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治理方式、治理成本与治理绩效

作 者:

作者简介:
柳新元,1966年生,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职博士生。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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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的治理有人治、德治、法治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都是要耗费成本的。对既定的政治理想的贯彻和有约束的治理绩效来讲,通过对不同治理方式的成本比较而选择最佳的国家治理模式及其组合,是治国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换言之,治国者为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必须在人治、德治和法治等不同的治理方式及其治理成本上作出选择,以达到国家的治理成本最小化和国家治理绩效的最大化。这样看来,国家的治理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和抽象意义上便可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不同国家治理方式及其涵义界定

      治理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人治、德治、法治及民主和利导等等。一般说来,任何国家不可能是纯粹的法治或纯粹的人治、纯粹的德治或纯粹的利导、纯粹的民主和纯粹的专制。因为纯粹的国家治理模式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治国目标,或者往往流于理想化而难以找到有效的实施机制,或者因为治理成本过高而无助于建立“经济的”政治(即难以在治国目标函数的约束下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因此,每个社会形态的一定时期的统治者,往往自觉不自觉地选择了组合式国家治理模式(如德主刑辅、法主人辅、民主为主而集权为辅等等)。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可以把不同的治理方式抽象出来。下面就以人治、德治和法治这几种典型的治国方式为例,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涵义作出抽象和界定。

      1.所谓人治,是指以等级秩序、领导权威和中央集权为主的国家治理模式的统称。人治的治国模式有如下特点:(1 )社会成员存在着先天的身份、地位及臣属关系等等级秩序;(2 )权力的分配存在着上下级之间的层次节制,特别是存在着一个政治权力中心(中央)及其领导核心;(3 )权力中心根据其政治理想及其社会稳定的要求实行自上而下的治理及其有序控制和运作;(4 )上级的权威来自于职权和领导者个人的威信及其下属的服从关系,而以职定权和以权生威是其主要方式;(5 )存在着一种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的社会文化心理或习俗以及违反上级命令的惩罚机制(或者服从上级的奖励机制)以保证人治的有效实施等等。可见人治这种国家治理模式或社会控制方式仍然是有序的、可控性较强的和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有效的。

      2.所谓法治,就是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为主的治理国家模式的统称。法治的治国模式有如下特点:(1)法治强调一切权力、秩序都来自于法律,甚至权威的产生、 行使都必须约束在法律(这里取其广义,下同)的范围内;(2 )法律是体现治国者政治理想、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任何政治行为(包括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执行行为、选举行为、法律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和客观依据;(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组织和机构(法人)和个人(自然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 )存在着权力相互制衡和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的一整套组织和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保证立法民主、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5 )存在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普遍社会文化心理和行为习惯,以及依法办事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以保证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可见,法治是与人治本质不同的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

      3.所谓德治是以一整套道德制度(非正式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以达到社会秩序的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统称。与人治模式和法治模式这两种既存的主导性的国家治理模式或社会控制方式相比,德治这一国家治理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1 )德治是一种辅助性的国家治理模式,它内在于人治和法治这两种国家治理的主导模式当中,促成一定国家治理理念下的国家治理的人治或法治模式的实现,即它本身并不构成一种主体性和实体性的国家治理方式;(2 )与人治和法治强调他律不同,德治强调自律,强调官员和公民的自我修为和自我约束;(3)与德治相对应的治理理念除了人治和法治之外,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利导,因为使人们行为良好和有效除了他律(人治、法治)和自律(德治)而外,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诱之以利;(4 )尽管德治巧妙地利用了一国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和道德的示范作用,较人治和法治能节省成本地实施着国家的有效治理,但德治缺乏经常的、有效的实施机制(如并不真正存在所谓的“道德法庭”)是其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可见,德治这一治理国家的方式的作用是有限的。德治不能作为单独的国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

      封建社会的所谓“德主刑辅”,实质上是人治为主、法治为辅而德治为用。

      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的成本比较分析

      治理国家,无论是人治也好,法治也好,民主也好、专制也好,德政也好、暴政也好,都是有成本的。如果结合人治、法治、德治三种典型的方式及其不同的治理总成本和长期的动态成本(相对一定社会文明进步绩效而言)而论,不同治理方式的治理成本及其成败利钝就可以显而易见。在此值得强调的是,国家的治理总成本可以认为是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的选择后的制度安排结构总的运行成本;这种成本不单是短期的总成本而应是一个较长时期的总成本;也不单是统治者维护统治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成本,而应当是国强民富、国泰民安的成本。因为短期总成本或仅仅相对于治国者的成本的比较是难以识别和没有意义的。

      1.人治的治理成本。人治条件下国家的治理成本包括:(1 )国家维护庞大的官僚机构和组织运行的维持成本;(2 )国家贯彻执行指令和监督下级官僚的忠诚程度的执行成本和监督费用;(3 )国家选拔接班人和各级官僚及建立他们的威信所耗费的成本;(4 )治国者及其代理人以激情(不切实际的幻想)代替理智而实施治国方略所带来的(违背客观规律)损失和费用;(5 )来自于同级官僚的内耗和上下级之间协调所花费的内耗成本与协调成本;(6 )由于上级官僚知识和信息的局限性以及下级官僚的盲从或被迫执行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和强制成本;(6 )由于下级官僚普遍存在的自利倾向和败德行为以及制度僵化所带来的败德成本和效率损失;(7 )潜在的来自于民众反抗与暴乱的危险所带来的不断强化国家机器的成本和其他暴力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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