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铁洙/孙启林,东北师范大学 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金铁洙(1956—),男,韩国首尔人,首尔市广南高中教师,东北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博士生; 孙启林(1944—),男,吉林德惠人,东北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外国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教师专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韩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得到完善,它对教师的种类和法律地位、教师任用标准、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取方法与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评介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做法,对于激发中国教师教育改革者的思考,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大有裨益。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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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50/3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06)05—0075—06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韩国已经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它对促进韩国教师专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韩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教师的种类和法律地位、教师任用标准、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取方法与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许多具体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思考和学习。中国的教师教育正在向专业化方向迈进,这对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目前的教师资格证书还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这与教师教育专业化改革要求很不相称。因此,介绍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有关做法和经验,对于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韩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一)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变迁

      解放后的韩国于1946年作出了“教师身份任用规定”,之后实施“教师许可制”,同时还建立“教师资格鉴定委员会”。1948年5月,韩国政府公布《初等、中等学校教师资格检定规定》,并根据该法发给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韩国于1949年12月31日制定《教育法》,由此教师资格制度正式纳入《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种类、职务和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内容。另外,凡是具有专科大学以上学历者都可以做中学教师。同时,为了补充中学教师队伍,实施检定考试制度,该法规定从小学教师队伍中选拔优秀教师,经过短期限培训后输送到中学任教。

      韩国政府于1953年4月18日还颁布了《教育公务员法》,同年10月颁布《教师公务员资格鉴定令》,明确规定了资格鉴定的种类、资格授予的对象和资格证书的效力等。资格鉴定方法又分为非考试鉴定和考试鉴定,考试检定可再分为考试鉴定和考核鉴定。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定为10年。

      至1963年12月5日,依据法律第1463号的规定,韩国对《教育公务员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教育公务员的范围限制为国公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专职而排除一般公务员。教师资格制度也有所变动,教师资格分为1级正教师、2级正教师、准教师、教导教师、图书管理教师、实技教师和保健教师(校医教师)。原来10年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时间,因为吸引教师政策和政府行政支援的不足而改为终身制,又把从前分为初中、高中教师的资格证,统一改为中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并增加了特殊教师这一类。

      1964年2月26日,根据总统令第1644号的规定,韩国撤消了以前的《教育公务员资格鉴定令》,制定了新的《教师资格鉴定令》,主要内容是把原来规定授予教师证明的最低年龄从18岁改为20岁,专业科目应记在教师资格证书里面,同时规定教师为了取得上位资格应接受在职培训。从1965年开始授予毕业于教育研究生院的学生正教师资格证。1968年授予毕业于临时教师养成所的学生小学准教师资格证。1973年经过考核鉴定可以成为中学准教师。1982年,把教职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平均成绩调高为80分以上,要学习的专业学分调改为42分以上,副专业的学分调改为21学分以上,以强化教师资格的标准。1988年,把教师资格鉴定委托给大学校长,以扩大教师培养机关的自律性。1992年,对师范大学或者大学的教育系学习双专业的毕业者授予双专业资格证书。1997年,为了保障现职教师副专业的教育质量,教育副专业的机关从教育部部长指定的大学改到教育部部长指定的教师进修院。至1998年8月11日,为了调整各科目的教师数量(韩国政府第7次课程改革反映学生的选修课的意见,因此发生有些科目的教师过剩、有些科目的教师不够的现象),扩大副专业的认定范围,不仅使普通大学里学习教职课的学生,甚至在研究生院毕业生的硕士生都可以获得副专业教师资格证书。1999年5月10日,政府解决了由于获得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过剩以及由于退休年龄的缩短所引起的小学教师供给不足的现象,实施将已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人经过培训任用小学教师。2001年12月19日,政府为保证副专业教师的质量,学习学分从21学分增加到30学分。由此可见,韩国随着教育的普及与师资质量的提高,对《教育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与种类进行了多次修订[1]。

      (二)韩国教师的种类和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韩国的教师是《韩国教育公务员法》里常用的法律用语,主要指在学校里直接教学生的人。上述的学校意味着在韩国初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各第2条)规定的幼儿园、小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学校、公民学校、高等公民学校、高等技术学校、大学、产业大学、教育大学、专科大学、广播电视大学、技术大学,各种学校包括国立、公立和私立学校。由于韩国对教师资格采用法制管理,无资格者不能当教师,虽然有资格证书,但没经过教师任用的途径,也不能当教师[2](p.170)。

      韩国教师的种类包括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教师;中小学的校长、副校长、教师;大学的校长、院长、教授、副教授、专任讲师、助教。韩国不区别公立和私立学校。由于公立与私立学校并存,教育公务员的范围是包括公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专门职员,不包括私立学校的教师。而且韩国的教师和教职员是有区别的。教师是指持有教育部部长授予的资格证书并且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教职员包括教师和在学校里专门负责学校行政的人员。韩国教育公务员的分类如表1。

      表1 韩国教育公务员的分类表

      教 教师 幼儿园教师、副园长(园监)、园长

      育中小学教师、副校长、校长

      公副教授、教授、院长(学长)、校长(总长)

      务 教育 教育研究师、教育研究官

      员 专门 奖学师、奖学官

      职员 教育局长(教育长)、教育厅长(教育监)

      (三)韩国教师的资格标准

       韩国的教师跟其他职业一样,对资格有严格的规定。由于教师是专业性(professionality)职业,社会要求教师有专业的能力和素质,同时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需要建立一种教育制度。教师的资格和资格标准是在初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公务员法里规定的。教师资格是根据学校类别和教学科目特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幼儿园、中小学和特殊学校可分为正教师(1、2级)、准教师、专门指导教师(1、2级)、司书教师(图书馆管理教师)(1、2级)、职业技术教师、保健教师(校医教师)(1、2级)和营养教师(1、2级)。在初中等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别学校的教师的资格,即幼儿园、小学校、中学校、特殊学校和教育专职的资格标准中小学校、中学校的资格标准如下[2](pp.117—178)。由于各种学校对图书馆管理教师、职业技术教师和校医教师要求的标准一样,所以不包括在学校类别里面(见表2初等教师的资格标准和表3中等教师的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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