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样,教育差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和问题。如何在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一个深层次的矛盾。 教育公平是一个绝对的命题和目标,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始终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目标。与这个概念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是“教育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前者指的是,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以及性别差异的限定,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接受教育权利。而后者则是教育公平和平等在现代社会政策与教育政策上的一个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机会均等以及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等等。它的主要原则就是那些在物质、经济、社会或文化方面处于最底层者应该而且尽可能地通过教育系统本身而得到补偿。根据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阶段以及国情,这种教育公平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具体内容,但是它作为一种目标,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一个非常广泛的政策实践。在我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教育公平也越来越成为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与努力实践的目标。尤其是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教育公平也获得了非常高的政策和实践地位。完全可以认为,没有教育的公平,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不可能的。 这种教育公平的政策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和不平衡,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整体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仍然有一部分地区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有些地区虽然已经达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程度,但仍然存在“滑坡”的可能;有些地方还仍然存在着“进不去、留不住、学不好”的现象;尽管有些地区已经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但由于师资水平、办学条件等因素的限制,教育质量仍然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础教育的投资体制,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强中央各种专项经费的支持,以及通过其他各种体制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等,不断改善这些地区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条件和水平,逐步地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教育公平的政策与实践在一个发展不均衡的发展中国家和社会里往往存在着非常复杂的现象。这种非常复杂的现象和问题之一就是,不同层次和阶段的教育公平的目标往往同时存在,特别是它常常与处于这种发展阶段的国家和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教育差别”的现象混合在一起。所谓的教育差别,这里指的是人们在普遍达到和接受了某些共同水平和程度的教育以后,所存在的教育需求满足上的差别。例如,由于目前我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包括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中这种优质教育资源的有限,人们希望获得更好更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常常得不到完全和有效地满足,并且出现一定差别。这种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目前人们在高质量幼儿园、中小学和高等学校的入学机会方面的激烈竞争,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尖锐矛盾。而且,由于伴随着优质教育资源短缺而产生的各种“寻租”现象和金钱交易现象,以及由于这种状况与原因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不和谐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安定和教育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当然,这种教育差别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它对于社会和教育发展也是不利的,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应该尽可能地减少这样的教育差别,不断满足人们对高质量教育和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第一,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和社会,这样的教育差别将会是长期存在的。而且,这种教育差别现象的存在很可能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的一个特征。所以,这种教育差别现象的缓解和改善必将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任务,任何试图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这种教育差别的愿望都是不现实的。第二,这种教育差别与前面所讲的教育公平是不同的,但由于这种教育差别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教育不公平和教育机会不均等的某些特征,所以往往与前面所讲的教育不公平中所存在的差别混同在一起,因而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教育不公平的现象。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仍然分别将它们称为教育公平和教育差别。这种混同对于教育公平的政策和实践都是不利的,容易造成政策目标不清晰,实践上缺乏指导,甚至会加剧矛盾和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由此,在我国教育公平的政策和实践中,便面临着一个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局面。首先,从政策和实践目标看,解决教育公平的任务与协调这种教育差别的任务掺和在一起。本来在教育政策目标的价值序列中,教育公平应该是首要的。但是,由于教育差别所涉及的利益群体往往比教育公平所涉及的利益群体具有更大的话语权,以及更多的诉求资源和表达方式,这样,在政策和实践的议事日程上,又常常具有优先的地位。显然,目前在社会和教育领域中,这种反映教育差别的声音明显大于教育公平的声音,当然,它也是以教育公平的声音和形式出现的,是以教育公平的主张为根据的,但实际内容却是有所不同的。其次,从政策和实践的措施来看,由于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两者也往往非常容易混合在一起。而且两者也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都是要消除或者减少教育活动和领域中已存在的或出现的差别。由此必然引起两种形式的矛盾和冲突。一是如何适当区分两种不同的政策和实践的措施,因为,它们所具有的意义和内涵是不同的,本身的矛盾也是不同的;二是如何解决资源配置上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发展中国家和社会整个资源的有限性,两种不同的政策和实践的措施也难以同时实施。而且,对于这样两种不同的政策措施的安排顺序,也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模式和实际结果。这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问题,也是一个十分现实的实践问题。不加区别地将这样的教育公平和教育差别混同在一起,必将模糊教育政策的目标,影响政策措施的有效性,而且在实践上带来消极的结果。 作为一种理论分析和政策建议,我的看法是: 第一,从理论和概念上清晰地了解教育公平与教育差别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教育公平所包含的教育机会均等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机会的均等,这是与基本平等的理论结合在一起的,其内涵是根据相对处境不利人群在分层化社会和教育系统内所受不同水平的教育确定的,体现了教育公平的最低纲领。二是参与的平等,它超越了机会平等的阶段,反映的是自由平等主义的观点,其特点是根据参与率,而不是机会率或成功率,来进行教育平等的测量。三是结果或成功的平等,这也是教育公平中最激进的概念,它所要求的平等是根据教育内部边缘人群的教育成就或成功率来测量的。虽然这种成功的含义非常复杂,但一般而言,当参与者达到了一定的教育层次以后,特别是达到了高等教育的层次以后,通常被含蓄地认为是取得了教育的成功。按照这样的理论和模式,我认为,本文所说的教育公平,往往体现了前两种形式,即机会平等与参与平等。因为它们反映的仅仅是获得同样的机会和参与。而教育差别则更多地具有一种结果或成就平等的特征。因为它的目标所追求的既不是一种简单的机会,也不是单纯的参与,而是希望能够获得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教育,能够通过占有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进而取得教育的成功。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教育公平与教育差别的确是不同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政策含义和目标,不能简单地混同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