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理性主义道德教育理论质疑

作 者:
许敏 

作者简介:
许敏,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许敏,东南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博士,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210096)

原文出处:
中国德育

内容提要:

个体与实体(即伦理普遍性)的潜在统一与现实分离是道德教育的逻辑起点。道德教育的使命是完成个体向实体的现实回归,实现个体与实体的现实统一。然而西方理性主义道德教育理论却突出个体是原子式存在的理性主体,否认实体即伦理客观精神的存在,使个体与实体完全分离,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道德教育的伦理解放本质。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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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010(2006)10—0025—04

      20世纪20年代起在英美等国的道德教育领域兴起了一股理性主义思潮,这股思潮对我国当前的道德教育领域也有很大影响。理性主义道德理论以个人主义为理论根基和出发点,突出个体是原子式存在的理性主体,致使个体与实体完全分离,从本质上背离了道德教育的形而上学本性,使肩负个体伦理解放使命的道德教育沦为本体论理性主义的附庸,成为一种形式上的道德教育。

      一、道德教育之逻辑起点:个体与实体的潜在统一与现实分离

      道德教育作为人类所独有的行为,它凸显了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生命的类本质。具体地说,道德教育的本质是伦理解放,它以个体与实体(即伦理普遍性)的潜在统一与现实分离为逻辑起点。

      何谓“实体”?实体就是本质、普遍性。人类的实体就是其类本质即自由。不可否认,人作为一种现实生命的存在,具有一般动物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但自然属性仅仅构成人现实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并非人的类本质。人的类本质是自由。何谓自由?黑格尔认为,“自由”就是依靠自身的存在,“因为我如果是依附他物而生存的,那我就同非我的外物相联,并且不能离开这个外物而独立生存。相反地,假如我是依靠自己而存在的,那我就是自由的。”[1] 从类的角度来说,这种自由包括:否定的自由和肯定的自由。人的尊严和自由首先以否定的形式体现出来,它能够突破物种的限制,即超越有限性而获得无限。就此黑格尔指出,人类在对自我的纯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这就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那无界限的无限性”。[2] 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于其他动物的既定存在,人类是一种“未定的存在”。虽然这种自由是对实存的解构而非建构,是否定的自由,但它却是人类凸显类本质、实现真实自由的逻辑起点。实际上,人的自由本质不仅仅体现为能从一切现实的规定性中超脱出来,更为重要的是,人能够按照一定的价值取向自主地重新设定规定性,从而使包括自身肉体和外在的物体现出“我”的精神痕迹。一切本体世界的有限性存在都成为人类体现自身自由意志的对象,从人类自身的肉体到外在的客观世界中所有无意志的存在,均以人类的灵魂为主宰。人类重新缔造出一个超越本体世界的意义世界。

      现实存在的个体潜在地分享着人的类本质即实体,他与其他物种的后代具有截然不同的本性,是“未定的存在”,具有无限的自由,但这种自由还不是现实的真正的自由。根据黑格尔关于自由的理论,个体尚处于抽象的自由和主观意志的自由阶段,还未获得实体性的自由即伦理普遍性。也就是说,个体与实体在现实中处于分离状态。个体与实体的潜在统一为道德教育提供了可能性,而两者的现实分离又为道德教育提供了必要性。

      伦理既然是人类所创造的客观的意义世界,因此必然是道德教育所传递给个体的基本内容。如前所述,人类能够超越有限而实现无限,扬弃本体世界的自然因果律,以自由意志重新将本体世界中的存在设定为体现自身意志的存在。人类是意义世界的创造者和主体。按照黑格尔关于“法”即自由的理念发展阶段的理论,伦理就是“法”的真理,是自由的定在,它作为人类所建构的体现自身类本质的意义世界,是自由的理念。伦理作为“法”的真理而具有神圣性,它是人类历经漫长的历史发展所凝炼而成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内蕴着人类从本体性动物成长为真正“人”的全部真理。

      个体最初是自在的自然存在,仅仅是概念意义上的人。伦理作为人类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构成个体成为真正“人”的全部内涵,个体只有获得伦理的普遍性,才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所以黑格尔说:“因为伦理性的规定构成自由的概念,所以这些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3] 因此,道德教育是人类自觉地传承自身类本质的行为,它以伦理为基本内容建构起个体作为人而存在的生命秩序,使个体摆脱自然逻辑的束缚,获得自由和解放。

      既然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使个体获得伦理普遍性,而个体作为“未定的存在”具有无限的可塑性,所以道德教育的过程就是对个体的伦理教化和人文化成的过程。

      本体层面的个体是为自然质朴性所主宰的存在。一方面,在婴幼儿时期他完全限于自然混沌之中,是一种消极的无我性存在,类本质即自由仅仅处于抽象状态;另一方面,在自我主体性觉醒之后,这种主观意志又体现为被自然性所沾染的特异性,也不具有真正的自由。个体需要超越这种本体的有限性即自然质朴性,而获得实体性的自由,这是道德教育的使命所在。因此,个体为自然属性所沾染的特殊性或特异性是道德教育所祛除的对象。道德教育就是培育和塑造个体按照普遍性行为的能力,即“个体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4]。在伦理性的行为中,个体体现的不是自己而是普遍性,黑格尔将这种普遍性称为“正道”和“康庄大道”。个体凸显特异性的做法恰恰是为自然意志所奴役的表现。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将个体的特殊性加以琢磨,使它的行径合乎事物的本性。[5] 因此道德教育的过程是伦理教化的过程。

      这种教化所限制和否定的对象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6] 所以,与其说个体在教育中受到强制和束缚,毋宁说他获得了自由。对此,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地将教育的本质界定为“解放”,更为确切地说是“伦理解放”,以伦理普遍性将个体从自然的质朴性中解放出来,使伦理普遍性成为取代个体纯粹自然意志的第二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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