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经说过:“民主制才是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论及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人们一般都会想到马克思强调民主的阶级性,强调民主与专政的不可分割,强调民主的经济基础和历史范畴,强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等等。这无疑抓住了马克思民主观的特点和要害。这些特点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历史上其他一切民主理论明显地区分开来,成为马克思民主理论的标识。但是,马克思关于民主普遍性的论述,却常常被人忽视。考察马克思对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的论述,将有利于人们更加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民主理论。 一、作为一般概念的民主 民主最基本的意义始终是“人民的统治”,或“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尽管马克思反对抽象地谈论民主,但他同样不否认一般的民主概念。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个类概念”,其一般意义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马克思对民主一般概念在以下三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论述:其一,至少在法律形式或制度规定上,民主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普遍的人,即全体人民;其二,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人是制度的目的,制度不是人的目的;即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人民而设立,而不是反过来,人民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其三,在政治过程或程序中,人民是决定性的环节。 马克思指出,在非民主的政治体制中,国家的基础不是现实的人;而在民主制中,国家的基础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民大众。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 民主政治的意义还体现在其功能上。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普遍意志的人民意志,国家的规则由人民制定,并服务于人民。换句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组成国家的活生生的人才是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目的。马克思甚至把民主制的这一规定提升到“民主制基本特点”的高度。 从过程或程序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必须有一整套确保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机制,政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的控制。换言之,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不是被动地等待着享受政府给予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是应当主动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自己就应当是政治过程的决定性环节。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了这一点:“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 二、作为普遍价值的民主 无论是按照事物本来的性质,还是按照马克思分析事物的一贯逻辑和马克思自己对民主普遍性的明确论断,马克思的民主观都承认民主的普遍性。 马克思认为,民主政治是一切国家形式的最终归宿。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国家后,就有过不同的国家制度,在所有这些国家形式中,只有民主制才是国家的最完整形式,从而也是国家的最终形式。民主制具有一切国家形式的最典型的意义,对其他所有国家形式来说它有着最大的普遍性。进而言之,民主制也是国家制度的最高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顶点。在民主制中,全部政治权力回归社会,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就开始消亡了。要实现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民主制是必经的最后环节,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国家才会消亡。 马克思指出,只有实现真正的民主,人类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马克思把他所要实现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界定为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以“每个人自由发展”来界定“人的解放”,而人的“自由发展”则是最为重要的民主价值。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只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条件下,自由的价值才可能实现。 因此,争取民主权利,便成为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在马克思眼中,民主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从根本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最终服务于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实现人类解放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民主是一种价值,因而,它又是人们所要争取达到的目标。马克思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将民主看作是无产阶级追求的目标。其一,在无产阶级还没有取得政权时,劳动人民要努力争取各种在法律形式上规定的民主权利。其二,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真正实现民主,更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价值所在。民主对于夺取政权后的无产阶级来说甚至比它在夺取政权前更加重要,因为工人阶级自己的政权和社会主义的制度,为民主的真正实现奠定了现实的政治经济基础。 三、作为共同形式的民主 虽然马克思肯定民主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因此而否认民主有着共同的实现形式。马克思一生并没有经历过他所努力奋斗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从而也没有专门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过系统的论述。然而,马克思却亲眼目睹了一个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区别的特殊政权形式,即巴黎公社,他对巴黎公社的系统论述,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他关于未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设想。从他的论述中,我们会看到,马克思并未完全拒斥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许多共同的民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