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用与历史之间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洋,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张铭,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山东 威海 264209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合法性思想是休谟政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长期受到不应有的忽视。休谟明确拒绝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契约论与君权神授论两种合法性证明范式,在其哲学心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历史效用论的合法性证明。在休谟的合法性思想之中,效用是建立在自然主义基础之上的公共效用,历史则与其认识论所提出的习惯机制紧密相关。休谟认为效用是合法性的根本动机,历史是获得这种动机的过程与条件。在不违背效用的前提下,历史有时也能够直接赋予政府以合法性。休谟的合法性思想具有经验而非先验、功能导向而非形式符合、条件意识而非唯意志论、演化论而非理性主义的特征。休谟的合法性思想在历史上得到持续回响,至今仍具有时代价值。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6 期

字号:

      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合法性(legitimacy)是对政治权力与政治义务何以正当的思考①,而这恰恰是休谟政治思想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②。休谟曾明确指出,“最令人惊讶的莫过于多数人竟轻易被少数人统治;而且,人们毫无保留地听任他们的情感和激情顺从统治者”③。而在为其带来卓著声望的《英国史》当中,休谟也直截了当地发问:“在任何情况下,国民是否有权审判和惩罚他们的君主?”④上述论述都直指合法性问题,它长期萦绕于休谟心中。然而,颇为令人遗憾的是,休谟的合法性思想至今没有得到较为系统的专门研究⑤。这首先是因为,休谟对契约论的批判是其合法性思想的组成部分,故而人们往往是在对其反契约论思想的论述中顺带地对他的合法性问题予以探讨⑥;其次,休谟的合法性思想关涉认识论、伦理学、史学和政治学诸多方面,欲认识其丰富内涵,需要对休谟的思想体系进行某种整体性的综合与提炼,这无疑加深了认识的难度;最后,休谟合法性思想的独特意义没有得到学界的充分认识,这就影响了人们研究的兴趣。本文认为休谟的合法性思想包含批判与证明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休谟对当时占据主流地位的契约论和王权神授两种合法性论证范式进行了批判,进而在其哲学心理学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合法性的历史效用论证明。休谟的历史效用论独具特色,对于我们认识合法性问题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合法性纷争与休谟的双向批判

      在中世纪,权威与服从问题都内在于基督教神学的解释体系。政治因被天经地义地作为神圣秩序的一部分而被视为正当,君主政体也因分享这种神圣性而获得合法性⑦。英国政治的特殊性在此表现为国王和议会尽管地位并不平等,却和谐一致地享有权威,共享服从⑧。然而,这种局面在步入现代社会的进程中被打破了。这一方面是贯穿于整个17世纪的国王与议会之间持续斗争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世俗化影响在合法性问题上的必然产物。当人们日渐相信“人能够自己创造他们自己的制度和历史,上帝的自动处罚或超自然秩序不复存在”的时候,人们着手发现“另外的行为正当性证明”⑨也就不足为奇了。故而,我们能够发现,在17世纪的英国围绕尊王抑或是推崇议会,围绕着是运用神学解释框架还是更具人文色彩的理论基础,形成了君权神授理论与契约论两大相互对立、彼此攻讦的合法性论证范式。概言之,君权神授理论认为权威合法性来源于上帝,和被统治者无关。合法的政治权威应该获得民众无条件服从,任何情况下的反抗都是不正当的。契约论则针锋相对地认为,政治权威来源于道德独立的个体经过理性判断之后的约定。社会契约论认为契约的内容构成政治权威的边界,当政治权威违背契约约定,便丧失政治合法性,民众也就不再履行服从义务,起身反抗具有正当性。在“光荣革命”之后,现实的政治危机虽然得以化解,合法性分歧与争议却依旧存在,契约论与君权神授理论分别为辉格党和托利党所倚重。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尽管不能说所有的契约论者都是狂热的激进分子。……然而,契约论的流行视角趋向于为更为广泛的抵抗打开方便之门”⑩。这是与“光荣革命”之后,人们所普遍追求的政治稳定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君权神授合法性论证范式则在由议会选择国王的现实面前显得颇为尴尬(11)。无论是契约论,还是君权神授,在“光荣革命”之后都存在着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休谟认为无论是君权神授还是契约论都不是经验事实,二者都是抽象的理论原则。这些抽象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没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而且在实践上容易导致党派分裂,激化人际斗争。休谟认为抽象原则的争论“就像一切宗教争论一样,人人都自行其是而不睬邻人想法,是何等疯狂、何等狂热,才能产生这种不幸、致命的分裂”(12)?对上述合法性思想的反思与批判是休谟政治思想的一个重点,也是其合法性思想构建的起点。

      休谟对君权神授观点的拒斥长期以来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事实上对这种论证模式的反思深入到休谟思想体系内部,并且是其合法性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研究者越来越倾向于将休谟的《英国史》视为解读其哲学、政治学的重要文本。就在这部著作之中,尽管休谟对斯图亚特王朝诸君主多有维护,但是每每提到君权神授则颇多批评。例如休谟指出,詹姆士一世宣扬“世袭、神授的君权是一切合法权力的中心。事实证明,对自由而言,这种观念即使不是致命的,至少也是危险的”(13)。不仅如此,休谟认为即使按照王权神授者的内在逻辑而言,他们的合法性理论也存在着权威与服从之间的矛盾。君主仅可被视为上帝的诸多委托人之一,而非上帝在人间的全权代表。这就是说,既然尘世上一切权柄都来自于上帝,那么王权缘何能够凭借权威的神圣来源,进而主张臣民的绝对服从呢?“君主不能说成是神的代理人,而只能说,国王的权力或魄力既然源于神,可说是按照神的委托行事。实际发生的一切事情都在总体安排之中,或者说均属天意;即便最伟大、最合法的君主也不会比低级官员、甚至篡位者,或者强盗、海盗有更多的理由要求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殊权力。”(14)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休谟在哲学上的经验主义使之将一切认知与判断的依据归结为经验印象,从而导致其对宗教、神学上的超验问题持不可知论立场。这意味着休谟对上帝存在本身存而不论,也意味着对人类可以把握超出经验之外的上帝意图与行为持否定态度。“世界上的一切哲学和无非是哲学之一种的一切宗教,都不能使我们超出经验的通常过程之外,它们给我们提供的行动和行为准则,不能与我们对日常生活的反省所提供的准则不同。”(15)人不论通过何种形式而达成的所谓对上帝意图与行为的领会,在休谟看来都无外是“假说或者象征”(16)。这实际上形成了对王权神授论证范式的根本性否定。王权神授论的代表性人物菲尔默便将《圣经》视为易于理解、完全一致的资料来源,并以此作为王权合法性的依据(17)。而这种思想在休谟看来根本是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建立在难以确认、并且毫无关联的基础之上。休谟坚持认为“社会的政治利益与形而上学和宗教方面的哲学争论没有任何关联”(18)。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