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巨变,报纸、杂志、书局、出版社、演剧场等文化传播机构的逐渐科层化和国有化,作为现代文艺生产环节之一的稿酬制度,无论是在形态、性质、功能,还是在分配方式和数量等方面都发生了与解放前大不相同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直接影响着作家的生存状况和创作条件、独立思考和独立人格,而且间接地影响着新中国文艺创作和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因此,我们认为考察建国后17年当中稿酬制度的变迁,不仅对研究中国当代文学有益,而且对研究建国后国家文化体制的演变,以及知识分子的生活思想史也都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950年9月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其中规定新中国计算稿费的基本原则是:“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社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依据这个原则,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于同年11月制定并颁布了《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具有全国性质的国营出版社稿酬管理办法草案。其主要办法分为两种,作家可以任选其一。一是定期报酬,具体内容是:书稿以两年为期限,“两年内不论印数若干,付稿费一次,两年期满续印时再付稿费一次(以下类推)。如期满不再续印,期满前一个月内重版者,其印数按当时办法补付报酬”。一是定量报酬,具体内容是:按照印行数量计算稿费,书稿类别不同,印行的数量范围也不同,其中“文艺创作书稿,每印行3万至5万册,致酬一次”。两种办法,不论哪一种,在续订新的出版合同时,都实行稿酬递减制度。由于建国之初,国民经济尚未全部恢复,通货膨胀严重,因此当时的稿费“以人民银行折实储蓄单位(指货币报酬按照人民银行的牌价所折成的实物单位)为支付单位”。“书稿基本报酬定为每千字8个单位。”最高可以增加至每千字16个折储单位。诗歌则以每20行为一千字计算。 这部草案基本上是仿照苏联的稿酬制度制定的。苏联当时稿酬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一般文艺书籍的稿酬由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两部分组成,印数稿酬随着发行量的增加而按比例递减。稿酬的多少,“大都是按作品的品质、字数和销路三方面而决定的。平均每一印张(合打印纸二十四、五面)为四千卢布(以一万五千本计算)。第二版(即第二个一万五千本)以百分之六十计算,即二千四百卢布;第三版以百分之五十计算,即二千卢布;第四版及以后各版均以百分之四十计算,即一千六百卢布”。对于剧本、诗歌、电影则实行另外的计算办法。具体内容是:“剧本编成,由国家接受后,即付以二万五千至三万卢布的稿费。演出时,另有上演税。以一部四幕剧论,是按戏院总收入百分之六抽取版税的。苏联有七百家大戏院,那版税当然是很可观的。导演的人有排演费——除薪金之外。电影剧本经接受后,即付以六万卢布的稿费。拍成后,按COPY计算,其版税率亦为百分之六。”①“诗以行计算,每行七个到二十个卢布。”② 两者相比,可以看出,中国和苏联当时实行的都是定级、定额、递减稿费制度。所不同的是苏联的稿酬制度能够根据不同文艺形态,制定不同的稿酬制度,因而显得较为完善,也较能体现作家的创作价值,以及国家对文艺创作规律的尊重。其次,苏联的稿酬已经实现了货币化,而中国则还处在以实物分配为主的阶段。再次,相比于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新中国,苏联作家的稿酬要优厚得多。 由于建国之初,中国对私营及非官僚资本经营的书店、出版社采取了慎重保留和缓慢改造的政策,这就使得建国初期的中国出版业呈现出了一种以国营为主,国营和私营并存,国营和私营既合营又竞争的局面。因此,建国之初的稿费制度多少有点“各自为政”的过渡性质。如从解放后到1951年并入人民出版社之前,三联书店实行的是“著作权授予”即“抽版税”的办法,具体内容是:1.以字数与印数为计算的标准;2.报酬的数额,依稿件件质及其读者范围的大小而分为下列三种:甲种,每千字千册付4个折实单位;乙种,每千字千册计6个折实单位;丙种,每千字千册付8个折实单位。而天津一家私营知识出版社则实行的是“卖版权”的办法,即出版社以每千字8至15个折实单位为计算标准,一次性买断著作者版权的办法。③ 尽管建国之初的稿费标准如此参差不齐,但其发展的主导趋势已日趋明朗。这就是来自解放区的,已经逐渐掌握全国报刊书籍出版发行领导权的新华书店所确立的稿费制度将成为新中国今后稿费制度发展的样板。 1950年,根据国营出版事业统一分工与专业化的方针,出版总署将新华书店一分为三,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政治书籍出版社——人民出版社,继续沿用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制定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只是将名称改为《人民出版社书稿报酬暂行办法》。由于当时的人民出版社负有指导地方(大区)人民出版社的责任,向大区人民出版社提供规章制度,包括稿酬办法,因而,把《暂行办法》推向全国。此后,人民出版社曾多次修订稿酬办法,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取消了“定期稿酬”,保留了定额稿酬制度,将折实单位改为人民币,实现了稿酬分配的货币化。 以1956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制定的《人民文学出版社稿酬暂行办法》相比于1950年新华书店总管理处制定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可以看出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特别是中央提出“双百方针”之后,我国的稿酬制度发生了如下一些变化: 首先是对额定印数递减标准做了比较大的调整,规定只有当著作印数超过6个定额时,稿费才进行递减支付,如果没有超过六个印数定额,而是超出了第一个额定印数,则“每超出一个额定印数时,即支付一次稿费”。这就意味着在6个定额以内,作家的作品发行量越大,他所获得的基本稿酬也就越高。显然,这样的调整有利于调动作家的积极性,激励和繁荣文学创作和研究。其次,著作稿费高于翻译稿费。新华版的稿酬办法未对著作和翻译书稿做明确分别,只是笼统地将其统称为著译。人文版的稿酬办法则明确将著作稿费分为18元、15元、12元、10元4个等级,翻译稿费分为13元、11元、9元、7元4个等级,也就是著作要比翻译大概平均高出30%左右。另外还规定当翻译作品印数超过两个印数时,就实行递减支付。对此,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解释是翻译所花费的劳动与时间及本身应具备的生活体验等要不及著作,翻译作品的价值虽然与译文质量有关,但主要决定于原著本身的价值。因此,著作稿费理应比翻译稿费高些。这样的解释自然有一定的道理,有利于遏制粗制滥造译风的蔓延,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翻译家的积极性,在实行的过程中受到了不少批评。再次,新增一次性稿酬支付办法。所谓一次性稿酬是指不按照定额、印数,一次性支付给编著者稿酬。它主要适用于报刊文章的编选,现代作品的编辑,中国古典作品的标点、校订、编选,翻译作品的校订、修改,一般书籍的审读等五种情况。其中,为配合政治任务及学习需要,编选的作品,最高可以支付给著作人每千字25元,最低的审读费则只有4角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