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克服“消极依法治教”中的作用与成效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立武(1967- ),男,辽宁盖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比较教育、外国教育史研究(辽宁 沈阳 110034)。

原文出处:
现代教育管理

内容提要:

在美国,由于三权分立制度的原因,最高法院在美国教育政策的制定上具有独特的作用,特别是二战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涉及学校教师和学生宪法权利案件的审理,克服了长期历史形成的“消极依法治教”的惯性,推动了美国教育的积极发展。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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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3)02-0060-05

      一、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教育政策形成中的作用

      美国宪法没有具体谈教育问题,宪法第10条修正案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因此,美国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责任。美国调控和管理教育最主要的手段是各州有关教育的立法和政策,执行这些政策和法律以各州和学区教育行政机构为主。但有些教育问题远超出各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所以有一部分教育法律执行是由司法部门完成的。虽然司法部门没有立法权,也没有管理教育的行政权,但其监督执法权,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可以通过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教育案件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在解决有争议的教育问题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从而影响美国教育的发展进程。

      按照美国的判例法传统,典型案例的裁决将适用于以后同类案件。由于某一州的某项法令一旦被宣布违宪,其他州的类似法令同时失效,所以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全国性的政策作用。

      20世纪中期以后是美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种复杂的法律法规大量增加,教育成为美国法律诉讼的焦点。各州一些原有的教育法律和教育管理政策已不适合战后美国教育发展的需要,“消极依法治教”成为束缚美国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教育司法诉讼案件的审理,推动美国克服“消极依法治教”,其判决意见的作用甚至成为美国最具效力的教育政策,这也是现代美国教育的主要特征。

      二、联邦最高法院克服“消极依法治教”的进展

      (一)教育司法审查权的扩大

      司法审查制度确立以来,美国的司法审查经历了漫长的过程。20世纪40年代后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开始扩大,1941-1946年,哈伦·斯通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全部有关公民自由的案件中,有2/3的人支持。[1]但1946-1953年弗雷德·文森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对公民自由问题采取司法克制主义的态度,认为这些问题只能由政府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来解决。直到1950年代厄尔·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才突破了司法克制主义的教条,积极扩大行使司法审查权,与之前的政策倾向形成鲜明的对照。

      在1789-1896年期间,美国各州和联邦共受理教育案件3096起,而在1947-1956年的10年里则受理了7091起;在1967-1990年的20多年间仅联邦法院审理的教育案就达到8000多起。可见最近半个世纪中,美国司法系统在解决教育问题上的作用越来越大。联邦法院对教育领域参与力度的加大,说明教育已成为美国社会的重要领域,这对美国的教育制度、教育管理模式以及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宪法权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主权豁免原则受到挑战和抛弃

      逐渐缩小或取消主权豁免原则实际上与司法审查密切相关。美国的主权豁免原则源于英国的“国王不能犯错误”(The King Can Do No Wrong)普通法传统观念。根据该原则,联邦和各州政府不能作为被告,司法审查的对象只是针对官员的行为。只有国会有权放弃该原则,得到国会的授权后,才能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作为审查的对象。

      尽管美国成文法律中没有规定,但主权豁免原则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根深蒂固。美国在放弃主权豁免原则的进程和国家赔偿责任方面与进步的法国和保守的英国相比都较为落后。[2]战后随着国家职能的增多,政府侵权事件不断发生,同时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豁免权理论遭到社会各界及法律学者的批评。美国第79届国会最终在1946年颁布了《联邦侵权赔偿法》,宣布放弃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豁免特权,允许有关当事人对因联邦政府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有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对美国提出赔偿诉讼。[3]这是美国国家赔偿责任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主权豁免原则受到法律的挑战。

      该法律使美国在政府(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赔偿问题上大范围内放弃了主权豁免原则,承认国家的赔偿责任。缩小或取消主权豁免原则后,司法审查可以直接以政府本身为被告,联邦政府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因该原则的缩小而逐渐扩大,这为保障教师和学生权利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在侵权赔偿以外的其他司法审查中,仍然保持主权豁免原则。并且该法对州政府及其官员不适用,这使美国各州抛弃主权豁免原则的进程远落后于联邦政府。

      20世纪70年代有关政府责任的立法发展迅速,法院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也比以往积极。法院开始质疑行政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否提供公平高效的服务,法院对行政程序提出新的要求。司法审查不再局限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而是趋向提高公众对行政决策程序的参与水平,以督促行政机关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服务。

      1976年国会对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第702节做出修改,规定:“美国法院受理的诉讼,不是寻求金钱补偿,而是控告行政机关或其官员或职员,以官方身份或在法律掩饰下的作为和不作为时,不得以该诉讼反对美国或美国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为理由而驳回,或拒绝给予救济。美国在这类诉讼中可以被指名作为被告,也可以对美国作出不利的判决或命令”。[4]至此,国家和政府在司法审查中均可作为被告,“主权豁免原则”从联邦到各个州基本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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