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法治和商议的共和国

——试析共和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走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应奇,张小玲,浙江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内容提要:

当代政治哲学中出现的共和主义复兴既有深刻的背景,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20世纪晚期呈现出强烈的复兴趋势,这种复兴不但使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争——这一西方自由民主政制的内在张力所激发的基本辩论重趋活跃,而且是我们把握西方历史传统的自我理解问题和政治哲学发展方向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本文从政治思想史、美国宪法学以及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关系三个方面论述了共和主义政治哲学的谱系,并从自由概念和民主模式两个层次揭示了当代共和主义在理论探索和制度构建上的贡献和局限。文章的最后还将就共和主义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的含义作简要评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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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共和主义试图在权利自由主义已经“别子为宗”的背景下挑战以辉格党人的史学偏见为基础的传统政治思想史图式,复兴公民共和主义的政治传统。于是,按照自身的诉求重构政治思想史,并发展出可与自由主义相抗衡或兼容的政治哲学就成为当代共和主义者的重要工作场域。在前一领域中,最重要的贡献是由共和主义政治史学的两座重镇波考克(John Pocock)和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做出的。概略而言,波考克的工作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自由主义的自我理解,强调公民人文主义的两个维度,即以德性为中心的共和主义模式和作为自由主义现代性之前身的“以法律为中心的范式”,即使在政治现代性的重大转折之后,仍然是并行地得到发展的,尽管自由主义在这种斗争中似乎明显占据了上风,但共和主义模式并没有随着所谓自由主义现代性的崛起一去不返地退出人们的政治想像,而是作为自由主义的对手和对话者继续活跃在政治理论的舞台上;二是以“风俗”作为整合公民人文主义和商业人文主义的媒介,从而以德性、权利和风俗的三重奏,提供了一幅迥异于自由主义范式和以古典共和主义面貌出现的前自由主义范式的崭新的政治思想史画面。①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波考克援引了伯林(Isaiah Ber lin)的术语分析公民人文主义内含的两种自由观念,但他并未把历史用作规范批判的手段,而只是满足于探讨并置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历史编纂学后果。同时,波考克致力于“揭示积极参与和消极自由主义者的自由理想之间的紧张关系”,②明确肯定共和主义的自由观是一种以政治参与为核心的积极自由,从而倾向于坚持共和主义精神与自由主义无法兼容的观点。

      与波考克一以贯之地把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对立起来不同,斯金纳的工作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对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解读,提炼出“工具性共和主义”论题,认为共和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实际上是消极自由或个人自由,以政治参与为核心的积极自由只具有维护和促进个人自由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在把消极自由当作首要原则的同时论证了古典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观与现代民主的兼容性。

      斯金纳第二阶段的工作是对所谓“新罗马共和主义”的阐发,③在这一阶段,他把讨论的焦点从两种自由的工具性关系转移到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内涵以及法律在自由国家中所具有的功能上来。但是,斯金纳并未提出有说服力的和首尾一贯的理论建构,这一方面使得“新罗马共和主义”重蹈“工具性共和主义”之覆辙,尤其表现在他把政治哲学或政治理论的目标降格为如何在政治社会中维系自由的问题,而相对忽视了自由体制的创建以及持续变更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在法律或民主政制与公民德性或人性的自然倾向的关系问题上陷入进退失据的两难境地:消极自由的保护诉诸作为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之调节器的工具性法律,而符合德性的公共服务则需要用法律来塑造和改变公民的自利倾向。④我们将会看到,共和主义宪法学及其商议民主模式可以被理解为走出上述困境的尝试和努力。

      2

      共和主义在美国宪法学中的复兴是当代共和主义政治哲学的有机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说在1980年代,(美国)宪法理论家们集中争论的是所谓(宪法)‘原旨’(original intent)问题,那么,到了1990年代,‘共和主义’似乎成了首选的主题。”⑤阿克曼(Bruce Ackerman)、米歇尔曼(Frank Michlem)和森斯坦 (Cass Sunstein)是其中最突出的代表。

      阿克曼是第一个把宪法理论建立在共和主义基础上的公法学家。他质疑美国宪法理论中的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二分法,并试图在对美国宪法的解释中把这两种传统综合在一起,从而提出了所谓“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

      阿克曼最著名的论题是认为美国宪法体现了一种集两种类型的政治于一身的“二元民主”。第一种类型的政治就是宪法政治,在这里,公众是作为人民动员起来并作为人民发言的。这是“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中的共和主义成分,因为人民发言的原则关涉他们置身其中的政治社群。第二种类型的政治是所谓常规政治,这是“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中的自由主义成分,因为在这里,是由人民的代表做出政治选择,而人民本身专注于他们自己的个人利益和私人追求。

      与阿克曼宪法史学的叙事方案相比,米歇尔曼的共和主义宪法学更富有哲学的思辨性。他把共同善观念的发展看作宪法理论的根本目标,而这种发展只有通过把那些传统上被排斥在商议过程之外的人带入这种过程之中才能实现。因此,米歇尔曼要求“规范修补”的一种包容性和修正性的对话,这种对话模式就是所谓“创生法的政治”。可以看到,尽管米歇尔曼同样怀疑公民整体以富于公共精神的方式参与政治的能力和可行性,他也否认(美国)宪法在国家政治过程中确立了一种共和主义的自治模式,但他仍然认为共同善的理性商议这种共和主义理想是存在于宪法之中的。与阿克曼坚持司法权限内的宪法变更不同,米歇尔曼论证了一种“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非国家中心的概念”,政治生活是“公民身份的舞台,其中公民身份不仅包含对国家事务的正式参与,而且是在一般公共和社会生活中的被尊重和自尊的体现”⑥。

      在某种意义上说,阿克曼和米歇尔曼都只是“纸上谈兵”,并没有提供落实这些理论的方案。与他们不同,森斯坦不但把“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具体化了,而且为这种理论补充了改革的建议。他用“政治商议”、“政治行动者的平等”、“共同善的普遍主义”和“公民身份”这四个原则来刻画“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的内涵。这四个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公民德性的政治商议,“这里的核心观念是,政治有一种商议或改造的功能。它的功能是挑选价值,满足‘偏好之偏好’,或为偏好形成而不只是满足现有欲望提供机会”⑦。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认为政治是与共同善的促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对具有公民德性的参与者保持开放,但是双方在谁应当是参与者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反联邦党人设想的是公民参与者,联邦党人设想的是代表参与者。按照森斯坦的理解,与利益集团多元主义的解释不同,“麦迪逊式共和主义”赞成通过理性商议实现共同善的共和主义理想,但同时又承认不能期望一般公民超越对他们私人利益的关心。因此,麦迪逊设计了一个可望保证具有公民德性的少数精英成为人民的代表的体制:这就是具有相对较小的立法机关和相对较大的选区的一个扩展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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