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带着严重的体制歧视特征的不公平的公共教育财政政策,已经成为全面提高全民素质、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生产力水平的巨大障碍。如果对此没有正确认识,就不可能明确我们的办学体制改革的方向,也不可能有一个前瞻性和全局性的、公平和谐的、真正代表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共教育政策安排。这已是国家和政府决策部门的一个不可延误的民生大问题。 一、现有的公共教育政策的实质是“公有制”教育政策 我国现有的公共教育政策的实质是“公有制”教育政策,是1993~2002年出现的教育利益体制化的结果。经过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洗礼,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利益阶层。教育与其他领域一样,进入利益多元化阶段,但又陷入姓“公”或姓“私”的僵硬的政治与经济体制壁垒对峙之中。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2月13日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纲要》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县(市)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1994年,我国财政体制开始进行以“分税制”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地级市以上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迅速增长,而县乡两级所占的财政份额则大幅度下降,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由县及县以下财政承担。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基本上还是维持着原包干财政体制下的事权格局,即县级政府的事权并没有减轻;公共事业仍按“以县为主”的原则,占县级财政支出大头的基础教育仍然由县级政府承担。从实施效果看,“以县为主”并不能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迄今为止,在我国缺乏规范的公共教育财政制度的情况下,60%以上的县市教育支出超过其财政支出的40%。①因此,中国的“吃饭财政”政策特别需要体制外资金的支持,而这种现状又大大强化了以首先泽惠公有体制内阶层为特征的教育利益体制化的格局。 90年代初,我国民办教育开始崛起。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据国家统计,全国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投入办学经费1992年为0,1993年仅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0.33%,1995年激增至1.08%,投入量绝对值是1993年的6倍,到2000年已是26倍了。这个阶段,国家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教育资源有了可喜的进展,但“社会力量”所办的民办学校,虽具备因“补充”了国家财政才有的合法性,却始终处于“为辅”的地位,被严格地排斥在国家“公有”的财政和政治体制之外。 尽管社会的教育需求大大增多,人们的教育选择也已经突破了姓“社”姓“资”的界限,但在现实中,公共教育财政制度仍等同于“公办教育财政制度”;教育部、教育厅局仍仅是“公办”的教育部(厅局),而不是真正的国民教育部(厅局)。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教育利益体制化、地方化、本位化等非国民化局面,已经成为办学体制改革和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最大障碍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社会力量”办的学校,但基本上不能冠名“私立”,同时国家及其政策却又把它们全都划归于与公有制学校相对立的“私有制”范畴。在国家教育财政预算中,也从来没有考虑非公有体制范畴的教育。民办学校的主体——举办投资者、教师、校长、受教育者,虽可以得到一定保障的权益,但与体制中的公办学校同类主体相比,却有着天壤之别,他们因属“私”有制范畴而被排除在社会主义的“公办”教育财政制度之外。政府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简单地依据公有体制内或外为标准,加上自己特有的政策理解和情感,可以随意地判断着民办教育的价值,决定着它们的生与死。 由上可见,对民办教育的体制性歧视的根源,就在于教育利益非国民化政策。 二、教育利益体制化公共教育政策导致的教育现状 从2003年开始,我国将进入教育利益体制化与教育利益国民化相互交织的转型阶段。经过全国各界几年的艰辛努力,终于在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给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以同等地位,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开启了“教育利益国民化”新阶段的大门。但因处于社会转型期,教育利益体制化公共教育政策的惯性导致的不和谐的教育现实仍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 (一)民办学校在紧箍的体制压力下发展之难 近十多年来,中国民办教育已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提高了国家教育资源增量;积极吸纳了民间游资,缓解了国家金融运行压力;安排了大量就业岗位;扩大了大量就读学位,满足了国民的教育需求;新增了文明消费热点,拉动了其他产业的共同发展;推动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教育运行效率;促使财政支出结构改变,有益于教育公平的实现(政府对弱势地区人群的倾斜性支付资助);有利于现代化特色学校建设,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发展教育格局,加快了教育体制变革进程,提高了国家人力资本水平,推进了和谐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 尽管如此,中国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是面临着巨大的体制压力,并为此付出巨额的体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