语,我们可以对比两个极端的社会:冷漠社会和人情社会。冷漠社会中个人之间没有关系往来,因此彼此间的了解非常有限,即使家人之间也是如此。相反,人情社会意味着人际关系网庞大,人与人之间彼此相互了解,在这种社会中,家人联系极为频繁,家人间关系亲密、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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