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5.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06)02-0061-05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正义问题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焦点问题。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思想家如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诠释正义,自由至上主义思想家如诺齐克、哈耶克等人在正义问题上持守个人权利至上的古典原则,麦金太尔等社群主义思想家则将正义指向共同体视域中美德的追寻。诸神论战,各执一端。思想家们的探索开辟了探索正义问题的不同路向,提供了深厚的思想资源与学术启迪,但任何一种理论都没有穷尽正义问题的探究,社会正义仍然是一个开放式的论题。在这种情况下,牛津大学著名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教授从他所谓的“人类关系模式”(modes of human relationship)入手,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正义理论,进一步拓展了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空间。这一理论在米勒的早期著作《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中已初现端倪,在《社会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一书中则做了全面、系统地阐述。目前,国内学界对罗尔斯、麦金太尔等人的理论译介颇多,而对米勒的正义理论较少留意,因此,我们试图在本文中系统评介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以从中汲取有益的思想资源。 一、社会正义的范围 社会正义历来是一个内涵丰富且充满歧义的范畴,人们对它的理解多种多样。可以说,如何界定正义,是每一位论及正义问题的政治哲学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米勒认为,社会正义,“非常粗略地说,我们所讨论的是生活中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应当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1](P1)具体地说,正义就是社会成员享有的利益与承受的负担与他们应当享有和承受的一致。否则,人们就有理由认为,社会政策是非正义的。可见,米勒并不倾向于从哲学形上学意义上来理解正义,而是借鉴了罗尔斯的思路,将社会正义问题归结为利益或负担分配的问题。 那么,这些利益或负担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米勒认为,“一个利益的初步清单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金钱和商品,财产、工作和公职,教育、医疗、儿童救济金和保育事业,荣誉和奖金,人身安全、住房、迁移以及闲暇机会。”[1](P7-8)而这些利益“必须与非惩罚性的损失和负担那些较短的清单并置:兵役,艰苦、危险和低级的工作以及照顾老人。”[1](P8)值得注意的是,在米勒制定的利益清单上,并没有包括人们通常认为属于社会正义调节范围的福利或幸福。因为米勒认为,福利或幸福是个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个人差异极大,所以它不应当属于社会正义的关注范围。质言之,人们能否获得一种物品,这牵涉到社会正义问题,而这种物品能否带给人们福利或幸福,则取决于个人体验,所以米勒认为“社会正义与赢得福利的手段有关,却与福利本身了无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米勒思想中的程序正义倾向。 由于人们对物品的个人体验和私人评价存有歧异,所以,米勒认为社会正义涉及到的利益与负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并不存在罗尔斯所指称的社会的“基本的善”的规范条目。在这个问题上,“毋宁说,与正义相干的和不相干的物品之间的边界是滑动的,这一边界的位置既取决于我们的社会制度的技术能力,也取决于人们能够在特殊物品的价值上达成共识的程度。”[1](P12) 二、三种关系模式与三个正义原则 如上所述,米勒认为社会正义问题就是要解决利益与负担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问题,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分配呢?米勒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从“人类关系模式”入手。米勒认为,人类社会虽然复杂多样,但都是由各种关系模式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区分出不同的关系模式,就能够准确地理解别人提出的正义要求,实现社会正义。米勒将多种多样的人类关系概括为三种基本模式,在其中各自对应着一种正义原则。这三种人类关系模式与三个正义原则构成了米勒正义理论的主干。 (一)团结的社群与需要原则 米勒认为:“三种关系模式的第一种即团结的社群(solidaristic community),它存在于人们共享民族认同之时,而这种认同是由人们作为具有共同的民族精神的相对稳定的群体的一员来定义的。”[1](P27-28)具体说来,构成团结性社群的成员多是由共同的信仰和文化、亲戚关系、相互熟识等联结起来的,具有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的特征。“对大多数人来说,团结性关系主要存在于家庭之中。较为松散的团结形式则出现在俱乐部、宗教团体、工作小组、职业协会以及诸如此类的地方。在更大的范围,民族性提供了间接的和由共同的实践或共同的文化作为中介的社群形式。要具有超出家庭规模的直接的社会关系,人们必须进入到宗教社群或者集体农庄这样的世俗等价物之中。”[1](P28)在团结性社群中,应当实行“按需分配”的正义原则,同时要求社群中的每个人根据社群联系的紧密程度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自身能力为满足别人的需要而做出贡献。 那么,什么是需要?如何确定个人的需要?米勒认为,应当根据“共享的社会规范”来确定人的需要。具体说来,这种需要就是“使得人们在他们的社会中过上一种最低限度是体面的生活的那些条件”。[1](P24)这里的“体面”概念是根据亚当·斯密“必需品”的思想而提出来的。亚当·斯密认为,必需品不但是维持生活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按照某个国家的习俗,缺少了它,体面人和最低阶层的人民都会觉得有伤体面。在斯密生活的年代,例如亚麻衬衫和皮鞋就是这样的“必需品”。“共享的社会规范”就是在这种体面生活的意义上提出来的,恰如米勒所言:“为了使‘各取所需’成为一个可行的正义原则,我们要求的只是希望实行这种原则的社群内部关于需要的共识。我已经给出的解释——并不忽视‘需要’的生物学的内核,但强调对充斥在其周围的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社会理解——满足这个要求。”[1](P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