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入主中原后,在海外贸易方面一反明朝对日本实行海禁的政策,鼓励商民到日本从事贸易。此时正值日本实行锁国,仅准许中国船和荷兰船进入长崎贸易。故清初的长崎实际已成为“位于中国东海及南海沿岸贸易圈中最北端的港口”,“是锁国体制下日本唯一对外开放的窗口。”(注:大庭修著、徐世虹译:《江户时代日中秘话》,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9页。) 一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平定郑氏反清势力,统一台湾,翌年即宣布开海贸易。当时有大量的中国商船涌向海外,其中以到日本的贸易船为最多,据统计,1683年进入长崎港的中国商船是24艘,1684年为20艘,到1685年却激增至85艘。此后逐年增加,1686年102艘,1687年115艘,1688年193艘,这年为清初中日贸易期间进入长崎港的中国商船最多的一年,随船到达长崎的中国人多达9128人。(注:大庭修著、徐世虹译:《江户时代日中秘话》,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9页。) 这些商船大多数来自于中国东南沿海的福建、浙江、江苏和广东各省,另部分来自于东南亚各地的华人船只。如从1685年一份由在长崎的42名中国船长签署的申请书中看出,来自中国南方港口的船30艘,来自中国中部的船仅5艘。(注:John Hall, Notes on the Early Ching Copper Trade with Japan,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1949, vol.12,p.450.) 另在1651—1700年,有130艘由华人经管的船从暹罗各地到长崎,这些来自阿瑜陀耶的王室船只和那些来自下暹罗各港口,如六坤、宋卡、北大年的船只,实际上原先都是来自中国的华人船只。(注:陈荆和:《清初华舶之长崎贸易及日南航运》,《南洋学报》第13卷,第1辑,1957年6月。) 这些船只从暹罗出口的货物主要是鹿皮,其他还有苏木、牛皮、象牙、犀角、槟榔、锡、铅和檀木等,他们也把在广州、澳门获得的生丝转运到日本。(注:Sarasin Viraphol, Tribute and Profit:Sino-Siamese Trade 1652—1853, Harvard, 1977,p.59.) 还有一些商船是从福建的福州、厦门到印尼的巴达维亚贸易,返航时习惯于带着白银到长崎贸易,然后从长崎购买日本铜载运回国。(注:Yoneo Ishii edited, The Junk Trade from Southeast Asia, Translations from the Tosen Fusetsu-gaki 1674—1723,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Singapore, 1998,pp.212—213.) 当时日本虽然处于锁国状态,但也不是绝对的,如对朝鲜的传统贸易仍在继续,日本人也到琉球购买中国货物。此外,中国货物还经由许可入境的中国商船和荷兰商船载运到长崎,只不过因数量有限,供不应求,故造成价格骤增。表1是18世纪初一些商品在广州和长崎的差价表。 表1 18世纪初一些商品在广州和长崎的差价表 商品名称 在广州原价(银两/担)在长崎售价(银两/担) 白糖 1.6 4.5 红糖 0.9 2.5 Agullah(优质) 90 410 铁1.6 4.5 锌2.8 5.5 槟榔 1.4 1.6 蜂蜡 12 40 水银 40 115 南京生丝 125 230 资料来源:Sarasin Viraphol, Tribute and Profit:Sino-Siamese Trade 1562—1853,p.68. 从表中可以看出,18世纪初大部分中国商品在广州和在长崎的差价大概在2—3倍之间,也就是说,当时对日贸易的利润相当可观。而日本国内当时的手工业生产较不发达,无多少货物可以同中国商人进行交换,只好以白银来支付差额,如1711年进口到长崎的货物价值约170000磅白银,从日本出口的货物价值为120000磅,必须支付的差额达50000磅。再如1715年支付给中国商人的白银25000磅,给荷兰的12500磅,后来因白银数量减少,迫使日本人不得不增加出口干鱼的数量,除此之外,幕府再也找不出其他货物可替代白银。(注:C.G.F.Simkin,The Traditional Trade of Asia,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p.205.) 于是,为了防止白银的大量外流,日本政府决定对中国商船数及贸易额进行限制。1685年,限制中国商船的年交易额为6000贯(1贯约合中国旧制银100两),额满之后,其他商船一概不许交易,令其退回。1688年,限制每年入港的中国商船数为70艘,具体开航时间及发船地点规定如下:春船20艘(南京5艘、宁波7艘、普陀山2艘、福州6艘);夏船30艘(南京3艘、宁波4艘、泉州4艘、漳州3艘、交留吧2艘、柬埔寨1艘、厦门5艘、普陀山1艘、大泥1艘、福州4艘、广东2艘);秋船20艘(南京2艘、交趾3艘、暹罗2艘、高州2艘、福州3艘、宁波1艘、广东4艘、东京1艘、潮州2艘)。(注: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650页。) 与此同时,还限制中国商人的行动,把到长崎贸易的商人及船员集中在一处,周围砌以高墙,称为“土库”,拨重兵看守,不许私自出入。当货物运到时,全部收去,官为发卖,一切饮食皆其提供,返航时逐一清算扣除,交还所换铜斤、货物,押往开行。(注:《硃批谕旨》第40册,“雍正六年八月初八日浙江总督管巡抚事李卫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