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型产业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

作 者:
徐华 

作者简介:
徐华,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问题

内容提要:

本文重点对网络型产业有效竞争的形成和判断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与思考。认为网络型产业的有效竞争并不限于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取舍, 因为这其中忽略了规制效益的影响作用。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是否包含规制可以从规制效益的确认、规制效益的决定以及规制效益与规模效益和竞争效益的关系等三个方面来认识。从放松规制再到重新考虑规制的实践并不是对“马歇尔冲突”本身的否定,而是因为“马歇尔冲突”不足以全面概括网络型产业的特点,因而是对其造成的局限性的一种调整。网络型产业有效竞争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权衡其成本和收益入手。


期刊代号:F10
分类名称:国民经济管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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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围绕“马歇尔冲突”的争论

      网络型产业主要指电信、电力、铁路、民航、邮政、石油、天然气和自来水供应等以传输网络为经营基础的产业。网络型产业一般都具有自然垄断特征,投资和沉没成本巨大,且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和正的外部性明显。此外,有的还有国家主权的政治性和普遍服务的公益性等特点。传统政府规制理论认为,对自然垄断性质的网络型产业应该实行政府规制,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实现社会福利的最优或次优。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规制会造成高成本和低效率,而网络产业具有一定的潜在和现实可竞争性。于是,在网络型产业引入竞争和私有化,提高网络型产业的运行效率,成为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近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的网络型产业又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低潮。反思其原因,与这类产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竞争秩序混乱有很大关系。目前许多国家正在相应调整其政策,力图通过新的规制引领网络型产业走出低谷。

      从强调市场失效而加强政府规制,到强调规制失效而放松规制,再到重新考虑规制的这种政策演变过程,证明了“马歇尔冲突”,即追求规模经济会导致垄断而减弱企业竞争活力的两难选择,仍然是网络型产业没有解决好的难题。

      经济学家对于如何克服马歇尔冲突问题,曾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Clark(1940)提出了有效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的概念。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竞争格局。是一种兼顾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理想状态,是适度规模和适度竞争的有机结合。其实质是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率。而政府的公共政策将成为协调两者关系的主要方法或手段。Clark有效竞争概念的提出,意义深远。但Clark在理论上尚未解决有效竞争的评估标准和实现条件问题。

      自Clark之后,许多经济学家对有效竞争的标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Mason(1957)提出的衡量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标准;美国经济学家Sosnick(1958)提出的以结构——行为——绩效三分法来概括的、包含15个方面内容的有效竞争标准;德国经济学家康岑巴赫(1967)承袭了Clark的有效竞争理论的动态竞争思想,在《竞争的有效性》一书中也确立了实现有效竞争的标准,主张保持宽松的寡头市场结构,并在产品差异及市场透明度适度的市场环境下,使竞争强度达到最佳,从而竞争最为有效。宽松的寡头市场的具体标志包括:有限的竞争者数量、适度的产品差异、适当限制的市场透明度;寡头之间的力量大体相同;寡头之间放弃了相互协调行为的意愿等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网络型自然垄断产业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政府规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的改革。如电信、电力、民航等在实行政企分离、政资分开、业务分拆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局面。但从改革效果来看,有的产业似乎有过度竞争之嫌,有的产业又似乎有竞争力度欠缺的问题。因此,网络型产业如何有效地解决“马歇尔冲突”问题,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既是我国网络型产业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也是衡量其改革成效的尺度。由此也引发了我国学者对网络型产业有效竞争问题的广泛兴趣。

      王俊豪(1995,2000)认为有效竞争是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一种竞争状态。有效竞争需要具备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有效竞争是竞争收益明显大于竞争成本的竞争。第二,有效竞争是一种适度竞争,有别于过度竞争和竞争不足。第三,有效竞争应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适度规模的最低限决定于产业的最小经济规模。

      彭武元和方齐云(2004)认为仅仅关注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还不够。他们指出,由于自然垄断产业是政府管制的对象,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忽视了管制的必要性及管制的成本,因而对有效竞争的认识是不全面的。有效竞争的实质是使社会经济效率达到最优的一种状态;自然垄断产业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除了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外,还有规制成本。自然垄断产业如何实现有效竞争取决于不同状况下社会成本的比较。对此,周小梅和王俊豪(2005)作了回应。他们认为,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是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政府管制是自然垄断产业实现有效竞争的必要条件,而规制成本应该是个外生变量,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决定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效率,而社会经济效率应该由企业经济效率与消费者利益共同决定。在自然垄断产业实现有效竞争,应区分具体产业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区别对待的规制政策。

      应当看到,以上研究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型产业有效竞争的科学界定。但是如何看待解决以上争论,即回答规制成本是否也构成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二、网络型产业有效竞争决定变量的扩展

      有效竞争的决定变量是否包含规制可以从规制效益的确认、规制效益的决定以及规制效益与规模效益和竞争效益的关系等三个方面来认识。

      1.规制效益的存在。

      规制效益是规制收益扣除规制成本后的余额。

      在构成规制效益的两个项目之中,规制成本已获学术界大量经验性观察的支持。在概念上,规制成本不仅包括政府实施规制的直接费用和关联费用,而且还包括政府规制人员的寻租行为、规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延迟造成的损失,以及规制带来的低效率所形成的成本,如被规制企业内部的X非效率和价格规制方式形成的A-J效应等。根据OECD的估计,1986年规制的全部成本占到GDP的9%-14%。美国每年的联邦规制成本(按照1991年美元价格),1977年为3130亿美元,到1991年上升到41340亿美元(黄海波,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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