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近年来,国内比较政治研究兴起,学者对西方学术理论不再停留在介绍、运用等层面,批判性研究也日渐深入。①不过,比较研究需突破的问题仍旧较多。比如,由于引介工作没有基于学术脉络而带有较大随意性,②对颇有影响力的否决者理论(veto players)等关注不够。当然,对否决者理论的忽视也可能与这一理论适用范围局限、论证方法独特(Euclidean spatial model)等有关。本文旨在对否决者理论进行批判性研究。 否决者理论由切贝里斯(George Tsebelis)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代表作是2002年的《否决者:政治制度是如何运作的》。③否决者即“当改变现状时,那些可以针对现状改变表示同意与否的行为者”。④否决者分析框架的核心论点是:某一制度规定了否决者数量,而否决者数量及其意识形态偏好等导致政策稳定性(policy stability)程度,政策稳定性则带来一系列结构性后果,如议程设定重要性降低、政府不稳定(内阁制)、政体不稳定(总统制)、官僚(行为)独立性、司法独立等。⑤其分析框架可扼要表示为“制度——否决者——政策稳定性——影响”。其优势或特色包括:解释机制简洁,但覆盖的分析范围较广泛,包括政治制度分析的多个主题;许多观点通过了经验证据检验;论证方法独特,使用欧式空间模型的局心尤其是胜集(winset)方法,直接明了。⑥近年来,一方面出现了将否决者理论与新制度论中的否决点理论⑦加以比较的研究⑧,另一方面也有人进行了综合这两种理论建立分析框架的尝试。⑨ 否决者理论引起一股学术潮流,启发了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学者运用否决者分析框架开展研究,相关议题有发展中国家的总统制⑩、行政与立法关系(11)、经济政策(12)、货币政策(13)、预算政治(14)等。运用否决者理论的论著外,还有一些批判这一理论的文献等。相关批评集中在否决者的辨识、偏好测定、定性或定量研究方法等方面。(15) 本文主要针对否决者理论的本体论、认识论展开分析与批判。笔者认为,否决者理论的“制度——否决者——政策稳定性”分析框架背后,或隐或显包括了三个主要假设:政治形态稳定假设、否决者行为假设、静止的多维空间假设,三个假设构成其分析框架和解释机制的基础。但三个假设均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理论的局限。 二、“政治形态稳定”假设及其适用范围局限 否决者概念是否决者理论的逻辑起点。这一分析性概念的前提是切贝里斯所谓的“制度躯壳”。“躯壳”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否决者分析框架关于政体的假设,即“政治形态稳定”假设。这一假设的缺点虽然没有影响否决者分析框架的应用价值,但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切贝里斯在定义否决者之后,即说明了否决者的来源:一方面,一个国家的否决者可以根据其宪法来定义;另一方面,可以透过政治体系来区分,通常经政治博弈而产生。前者为制度型否决者,后者为党派型否决者。(16)可见,否决者,或源于宪法这一根本性制度,或源于政治生活。换句话说,否决者分析框架中,政治制度、政治博弈是既定的,是否决者产生或存在的基础、条件。据此,笔者认为否决者理论的前提或基本假设是“政治形态稳定”。所谓政治形态稳定,指政治制度、政治运作等在较长时间内所形成的一种耦合、稳定的状况。作为否决者理论的基本假设,具体包括以下含义:制度明确规定了具有法定否决权的政治主体或机构,即否决者,同时在政治决策程序上设定了否决点,以给予否决者行使否决权的法定时机;政治运作中产生了较稳定的政党、利益集团结构;制度、政治等经长时间运转,各种政治机制耦合,政治博弈陷入均衡,社会对关键政治程序有稳定预期。这一假设与王程韡提出的“制度先验的倾向”较接近,即否决者理论认为是作为博弈规则(Rules of Game)的制度决定了谁是否决者。(17) 切贝里斯将制度比喻为“躯壳”的做法,明确地表明了其“政治形态稳定”假设。他写道:“本书所探讨的制度,就像是不同的躯壳,只有当确认这些躯壳的主人以及现状的位置之后,才可能针对政策结果进行预测。”(18)“我的论证集中在制度及其影响。当有些研究者试图探讨某些制度的特定蕴涵时,我相信某些特定结果是由某些占优势的制度和其中行为者的偏好所造成。也就是说,制度像是一具躯壳,它会造成何种结果乃是取决于身处躯壳之内的行为者。”(19)不无夸张地说,制度“躯壳”比喻,即政治形态稳定假设,是否决者理论的第一假定。 在政治形态稳定的情况下,否决者理论的分析逻辑是:“这个理论可以在知道所有否决者位置、议题设定的是谁、现状在哪里、以及所有否决者都知道这些答案的情况下(即完全讯息的情况),相当正确地预测政策结果。”(20)但是,“政治形态稳定”是一个严苛的假设。如果制度及其运转不构成所谓“躯壳”——新的否决者出现并打破既有格局,制度、政治运作并未形成稳定状态,特别是制度并未明确设定否决者、否决点,那么,否决者分析框架就难有用武之地。切贝里斯部分地意识到上述问题,也作了一定处理,有的处理办法在可接受范围,但有的不尽然合理。首先,他注意到特定政体下特殊政策领域可能出现的新否决者,如“法院或特定的个人(有影响力的部长、有可能是军事将领)”,并主要以“随机杂讯”方式予以处理。(21)这种“例外”处理方法,在稳定政治制度中有一定合理性,增加了否决者分析途径的严谨性。但是,“意外”产生的否决者,能否全部按例外办法处理,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