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7)04-0572-06 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载体,现代国家制度体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表征。作为最早出现在西欧社会的全新政治共同体——现代国家主要是一种制度现象。因此,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主要是一个现代制度体系成长与成熟的过程,集中体现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逐步理性化与民主化。在西欧国家的政治发展历程中,伴随着国家治理技术的进步,国家制度理性能力得以大幅度提升。同时,在一系列由底层民众发动、旨在改善其生活状况的社会运动的推动下,人民民主权利得到统治者阶级的被迫承认,并且逐步制度化,最终实现了国家制度的理性化与民主化。理性而民主的国家制度是现代国家的核心特征,理性化、民主化以及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现代制度文明成长的内在机理。 一、西欧国家政治制度演变的基本历程 西欧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成长历程主要分为五个阶段:中世纪早期、封建制国家时期、等级制国家时期、绝对主义国家时期、民主立宪制国家时期。当然,人们一般认为两希文明和古罗马文明是欧洲文明的源头,对现代国家制度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希腊文明中的人文主义和理性主义以及古罗马的法制精神、一元化帝国体制下的地方自治制度以及基督教教会制度是西欧国家政治制度演变历程的基本起点。肯尼斯·米诺格认为中世纪型的政治产生于基督教和西方的原始国家,从中世纪政治又衍生出我们现代的政治制度[1](第4页)。通过中世纪政治制度变迁过程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把握现代制度文明成长的内在机理。 野蛮时期的欧洲社会,王权制度、贵族制度和自由政体制度(即共同讨论问题、由自由人组成的议会制度)三者同时并存,任何一种都不能控制社会,任何一种也不比其他的更占优势。在这个阶段,基督教文明全面主导社会的政治生活,教会组织与教会制度的影响远远大于世俗国家政权,基督教价值体系开始成为西欧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国家的这种混乱状况和多种政治制度并存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连续不断的外部入侵。但是,作为推动文明进步的基本动力——人类对安全与秩序的追求开始发挥作用,人们结束这种野蛮状态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人们对秩序与进步渴求的天性、模仿与再现罗马文明的愿望、基督教教会对野蛮状态的攻击、伟人的出现四个因素的综合作用推动了欧洲国家政治制度的演变[2](第57页)。 10世纪初开始,教士开始逐渐成为封建主和封臣,各城市都有领主和封臣,国王以封建主的形式装扮自己。一切东西都以采邑的形式授予,包括土地和某些权利,封建制度开始在西欧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在封建主义制度时期,契约关系、法治观念、产权和统治的界限、权利——义务关系在西欧社会进一步明晰化,基本奠定了现代国家制度的价值基础,即领主和陪臣双方互有权利——义务的平等理念。在多元权力中心的交叉重叠下,不可能维持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在领主与陪臣之间,“委身”、“恩赐”、“豁免”这三种封建关系与扈从制的结合导致封建关系的平等化趋向比较明显,这种亲密的、高度个人化的关系比契约关系与等级制关系更有力,并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体现为强烈的地方主义,以农村为政治中心,高度分散的多中心的权力格局,维系共同体存在的基本纽带为宗教信仰。在封建主义制度下,缺乏制度自上而下的内聚力,制度之间的地方性差异与分化非常明显,统治结构中权力主体力量多元化,权力网络缝隙广泛存在,这一切为制度的变迁与社会权力的跃升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和可能性,封建主义制度必然朝着进一步中央集权化的趋势前进。在中世纪的欧洲,冲击封建制度的力量主要有:一是日益活跃起来的商业;二是商业化的教会鼓动起来的十字军运动;三是得益于商业发展和十字军远征的各国君主和新兴城市[3](第63页)。 12世纪后期到14世纪初期西欧社会等级制国家的出现,为现代国家制度基本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实践与制度资源。在这个阶段,首先是城市的发展对传统的政治框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城市逐渐获得了独立的司法和政治权力。更为关键的是,由于王权的软弱,君主必须召开等级会议与市民阶级在税收方面讨价还价,等级会议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等级会议作为市民与统治者对抗和合作的团体,成为不同等级各自争取自身目标和特权的政治舞台,少数个人和团体得以通过等级会议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与国王共享权力。在等级制国家阶段,成文规则开始出现,国家政治运作的制度化特征日益凸显;二元性的社会结构原则,即领域统治与等级会议之间、城市因素与封建因素之间以及教权与王权之间的二元张力结构构成了社会内部政治制度不断理性化的基本动力,等级会议制度为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提供了基本的政治空间与政治舞台;政治过程日益体现文明化的特征,制度运作过程的理性化色彩日益浓厚。 16和17世纪之间西欧国家从等级制国家形态向绝对主义国家形态转变,17世纪绝对主义国家形态开始占主导地位。在这个阶段,确立了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政治基础,即主权国家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政权的产生,官僚体制开始日益理性化。首先是法律领域,在等级制国家中,法律本质上是各种特权的包装,其正当性完全依赖于上帝的启示,通过长期沉淀的习惯和合法拥有统治权的人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来起作用。而在绝对主义国家时期,法律的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以非个人的方式适用于所有社会等级的法规日益增多;以保护私有财产为重要内容的法律内容的变化;刑法和国家机器所运用的制裁方式的变化[4](第122-125页),基本实现了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和通过法律制度治理社会而带来的国家治理的文明化。统治者可以通过行使其统治意志制定新的法律,并通过他自己日渐扩大和有效的宫廷体制来强制实施新法律,法律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普遍化统治工具,剥夺了地方和地方等级会议根据地区条件采用法律的能力。统治者通过法律规范的渗透可以更清晰和更直接地影响领域内所有的居民,国家与辖区内的居民开始建立直接的联系。通过法律制度与法律功能的转变,国家不仅重组了社会下层的权力与利益结构,而且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实现了国家与社会联系机制的有机化和一体化,而这些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特征。其次,重商主义与市场因素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加强,世俗国家的作用日益突出。世俗国家在王权的推动下,大力追求统一行政与统一治理的逻辑,国家的公共政权性质得以真正体现,权力的非个人化和客观化特征日益显现,大大刺激了官僚制的理性化。中央集权化的、统一的国家政权与统治机器确立;市民社会开始出现,成为抑制国家权力非法扩张的有效基础;民族观念与主权观念开始出现。绝对主义国家制度蕴含了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绝大部分基因,是传统政治制度向现代政治制度演进的关键阶段,尤其是制度理性的关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