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该法从总体上看是一部成功的成文法,但在某些方面又存在着不足。其成功主要体现在:赋予教师以崇高的地位;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待遇;系统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以及考核等内容。其不足具体表现在:第2章“权利和义务”在立法技术上有不完善之处;第35条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成功 不足 中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已近二年。该法的实施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的事情。从此,我国的教师队伍建设将进一步走上法制的轨道。 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教师法》,该法从总体上看是一部成功的成文法,同时,在某些方面又存在着不足。 一 《教师法》的成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师法》赋予教师以崇高的地位。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从我国历史传统看,教师的社会地位一直是不高的。虽然在历史上曾出现过诸如孔子那样著名的教育家,但“家有三斗粮,不当孩子王”一直是对教师社会地位的真实写照。 我们党和我国政府历来是重视教育和尊重教师的,改革开放以来更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师的地位。但是将教师的工作与提高民族素质联系在一起,这在我国的规范性法的文件中尚属首次。它表明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对教师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现代社会的竞争主要是科技的竞争。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战略,关键在于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全体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归根结底还要靠办好教育。办好教育,除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外,主要靠教师。没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就不可能办好教育。因此,《教师法》将教师的工作与提高民族素质联系起来,从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培养跨世纪人才的高度看,是完全必要的。它以法的形式,肯定了教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这对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待遇,体现了权利义务与物质利益一致的原则。 《教师法》第2章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等等一系列权利,并规定教师应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等等一系列义务。这就为教师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当然,本章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将在下文论及),使教师明确自己作为教师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并以此来要求自己,同时,又明确自己有哪些权利,以便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法律保护。 《教师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专章规定了教师应该享有的待遇。这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和物质利益一致的原则,而且为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物质保障。我国教师社会地位长期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教师的待遇偏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必将形成正常的人才流动机制。如果不解决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教师队伍必将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向其他部门流动,势必造成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和素质下降。这样,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教师法》第6章对教师待遇的规定,特别是该章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的规定,第28条关于教师住房,第29条关于教师医疗问题的规定,对于解决长期困扰教育事业的教师待遇偏低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些条款的实施,对于稳定教师队伍,促使高质量人才向教育部门流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再次,《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以及考核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高质量的教育需要高质量的教师队伍,高质量的教师队伍需要较高的待遇作为物质基础。但是,仅有物质基础还不能造就一支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必须有科学的培养、任用与考核制度与之相适应。 根据《教师法》第3章的规定,教师的任用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资格;二是知识资格。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教师法》要求教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第10条)。同时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14条)。《教师法》对教师资格所作的这些规定,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教师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素质的特殊要求。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因此,教师首先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必须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的公民,否则,就难以为人师表,难以担负起历史赋予这一代教师的使命。那些在政治思想和道德修养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进而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理所当然地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也应被取消。己不正不能正人。一个连自己都不能教育的人怎么能够教育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