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教育产业化市场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善迈,北京师范大学首都教育经济研究院。

原文出处:
中国教育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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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近来教育应否产业化、市场化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对此问题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应当产业化、市场化,我国教育发展所以相对缓慢,是因为在适应市场经济改革中,教育改革进展缓慢,甚至认为教育是市场经济改革中的最后一个堡垒。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教育不应当产业化、市场化,教育发展与改革中诸如以钱择校、学校高收费、乱收费等问题必须坚决遏止。在我国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对这种讨论已不是第一次,上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期和末期已有三次。这次讨论与政府职能应如何定位、政府与市场作用边界应如何界定等问题有关,讨论范围涉及教育、卫生医疗、事业单位改革等公共服务领域。

      教育应否产业化、市场化事关重大,它关系着在市场经济中、教育服务中政府与市场作用边界的划定和政府职能定位,关系着我国教育改革的基本走向和轨道,关系着教育发展的进程和成败,关系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讨论的对象

      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它包括正规的学校教育,各种在职培训和技能培训,乃至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在正规学校教育中,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的功能日益多元化,除教育教学的培养人才外,还包括科学技术研发、校办企业、各种社会服务等。由于人们讨论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产生了各种歧义,缺乏共同的语言。讨论中对立双方虽未明确界定讨论对象,但大多数人讨论的对象实际是正规的学校教育。笔者将讨论的对象界定为正规学校教育,而且仅指正规学校教育中的教育教学活动。

      究竟什么是教育产业化,讨论双方都未给出明确界定,也难以给出明确界定。就讨论的内容来说,双方所指实际上是市场化。因此作者将二者等同看待,即教育产业化就是教育市场化。作者将教育市场化在理论上定义为,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规则完全移植到教育中,教育资源完全由市场供求和价格机制配置和调节。通俗地说,教育服务是商品,教育服务的需求和供给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从需求方来说,就是谁要获得教育服务,谁出钱谁买单。以下的讨论均以正规学校教育服务应否市场化为对象展开。

      三、讨论的视野

      教育应否市场化,放大来说,是市场经济中,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边界。就教育来说,是如何认识和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资源应由谁配置和如何配置大体有三种模式:政府行政配置、市场价格配置和政府与市场共同配置。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中,既无纯粹的市场经济,也无纯粹的计划经济。因为市场存在失灵,政府也存在失灵,所以市场经济国家大都是二者的结合,即市场与政府的混合经济。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因条件不同,二者作用的边界和结合方式各不相同,因条件的变化,二者作用的边界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作出基本判断。判断的标准应是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判断的工具或方法是多样的,基本的工具与方法是公共经济学关于公共产品的理论。这一理论是成熟的、被公认的。

      公共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理论,依据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混合产品)。公共产品的特征可以归结为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影响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在该产品未达到充分消费时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消费的非排他性指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能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能排除的原因,或因该产品在技术上不能分割,或排除成本过高。凡具有消费上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为公共物品。产品与服务的消费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属于私人产品,既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又不充分的产品与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产品和服务都属于准公共产品或服务。

      公共产品或服务则应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或服务应由消费者通过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则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私人产品应由私人提供是因为消费该产品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对等。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是因为该产品的消费,私人收益小于私人成本,收益外溢到他人或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企业或消费者)从事经济活动的目标是私人收益最大化,尽管公共产品或服务是全社会的共同需求,由于成本私人负担,收益却外溢到他人,是鲜为有人愿意提供的,结果导致供给严重不足。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理应由政府提供,政府通过征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准公共产品或服务则应由政府与市场双边提供。所谓提供仅指出资或“买单”,非指产品服务的生产和管理,即私人产品不一定由私人生产,公共产品也不一定由政府生产,提供、生产、管理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同。

      以此理论为分析工具界定教育服务的性质和应由谁提供,就可回答教育服务应否产业化、市场化。

      四、教育服务的性质

      正规学校教育服务应界定为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服务。在一定条件下,教育服务具有竞争性,增加一个单位对教育服务的消费,会影响其他人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其边际成本为正。同时,教育服务消费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如我国高等教育通过招生指标分配、考试、筛选、收费,可将部分同龄人排除在高等教育服务之外,排除在技术上没有障碍易于排除,但过度排除将导致排除社会成本过高。这是因为教育服务的消费,一方面使消费者即受教育者在经济上受益,如就业、流动机会增多、预期收入增加、职位晋升等,另一方面,他人或全社会也可从中受益。教育对一个国家的物质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即教育收益有正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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