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02年现代政党的第一个分析家奥斯特罗戈尔斯基,对政党进行系统分析以来,产生了一批从不同视角对政党进行研究的力作:米歇尔斯从政党社会学角度提出的“寡头统治铁律”,萨托利从政党竞争程度和方式角度提出的“相关”政党理论以及迪维尔热的“群众型”政党和基希海默尔的“兼容型”政党分析模式等。其中美国政治学家霍夫斯塔特,在总结美国政党政治实践基础上提出的“合法反对原则”,对于上述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及认清西方宪政的精神,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合法反对原则”产生于霍氏的《美国合法反对的起源(1780-1840)》(Richard Hofstadter:The Rise of Legitimate Oppo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1780-184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一书,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对反对的认同(recognized opposition),有组织的反对(organized)以及以和平方式实现政权更替的充分自由(free enough in its activities to be able to displace an existing government by peaceful means)(注:Richard Hofstadter:The Rise of Legitimate Opposition inthe United States,1780-184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8.)。 一 1.对反对的认同。对反对的认同,实则是对个人言论、行为自由的肯定,其理论基础是西方的自由主义。早在1644年,弥尔顿就指出,表达自由是人的最重要的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注:[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页。)。及至美国第二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更是把表达自由视为通向真理的唯一道路。在其看来人们只有自由地交流思想,才能认识真理。即使是纯粹的诽谤,也有人民作出公正的判断(注:转引自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155页。)。因此,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修正案明确指出,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的法律(注: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63页。)。 上述内容表明,虽然政党在美国自诞生之日起,就被作为宗派主义而受到批判,所谓“党是一种政治邪恶,而派则是邪恶之邪恶”(注:Richard Hofstadter:The Rise of Legitimate Oppo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1780-184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10.);但自由主义的政治传统,使那里的人们不久意识到,消除党派斗争必然要限制不同利益的表达自由及不同派别的结社自由,那种期望政治生活中没有争论的想法是愚蠢的。“政党为人们在一个观点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里有秩序地、和平地表达自我创造了条件”(注:荣敬本、高新军:《政党比较研究资料》,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反对党的存在不仅是自由存在的标志,而且是自由持续存在的保证。政党的精神就在于它是当权者行为的时刻警惕的监督者(注:Richard Hofstadter:The Rise of Legitimate Oppos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1780-184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250-251.)。因此,对反对的普遍认同实则是对反对党认同的前提。自杰克逊总统开始,反对党的合法地位在美国确立。此后,政党政治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中心。人们对政党政治表现出高度的理解和认同。其表现为执政党并不想取消反对党,反对党也遵循社会的制度规范;双方都认识到从长远来看需要有对手存在,由此才能保证大家轮流公平地分享政治权力,无论谁执政,在一定时候都必须把权力移交给自己的政治对手。 毋庸置疑,利益的冲突,使政党间充满着矛盾与冲突。为了获取权力,竞选的双方会不遗余力地寻求一切手段以实现这一目标。于是,肮脏的选举伎俩便应运而生。为此,揭露丑闻常常成为舆论的焦点。以美国为例,在19世纪中期,竞选活动就因个人诽谤和丑闻的大暴露而臭名昭著。在本世纪初,地方和州竞选活动经常被政治寡头所“收买”或牟取。针对这些活动的批评更是不绝于耳。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批评多是针对特定的某一个竞选活动而非竞选活动的系统特征”(注:[美]理查德·K·斯克尔:《现代美国政治竞选活动》,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也就是说,这种批判是在对反对认同的前提下,是在认同政党竞争机制的前提下而进行的。正如1801年杰斐逊在就职演说中所言:“意见的不同不等于原则的不同。我们是名字不同但原则一致的兄弟,我们都是共和党人,我们(同时)也都是联邦党人。”(注:转引自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