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精神”

作 者:

作者简介: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20

原文出处: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与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相对应的国家软实力“现代化”提出的要求。文本指出,“法治精神”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既需要完善静态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建立健全动态化的法治体系,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要求建立符合法治原则的规则体系、公共权力配置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和基本义务体系、国家责任体系和政府责任体系以及公民的“普遍责任体系”。“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实际上要求国家治理活动中能够有效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国家生存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治理事务。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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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245(2014)03-0015-06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有了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历史进程,是反映人类社会从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历史巨变。它是一种全球性的时代发展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的必经之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非常崭新的课题。社会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条件的现代化主要的标志是国家强盛、物质的极大丰富和综合国力的提升;而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主要的标志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用“法治精神”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提供所要求和相适宜的制度土壤。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重要意义

       近期,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多次谈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紧迫性与重要意义。习近平的谈话精神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我们要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从各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我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对于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性的准确把握,具有丰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佐证,是在对古今中外国家治理经验进行深刻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正确结论。

       “治理”一词,是近年来在学界流行的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术语。但对治理概念内涵的理解却众说纷纭。《维基百科》定义“治理”(governance)为:“决策过程及执行(或不执行)决策过程”①。从逻辑上看,“治理”一词与“统治”和“管理”有密切的联系。治理区别于“统治”的基本特征是“统治”(government)一词强调的是服从与被服从的社会关系形态,治理更注重社会关系中的主体互动。与“管理”(adminstration)不同的是,治理不仅仅包括了“管理”(也就是政策的执行或不执行),也包括了决策过程本身。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特别是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对治理作出了许多新的界定。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森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研究治理理论的另一位专家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对目前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指出,到目前为止,各国学者对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已经提出了五种主要的观点。这五种观点分别是:

       一是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二是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其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社会。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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