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前期盛行的乾嘉朴学,是我国学术文化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一次繁荣时期。此时流派纷呈,名家辈出。王鸣盛就是其中的佼佼者。王鸣盛(1722-1797年),字凤喈,号西庄,江苏嘉定人。他掬博取精,致力于经史,完成《尚书后案》、《十七史商榷》和《蛾术编》等合计300余卷的宏编巨制,尤其是《十七史商榷》历来公认为史学名著。清末学者李慈铭评道:“《十七史商榷》一百卷,考核精审,议论掩通,著一字之重。”[1] (P170)台湾学者杜维运认为:“吾人披览正史之际,遇典茫昧,事迹樛葛,得王氏之说,每每雾解而冰释。”[2] (P286)王鸣盛考史以事实、制度、名物、地理、官制为重,于“治乱所关、贤奸之辨及学术递变多心得”。[3] (P360)他曾就唐代杜佑和李吉甫的学术成就,谈到治史旨趣,“凡天下一切学问,皆应以根据切实,详简合宜;内关伦纪,外系治乱,方足传后。”[4] (P1006)惟其如此,王鸣盛考察汉唐之际的制度时,才能够既重考证又注意探讨这些制度的利弊得失及与皇朝治乱兴衰的关系。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王鸣盛能够联系历史实际作双向考察,既分析社会对制度的影响,同时注重制度对社会的反作用,体现了一位朴学家可贵的理性探求精神。 由于《十七史商榷》分条目考证体例的限制,王氏所论述的政治制度的条目形式上给人以分散、零碎之感。但如果我们作深入的分析,则不难发现许多条目之间实有内在的紧密联系。王鸣盛据此倡言立说,发前人所未发,显示他对封建政治的基本特点已有相当准确和深刻的把握。就研究角度而言,则集中在行政中枢的演变、握兵之权的转移、中央与地方的对立统一等问题上。以下从三个方面详述之。 一、论行政中枢的演变与皇权的强化 王鸣盛在考察两汉至唐职官制度时,尤其重视封建体制内行政中枢的演变,并借此反映这种转变与皇权强化的关联。他以宰相为切入点,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十七史商榷》“总论新官志”条中,王鸣盛对两汉至唐代宰相的名号进行了钩稽贯串,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他认为西汉末以前,所谓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太尉掌管武事,时设时废,《汉书·循吏黄霸传》就曾载汉宣帝说,“太尉官罢久矣,丞相兼之,所以偃武修文也”,王鸣盛就此论道:“汉时二府权重,有大事必下二府治之。”[4] (P198)的确如此,《汉书》往往每逢大事,輒载:“事下丞相、御史。”据此王鸣盛得出:“丞相、御史为政本”即政治中枢的精辟结论。[4] (P80)但他也指出,从汉武帝时已开始有意识地抑制宰相的权力。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采纳何武的建议,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又把大司马、大司空的俸禄提高到与丞相相等,确立起大司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三公制。哀帝元寿元年(前1年),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51年),改大司马为太尉,改大司徒、大司空为司徒、司空。自东汉以下,实权渐归尚书台,尚书成为中央政府的行政中枢。和帝、安帝开始,外戚、宦官更迭专权。三公不仅受制于尚书,而且还要俯首听命于外戚、宦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继承汉代旧制;另一方面又慢慢形成了一种新制,成为两个系统并存的现象。[5] (P901)在《十七史商榷》“东府”、“惟录尚书权最重”等条中,王鸣盛肯定此时宰相仍为“秉权最重者”,但已非原来的三公,乃别有其人。他总结道:“夫公师等在汉,皆宰相也,其职要重无比……其后权移尚书、中书、侍中,而一切尊官显号,皆为空名矣。驯至南朝,惟录尚书权最重。”尚书在西汉中后期已开始成为政府机要部门,之后凡掌握实权的大臣都需领尚书事。但是在东汉它仍然算是少府的下属机构。三国时,尚书台正式脱离少府。魏在尚书台之外复有中书省,而原来作为皇帝侍从的侍中也逐渐成为参预机密的要职,尚书台不再有独占枢机的地位。但由于全国政务首先集中到尚书台,因此它作为全国行政总汇机构的趋势仍在继续发展,执政重臣也要加上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能过问机密。王鸣盛认为:“司徒者三公也。录尚书事,宰相之职任,六朝人以此为权要之极品,犹唐之尚书令,故每称录公也。扬州刺史者,宰相摄京尹也……盖三公最尊,无实职,但空加。录尚书、京尹、尚书令……实职”,[4] (P490)指出了行政中枢的实职所在。 唐代的行政中枢又有很大的变化。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新纪不见王叔文”、“三省先后序次”等条目中指出:“若论其实,侍中、中书令在唐方为真宰相,余以他官参掌者无定员,但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及平章军国重事之名者,并为宰相”,中肯地指出了唐代行政中枢的特点,即:宰相的构成愈加复杂,中枢权力更加分化。他总结出当时权力架构发生微妙的变动,表现在行政、决策和驳议长官权位的升替变化上,特别体现在尚书权位的弱化上。王鸣盛首先从历史渊源加以追溯;接着“论其职掌,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而仆射特以权代令,则又当居后”;而尚书省不系平章衔,“其不合先中书、门下两省可知”;再则“两省出纳王命,封驳诏敕”,“则中书、门下居重,于理为长”;何况从唐初始,宰相就先后在门下省、中书省议事,谓之政事堂,其政事印亦称中书门下之印,由此归纳出“两省为政本,非尚书比也”的精辟结论。王鸣盛进而论析“中书出令,门下审驳,尚书受成”实为三省长官互相监督、互相牵制,君主掌握最终决定权的一种新的机制,这是相权不断削弱、皇权不断加强的直接表现。 王鸣盛在论述宰相名号和权责的变化与皇权的加强有直接关联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两汉至隋唐时期,许多君主通过超常使用阶卑位低之臣,赋予他超越本职权力的方式,使皇权的强化得以保证。他以汉之尚书、唐之翰林学士为例,作深入的剖析。在“台阁”条中,王鸣盛论汉代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