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道格拉斯·C·诺斯( Douglass C.North)同另一位美国学者罗伯特·福格尔共同分享了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从而打破了该奖自1969年设立以来24年一直由理论经济学家、计量经济学家和数量经济学家垄断的局面,为经济史学赢得了巨大声誉和广泛重视。在诺斯本人开创和提倡的“新经济史学”中,制度创新是对经济发展史最基本的描述和定义。而国家理论则同其他两种理论:所有权理论、意识形态理论一起构成了“新经济史学”的三大理论支柱。国家规定着所有权结构,影响着意识形态,从而在制度创新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同其他众多的西方经济学家相比,诺斯的国家理论最为完善;而他提出的制度创新理论又广为国内学者所借用,因此,对他的国家和制度创新理论进行一番分析和评价不仅有助于澄清理论认识,而且也可以为透视我国改革进程提供新的视角。 一、理论的起点:国家的经济人假设 在西方理论界中,关于国家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契约理论;另一种是掠夺或剥削理论。契约论作为西欧新兴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主义和神权的有力武器由来已久,可以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斯宾诺莎、霍布斯、卢梭等人都对契约论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契约论并没有确凿的历史事实作基础,只不过是关于国家产生前社会状态和国家产生过程的一种假设描述。西方理论界向来对于霍布斯所构建的契约论颇为推崇。在霍布斯构建的契约理论中,有两个最基本的假设:第一,国家产生前的社会状态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人性的自私和利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斗争。这就是有名的“霍布斯丛林”假设。第二,国家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订立契约的产物。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和权利,人们共同约定,订立契约,通过契约把自己的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其担当起他们的人格,为订立契约者提供必要的保护。这样,国家就产生了。同契约理论相比,掠夺或剥削理论则力图从历史中找出国家起源的证据,用史实来定义国家的本质。在这一类理论中存在着很大的认识分歧,尤其对于国家究竟起源于战争,还是起源于生产力发展导致的阶级剥削更是争论不一。但是,这一类理论对于国家有着一个较一致的认识。即,把国家看作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代理机构;其职能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剥削其他集团或阶级,榨取其收入。在这类理论中,国家是一种工具,它只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不管整个社会的福利。 在诺斯看来,这两种解释各有其优点和缺陷,但是都不能准确地界定国家,有力地解释国家同经济发展的关系。诺斯指出,契约理论是西方经济学中交易原理合乎逻辑的延伸。它实际上把国家假设为在交易中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色。尽管契约理论在西方再度受到新古典经济学者的注意,但其理论优势只在于,“解释为什么国家可以潜在地提供一个节约利用资源的框架,从而可以促进福利增长。”更具体地讲,契约理论只解释了“缔约的最初收益。”(《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3页)由于契约理论只假设了订立契约的原因和契约本身的功能,没有进一步分析订立契约各方的利益要求,以及为了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所进行的斗争及争夺,因而契约论实际上忽视了国家作为契约各方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工具的功能。因此,契约论最大弱点就在于没有提供契约实现过程的有力证明。对于掠夺或剥削理论,诺斯认为这种解释虽然揭示了国家为了实现统治者利益最大化而竭力榨取选民租税的本质,但却忽视了国家同选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实际上选民也在通过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来制约国家行为。这种解释的另一个弱点是没有看到国家也会成为促进社会总收益提高的一种力量,单纯地把国家同选民,以及社会之间的收益关系看成是“零和”博弈。 基于对这两种国家理论的批判,诺斯提出了自己的国家模型。 1、在他的模型中,国家被看作享有行使暴力的比较利益的组织。 这个组织的目的是使统治者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而实现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则基于国家所处的利用暴力“规定和强制实施所有权的地位。”(同上,第22页)国家的行为由成本——收益原则驱使。诺斯这个国家定义带有浓厚的经济人色彩。 2、效用最大化的实现依赖于四种关系:统治者——选民关系; 统治者——代理人(官僚)关系;国家——其他国家关系;统治者——替代者关系。 统治者——选民关系是决定效用最大化的根本因素。国家通过为选民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基本服务来换取来自选民的岁入。同时,国家试图将每个选民团体分开,“为每个选民团体发明所有权以最大限度增加国家的岁入。”(同上,第24页)国家为选民和选民团体提供的基本服务,实际上是一些不成文的习俗或成文法规体现的根本性的竞赛规则。这些规则的提供包括两个目标:一个是通过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实现统治者所得租金的最大化;另一个是在实现第一个目标的所有权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实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在经济发展史中,这两个目标很难协调一致,其和谐与冲突表现为经济的发展与停滞。 统治者——代理人(官僚)关系是统治者——选民关系的中间纽带。统治者通过授权代理人来实现已经规定的所有权结构。但是“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统治者的效用函数不完全相同。”(同上,第26页)代理人并不会完全受统治者的规章约束,这必然带来统治者垄断租金的减少。在诺斯看来,历史上尽管统治者尝试采用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希图协调统治者——代理人关系,达到双方目标一致,但是都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典型的后果是,“统治者或多或少地为代理人消耗了垄断租金;在有些场合,代理人和选民串通一气来分享部分垄断租金。”(同上,第27页) 国家——其他国家关系,统治者——替代者关系尽管是两个不同范围的关系,但在性质上基本相同。在国际上其他国家,在国内统治者的竞争对手都有可能取代现有统治者。选民会按照自己的成本——收益转向其他国家或支持国内统治者的竞争对手。在国家——其他国家/ 国内替代者——选民关系中,“替代者的势力越是接近,统治者所拥有的自由度便越小,由选民所持有的边际收入的比例便越大。”(同上,第28页) 3、这四组关系的变动决定了历史上国家的稳定和变革。 在诺斯看来,这三种关系并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不断变动的。技术的革新,人口的变化,更有效率市场的扩展在国内改变了相对价格和选民的机会成本,造成了统治者——选民,统治者——代理人关系两端力量对比的变动,并可能导致与国家规定的原有所有权的基本结构发生冲突,最后促使国家对所有权调整或统治者的更替。上述变动对于处于多国竞争环境下的国家来说更是一种不稳定因素。诺斯对此评论说,“如果邻国更有效率,那么效率较低的所有权便威胁到一个国家生存。如果,统治者面临着抉择,要么废除要么修改基本的所有权结构,使社会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增长率。”(同上,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