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这个词,在当今人类各个文化圈的社会、政治领域被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并被赋予了许多不同的含义。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言:“对于民主理论来说,存在着如此之多不同的思路……而且在涉及到民主的问题时,对于几乎所有的可能性,人们都可以找到一个良好的例证来加以证明。人们试图借以发展一种民主理论的可替代思路如此之多,以致开列出这些思路的清单是一件相当令人恐怖的事情。”(达尔,“导言”第2页)萨托利也说:“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观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萨托利,第7页)况且,由于“民主”这个词一方面在人类各个文化圈内部的思想意义和实践意义都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它在人类各个文化圈之间的交往中也越来越承载着日益复杂的跨文化影响和跨文化传输的社会意义及政治意义,因而,在今天,为真正深入研究“民主”理念,我们有必要首先暂且搁置下政治科学层面上的繁多纷争,返回到以人类纯粹精神进行形而上学反思的境界,从哲学层面提问:民主到底与人类政治思维的提升、从而与人类政治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更加文明(“有教养化”)有何干系?民主到底与人类社会文明的建构、并与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有何干系? 要回答这一系列大问题,就应该从文化哲学的思辨高度,提出探讨民主的“文化的理性规定”的任务。这就是要对民主的“文化合理性”进行哲学考察。为此,我们就应该从民主的基本形式、基本价值以及基本时空特性出发,对其所涉及的哲学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是为此而进行的一个尝试性的思索。为了使得这种探讨思路比较清晰,我把民主概念区分为三类子概念,即:作为形式的民主概念,作为内容的民主概念,和作为在当代历史条件下被跨国、跨文化输出输入的民主概念。 一、论作为形式的民主概念的文化合理性问题 民主作为形式,就是把民主看成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政治价值的手段、工具和方法。这种思路,也可以叫做民主的“形式主义”,或者叫作民主的“工具主义”或“方法主义”。 此种设定和思路早已有之。例如熊彼特说,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熊彼特,第395-396页)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只是一种产生政治家的程序。他认为,民主作为一种形式或者程序,有其根本的弱点:第一,在选举制和公决投票制中,它实际上是一种选(投)票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形成为选票的买卖;第二,它的竞争形式,导致经常不断的扯皮和形形色色的政治斗争,使得办理公共事务的效率往往低下;第三,选举形式并不一定能够保证选出合格的政治家。大众的几分钟的投票权利,与当选的政治家在选举获胜之后所得到的长达数年的、并无大众直接参与与直接约束的所谓“民意代表”的权力之间是什么关系,并不是一个能够被文化的理性逻辑简要说明的事。因此,按照熊彼特的观点,从文化合理性的维度来考察,民主作为一种政治运作形式(程序),并不能保证其运作结果必然有利于政治建设和社会公正。而要保证社会的政治建构的优良性质和高水平的社会公正,就必须在民主的形式(程序)上附加文化条件。只有获得这些文化条件的内容,民主才能保有自己的文化合理性。 在这方面,汉娜·阿伦特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启迪。她指出,现代的形式民主就是选举加上代议制。对大众来说,这种“民主”就是参加选举,一旦行使权利的几分钟投票选举的时间结束,大众参与也就基本结束了,其后的“民主”就是代表制和代议制对政治成果的接管,即确立代议制政府和科层体制。阿伦特认为,在这种“代议”和科层制度建立之后,实际上并不再允许公民对政治过程进行实际参与。她说,这是一种“缺席委托”,这种情况已经与她所说的“政治”,即平等公民之间持续的自由交流、对话和商谈大相径庭。而民主选举所建立的科层制政府的统治,在她看来是一种“无人统治”,但“无人统治不一定是不统治;在某些情况下,它或许会成为一种最残酷、最暴虐的统治。”(阿伦特,第31页)阿伦特在对民主制的代议制进行批判的同时,呼吁建构一种“参议会制度”(council system),以解决以“民主”为掩护、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实际上把大众权利转化为科层制政府中的少数人的权力的弊病,真正让政治体现为“实现人们的协力合作能力”。 达尔从另一个角度研究现代西方民主形式的文化意义即其社会结构的真实状况。他没有沿袭人们多年来关于民主就是“多数统治”的传统解释的抽象性和笼统性,而表述了对民主形式的一种现代“破解”。他写道:“我们不能根据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对比,来描述民主社会的实际运作。”“选举和政治竞争并不以任何颇具重要意义的方式造成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却极大地增加了少数人的规模、数量和多样性”(达尔,第180、181页)。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的文化意义在于:它如实地揭示了西方现代民主形式的真实机制,即社会集团利益的竞争。在这种竞争中,作为个人的社会大众及其利益,实际上已经被集团之间的权力—利益较量和分配所胁裹和淹没。达尔的解释向我们说明,西方现代民主形式是密切与西方现代化以来社会结构集团化的发展相关的。也就是说,这种民主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形式,都已经暗含着与集团政治运作密切相关的文化意蕴。这对于解释西方民主制国家中政党并不代表大多数人而代表利益集团这一政治实质,无疑是一种理性的启示。 哈耶克对以“多数”为形式的民主的“变异”的研究,是对形式民主进行文化合理性考察的又一个饶有趣味的思路。他把民主只看作政治决策的特定程序。民主在其传统意义上的主要功能,根据哈耶克的说法,就是依靠多数的理性抉择而和平地更换政府,并防止专断以保障公民自由。但是,他认为,在民主形式的运用过程中,“多数原则”的文化意义发生了“衍变”:第一,党派政治实际上是不同利益同盟之间的争斗,所谓多数并不是在一般性规则上形成公共识见的那个多数,而是由小团体拼凑起来的“多数”,这样的“多数”所形成的共同纲领,实际上是不协调的“大杂烩”。在此基础上的选举,实际上是“贿选过程的代名词”(哈耶克,第315、316页);由此而形成“无限民主制度”,即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机制。哈耶克称这种政治是“敲诈政治”、“腐败政治”。从而,他甚至不愿使用“democracy”这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