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民主的选举:竞争性威权主义的兴起

作者简介:
史蒂文·列维茨基(Steven Levitsky),美国哈佛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卢肯·A.威(Lucan A.Way),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国外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混合政体的兴起是后冷战时期世界政治转型的显著特征,在本文中,两位作者集中研究了竞争性威权主义这一特殊的混合政体,探讨了竞争性威权主义兴起的背景,界定了竞争性威权主义的内涵及其存在的民主论争,同时探索了竞争性威权主义形成的三条路径并阐述了竞争性威权主义研究的重大意义。本文对于深入研究冷战后日益兴起的各种非民主政体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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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合政体的兴起是后冷战时期世界政治发展的显著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治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为民主与专制的联合治理,如非洲大部分地区(加纳、肯尼亚、莫桑比克、赞比亚、津巴布韦)、后共产主义的欧亚大陆(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俄罗斯、塞尔维亚、乌克兰)、亚洲(马来西亚、中国台湾)以及拉丁美洲(海地、墨西哥、巴拉圭、秘鲁)等地的情形。学者通常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视为不完整的或过渡形式的民主体制。然而,大量事实证明,这种期望过于乐观。特别是在非洲和前苏联,许多国家要么是保持混合政体,要么是走向专制。因此,我们不能再将这些情况视为民主转型,而应当开始考虑它们实际上代表了特定类型的政体。

      近些年来,许多学者指出了混合政体的重要性。事实上,最近的学术著作为混合政体贴上了各种标签,除了“混合制度”(hybrid regime)之外,还包括“半民主”(semidemocracy)、“虚拟民主”(virtual democracy)、“选举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伪民主”(pseudo democracy)、“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半威权主义”(semi-authoritarianism)、“软威权主义”(soft authoritarianism)、“选举威权主义”(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以及“自由之家”提出的“部分自由”(Partly Free)等。大部分文献具有两个方面的局限性。首先,许多研究依然带着“民主化”的偏向(democratizing bias)。这些分析往往将混合政体视为部分或“缩水”式的民主形式,或民主的长期过渡形式。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政体正在朝着民主方向迈进。但是,杰夫瑞·赫布斯特(Jeffrey Herbst)和托马斯·瑟斯(Thomas Carothers)最近提出,情况并非如此。虽然有些混合政体(如墨西哥、塞内加尔、中国台湾)在上世纪90年代就进行了民主过渡,而其他国家(如阿塞拜疆和白俄罗斯)却走向了明显的威权政治。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如马来西亚、俄罗斯、乌克兰、赞比亚、津巴布韦)都保持了政体的稳定或体现出政体转型的多向性,这使得“转型”这个词内含的“单向意蕴”(unidirectional implications)具有误导性。

      其次,像“半民主”、“半威权”和“半自由”这些词常常被认为代表了某些“残留”的政体类型,这就极易掩盖不同政体类型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例如,在上世纪90年代初,萨尔瓦多、拉脱维亚和乌克兰都是混合政体,按照1992-1993年“自由之家”的评估,这些国家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的综合评分是6分,可能属于“半自由”政体。然而,这些政体却有着根本区别。在拉脱维亚,其根本的非民主特征表现为俄罗斯人的后裔无法享受公民权;在萨尔瓦多,其主要的非民主特征则表现为对人权的侵犯以及文官对军队缺乏控制。在乌克兰,民众虽然拥有普遍的公民权,且文官拥有对军队的控制权,但公民自由经常被侵犯,同时,当政者经常滥用或操纵民主选举。因此,虽然上述例子中的每个政体可以被归类为“混合”、“半民主”或“部分自由”政体,但这些“标签”却掩盖了这些政体间的根本差异,而这些差异可能会产生极其关键的后果。专制与民主的不同组合有着清晰的历史渊源,这可能对该国的经济发展、人权和民主前景产生深远影响。

      界定竞争性威权主义

      本文意在探讨“混合”政体中的一个具体类型:竞争性威权主义(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一般认为,在竞争性威权主义政体中,正式的民主机构普遍被视为获取和行使权力的主要手段。然而,当政者却如此频繁地违反这些规则,以至于这些政体连民主制度的最低标准都难以达到。典型的例子包括处于前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统治之下的克罗地亚、米洛舍维奇统治下的塞尔维亚、弗拉基米尔·普京领导下的俄罗斯、克拉夫丘克和库奇马执政下的乌克兰、阿尔伯托和藤森领导下的秘鲁、1995年以后的海地以及20世纪90年代的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加纳、肯尼亚、马来西亚、墨西哥和赞比亚。虽然有学者将这些政权视为“部分”或“缩水”形式的民主,但是,我们更同意胡安·林茨(Juan Linz)的观点:这些政体更应该被称为某种(“缩水”)形式的威权主义。

      竞争性威权主义既区别于民主,又不同于全面的专制。现代民主制度必须满足四个最低标准:(1)行政和立法机构由开放、自由和公平的选举产生;(2)几乎所有成年人都拥有选举权;(3)公民享有普遍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包括新闻自由、结社自由、批评政府的自由,这些权利都要受到保护;(4)民选当局拥有真正的统治权,不受制于军事或神职领导人的监护性掌控。尽管即便是成熟的民主政体有时也会违背其中一个或多个标准,但其广泛性或系统性还不足以严重妨碍与挑战现任政府。换言之,这些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和反对派之间的竞争态势。

      相比之下,在竞争性威权主义政体下,对这些标准的侵犯都足够频繁和严重,足以在政府和反对派之间造成不公平竞争。虽然选举定期举行,也不存在大规模舞弊,但是当政者还是会经常滥用国家资源,压制对反对派的媒体报道,骚扰反对派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并在某些情况下操纵选举结果。因此,记者、反对派政治家和其他的政府批评人士会遭到监视、威胁、骚扰甚至逮捕;反对派成员可能被监禁、流放,甚至可能遭到袭击或谋杀(尽管这并不常见)。如此滥用权力的政权不能被称为民主政体。

      因此,必须将竞争性威权主义与那些虽然能够达到民主的最低标准、但不稳定的、效率低下的、或有缺陷的政体类型区分开来,这包括吉列尔莫·奥唐奈(Guillermo O'Donnell)所命名的“委托式民主”(delegative democracies)。根据奥唐奈的观点,委托式民主的特点是低层次的横向问责制(三权分立),同时,它还表现出强大的大众动员的特征,偶尔出现滥用职权的执政者。然而,这种制度符合民主的最低标准。因此“委托式民主”可以用来描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阿根廷和巴西,但不适合描述1992年藤森总统“自为政变”(self-coup)后的秘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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