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与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施米特与阿伦特的竞争性阐释

作 者:
刘擎 

作者简介:
刘擎(1963-),男,上海市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政治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历史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西方思想史与政治哲学研究。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施米特与阿伦特对于现代政治正当性问题有着不同的论述,他们共同面对的难题是民主革命奠基政权的正当性悖论。对此,施米特以“主权决断论”提出了一种人民民主专政的论证,而阿伦特则建构了一种“政治行动论”的论证。阿伦特的论述较之施米特的理论对现代性条件具有更为敏感与切实的把握,对当代民主理论的发展也具有更为丰富的启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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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6)09-0027-08

      近二十年来,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的宪政思想及其对自由民主政体的挑战备受关注。其影响从德国散播到整个英语学术界,吸引了分属于不同意识形态阵营和不同理论谱系的学者和思想家们①。在对施米特民主理论的探讨中,许多学者开始注意到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某些论述与施米特论题的暗合性与相关性。牛津大学政治思想史家穆勒(Jan-Werner Müller)指出,“在阿伦特论述革命的著作中,施米特被呈现为一个隐秘的对话者(implied interlocutor)”②。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政治学教授舒尔曼(William Scheuerman)以“阿伦特对施米特的挑战”为题,检讨两人各自对“革命与宪法”关系的论述③。美国政治理论界的后起之秀凯里维斯(Andreas Kalyvas)也发表了有关阿伦特与决断问题的关系的论文④。在汉语学术界中,中国台湾政治思想史家萧高彦教授最近在对“阿伦特与施米特的隐秘对话”的论述中,重构了施米特与阿伦特关于制宪问题的两种范式⑤。这些工作开启了对阿伦特与施米特比较研究的视野⑥。本文试图在这些学者的启发下进一步梳理施米特与阿伦特对于现代民主政体正当性的不同论述及其彼此构成的潜在论辩。

      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现代民主革命所创立政权的正当性悖论。这是施米特与阿伦特共同面对的主题,对此他们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论证,来克服所谓的“西耶斯恶性循环”。笔者认为,施米特以“主权决断论”提出了一种人民民主专政的论证,而阿伦特则在对美国革命的阐释中建构了一种“政治行动论”的论证,并试图以此克服法国革命所代表的“人民民主专政”范式。较之施米特的理论,阿伦特的论述对现代性条件具有更为敏感与切实的把握,对当代的民主理论发展具有更为丰富的启示。

      一、作为现代性政治“开端”的革命及其正当性困境

      要探讨施米特与阿伦特之间的“隐秘对话”,首先需要澄清他们所共同面对的问题背景,那就是他们都将1776年美国革命与1789年法国革命所标志的人类历史上第一波现代民主革命看作是新的“开端”(beginning)。施米特说:“美国《独立宣言》和 1789年法国革命标志着新时代的开端。”⑦同样,阿伦特在论及“革命的意义”时也指出,古代的政治变迁以及伴随着变迁的暴力从未带来全新的东西,而“革命是仅有的使得我们直接地、无可避免地遭遇开端问题的政治事件”⑧。

      革命在什么意义上是新的开端?首先,在一般的意义上,革命是现代性之“自我确证”问题的典型体现。布鲁伯格(Hans Blumenberg)指出,现代的困境在于“其目标是实现与传统根本性决裂”,但却发现自己陷入了某种无根据的无能为力。因此,一方面是急切地要与传统根本决裂,一方面却要重新诉诸前现代的活动模式⑨。哈贝马斯更为深刻地把握了现代性的核心问题,认为“现代”是在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之后的历史中诞生的一种崭新的时代意识,是前行的、向未来开启的时间概念,是对过去的断裂与克服;这种新的时代意识具有高度的“自我敏感”,面对着不断的“自我确证”的要求,因为“现代不能或不愿再从其他时代样本那里借用其发展趋向的准则,而必须自力更生,自己替自己制定规范”⑩。所谓“自我依据性”(self-groundedness)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基本困境:“现代”如何在脱离了传统与必然的规约之后,“自力更生”地为自己创造出规范?其次在政治领域里,革命作为开端的意义,就是现代性条件下政治正当性的自我确认。革命作为开端的困境就是要以“自我依据”的方式,为自身确立政治权威,奠定自己的正当性。在神权政治终结之后的“权威真空”之中,革命何以获得新的权威来为革命之后的宪政体制奠定正当性基础?

      阿伦特敏锐地把握了这种奠基性(founding)立法的悖论性困难:如果宪政体制的权威来自宪法,那么制定宪法的权威又来自何处?如果没有来自神圣或形而上学的依据,制宪者如何可能具有正当的制宪权?这不是需要一个“高于人的大法”吗?如果不依据这个更高的律法,这些制宪者本身不就是“违宪”(unconstitutional)的吗?她认为,从卢梭到西耶斯(Sieyès)都遭遇着类似的困难,可以称作是西耶斯的“恶性循环”:

      那些聚集一起建立一个新政府的人们,他们本身是违宪的。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拥有权威来开展他们的计划。立法的这个恶性循环并不出现于普通法律的制定中,而是出现在根本大法(the law of land)或宪法——的奠定之中,尔后就应当是以此将这种“至高法律”(higher law)具体落实,所有法律的权威都源自于此。(11)

      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也以其特有的方式提出了相同的问题。他在对美国《独立宣言》的解构分析中指出,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者陷入了西耶斯的恶性循环——他们缺乏签署的权威,他们的权威要到签署行动生效之后才得以生成(12)。他认为,《独立宣言》的作者意识到这种权威匮乏的困境,所以才在“人民的名义”之外诉诸更高的权威——“以自然法的名义,和以上帝的名义”(13)。据此,德里达将“奠基”看作是一个在正当性意义上暧昧不清、悬而未决的时刻,因为我们无法辨别正当权力的法律力量与必须为此建立权威的原初暴力;而这种暴力不可能由先前的正当性赋予权威,那么“在这个初始的时刻”,这个奠基权威“既不是合法的,也不是非法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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