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是西方政治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但真正进入中国学者的研究视野被广为应用始于90年代初。虽然赞赏与疑虑同在,接纳与拒斥并存,但并没有妨碍它迅速成为中国研究的理论热点和主流语式。在理论层面,它引发了诸多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等概念、理论在语境上和应用场域上的讨论与争鸣,而在实践运用中,也被越来越多地作为一种解释模式用于解释和分析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与理代化进程,成为当代中国研究的流行框架。本文旨在通过当代中国的具体研究来反观这一理论语式和解释模式在中国社会研究中的得失及其所面临的问题。 一、理论、概念及使用中的分歧与争议 有关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纷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市民社会概念的标准、界定及效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最初是指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相区别的文明社会,但作为学术讨论话语的市民社会则始于黑格尔。此后虽然众多学者不断引申、扩充,但要找到一个严格、明确的标准来界定这一概念,仍然十分困难。因此,罗威廉(William T.Rowe)指出:“纵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之见,市民社会所涉及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的界定”[1]。 从诸多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定义的争执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1)市民社会首先是在与国家的分离或对立中获得其规定性的。市民社会是伴随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建设及其对社会的渗透与扩张这一过程产生的。这首先牵涉到了市民社会的自立、自治及其限度问题。在此意义上,市民社会“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2](P27)。这一点在洛克与黑格尔处基本无太大的歧义,有分歧的只是二者对市民社会的权力及其自治能力认识程度上的区别。(2)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努力中应运而生的。同时这也就牵涉到以民主、自由为其核心特质的市民社会与政治权力的关系问题。在这一点,不论是洛克还是黑格尔都有些“零和博弈”(Zero-sum perspective)的色彩。而一种更能为人所接受的看法是,“市民社会在很大意义上并非一种处在于政治权力的一种力量,使权力处于分立、分散的状态”[2](P27)。也就是在反对政治霸权上,市民社会的自由、民主才是现实的、有意义的。(3)市民社会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包容性的概念。正因如此,泰勒指出:“1)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于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就存在了。2)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3)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会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2](P7)(4)市民社会不仅是一个欲图在现实层面建构的社会实体,而且是一种用于分析、评判社会的理论工具。前者是存在歧义的主要方面;而后者作为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理论关照,都是学者们构建的理想类型。(5)不同的学术取向和研究旨趣使得学者们在认识和理解市民社会时的视角和侧重不同。重农主义和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看到的是社会前于或外于国家的身份和生命;而重商主义大力弘扬的国家干涉主义则更看重国家的作用,看到了市民社会的不自足性。(6)由于学者们受自身社会背景和时代精神的影响,市民社会亦反映了不同时代的需要和取向,因而成为一个具有历史沿革的概念。黑格尔受所处时代的影响,看到了市民社会的私性和理性,而哈贝马斯则提出了与市民社会相近的公共领域。同时由于市民社会提出的背景不同,对经济和市场的强调也不相同,市民社会在中国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罗威廉在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研究中肯定了市民社会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存在;而魏斐德等人则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并未出现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其二是市民社会可否用于中国。一种看法认为借用此西方特色的概念分析中国社会会产生许多问题,应切忌任意套用;另一种则认为市民社会虽源于西方,却具有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可以采纳和运用,当然借用时应顾及中国国情。 2.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西方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建立在二元对立的架构之上,形成了以洛克和黑格尔为代表的两极。洛克认为,“市民社会先于或处于国家”,实质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国家对市民社会只有工具性的作用,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而黑格尔认为虽然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又是处于不同层次,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对市民社会不自足的状况进行救济抑或干预,从而肯定了国家对于建构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否认了市民社会对于建构国家的正面意义。英国哲学家柯亨(Cohen Jean.L)和阿拉托(Arato andrew)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为与国家经济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自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3]从而认为有必要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模式替代“市民社会/国家”这个二元模式。很显然,不论二元、三元在说明国家——社会关系时都过于笼统抽象而失之于简单。 在关于中国研究中,黄宗智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早期近代的西方经历中抽象出来的理想型,并不适于中国。因此他认为应该用三分法而非两分法来透视晚清社会。通过对清代司法系统的研究,他提出用“第三领域”来描述市民社会存在的可能性,它有与国家和社会领域相区别的独特品格和自身运行的逻辑。而邓正来等人认为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绝非只有非黑即洛的选择,而是二者间的平衡,即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4]。但与随后将要述及的当代中国实践相比,他们都没有具体切入国家与社会作用的特殊机制及其变迁。 3.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可能性和路径。不论是作为学理意义上的语式,还是作为一定的社会存在实体,市民社会都体现出历史时段的相异和社会背景及其语境的差别,都只是欧洲或西方的产物。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民社会的形成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面对中国特定的历史和具体现实时,市民社会形成的问题仍是一个难题。 邓正来和景跃进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渐趋退出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市场经济的繁荣、契约性关系在一些领域中的确立,市民社会力量的壮大和合法化等,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开始浮现。他们主张分两阶段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首先初步建构起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在第一联合体基础上完善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实现对国家决策正面意义上的影响,亦即积极的参与[4]。但这种提法和者甚寡。而夏维中认为,由于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加之大一统社会中央高度集权的强大障碍,理论建构的操作性很差,因此市民社会在中国很长时间内将是一个“难圆之梦”[5]。萧功秦亦指出中国市民社会发展曾面临三大阻力:传统专制主义;社会自主领域畸形化和国家政权的“软化”;国家本位主义。显然在这些阻力并未消除的情况下,建构市民社会的前景并不容乐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