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1)06-0084-12 DOI:10.16326/j.cnki.1008-7168.2021.06.009 一、引言 民粹主义是一种复杂的政治现象,除非它表现为具体的行动,否则很难被识别出来。身处在民粹主义浪潮中的人们往往难以分辨民粹主义与民族主义的边界,这是因为二者确实共享了部分理念——民族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为民粹主义提供了支点,而民族国家则为民粹主义提供了生存空间。盖尔纳(Ernest Gellner)将民族主义比作一头“大象”,每个研究者只能把握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若沿用盖尔纳的比喻,我们可以将民粹主义比作一只狡猾善变的“狐狸”,学者们根本无法捕获这个研究对象。历史上共出现过四次席卷全球的民粹主义浪潮,浪潮的中心分别在19世纪90年代末的美国和俄国、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的拉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的东亚和东南亚[1],以及2010年之后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民主国家联盟,尤其是2016年特朗普上台与英国脱欧被学术界视为最近的一次民粹主义高峰。民粹主义的危害不仅在于它煽动并利用人们的仇恨,更重要的是它使多数人形成共识的“众意”变得不再可靠,这从根本上动摇了民主制的基础。本文旨在重返当代民粹主义的源头——美国,厘清其发展脉络及民粹主义与美国民主制之间的微妙联系,从而揭示美国现行民主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容易令民主异化为民粹,美国对外输出自身民主制度的同时也将民粹主义的种子散播了出去。 二、民粹主义的迷雾 (一)民粹主义模糊的定义 民粹主义很难被定义,它时而出现在政治领域,表现为民粹主义政党或政客上台执政,时而又出现在社会领域,表现为一种排外的社会运动或极具攻击性的身份歧视。虽然民粹主义有多副面孔,但没有一副是温和或懈怠的,在所有民粹主义出场的时空里,它总以某种激进的、暴力的形式显现。民粹主义者对人民有着独特的理解,他们所谓的“人民”其实是一个虚构的、同质化的整体,现实世界不存在这种道德上纯洁无瑕、永远正确的“人民整体”。民粹主义话语体系中的“人民”并不等同于公民,而仅是公民的一部分,只有支持民粹主义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民”,其余的人则是当下社会矛盾的罪魁祸首。正是这种奇特的人民构成观,使民粹主义执着于非友即敌、赢者通吃的激进政策,主张不惜代价地排除那些异质性要素,从而重构一种由“真正的人民”联合而成的共同体。 横向对比来看,世界各国的民粹主义表现形式差异很大;纵向来看,一个国家历史上多次出现民粹主义浪潮,它们的主题、组织方式和政治主张也往往是不同的。更复杂的是,民粹主义者在野时与掌权时的政策主张时常前后矛盾。在野时,民粹主义者主张不受限制的民意表达,以此突破传统政治体制和行政流程的桎梏,他们还对政治提出很高的道德要求,似乎民粹主义天生会对那些与宪政有关的体制及其蕴含的终极价值观——如分权制衡、对多数人意志的限制、对基本权利和少数群体的保护、领袖与民众之间必要的制度中介——充满敌意[2](p.79)。但当民粹主义者掌权后,他们则不再对之前那些民意的限制机制充满警惕和怀疑,同时他们塑造道德政治的热情也迅速降温,反而热衷于塑造一个魅力型领袖形象,并开始接受那些他们一度反对的宪政。民粹主义者们提出的这些自相矛盾的政策主张,使得学者们在给民粹主义下一个统一定义时总是遭遇各种“例外状态”,很难找到一个不变的“内核”。多数学者在尝试着拨开民粹主义迷雾失败后,承认它具备亨廷顿所谓的“情境式”(situational)定义的特征或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开放式”概念的特征,即民粹主义是一种只对特定的情境反应而缺乏历史连贯性和内在系统性的观念体系[3]。在不同情境中的民粹主义表现出“家族相似性”,我们虽然能够察觉到它已现身,但无法确指它究竟是何时出场、又是何时离场的。 现代政治学研究范式非常依赖清晰的概念,所以尽管难以定义,但学者们在研究民粹主义时依然需要为其下一个定义,这就导致了民粹主义概念的“泡沫”迅速膨胀。有学者认为民粹主义是一种不稳定的“意识形态”,有的学者则将其理解为一种反抗精英的“社会运动”或政治“纠偏方案”,还有一部分学者视民粹主义为一系列复杂矛盾的后果。为了厘清民粹主义的概念边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在1967年曾召开过一次专门的学术研讨会,但结果并不理想——与会学者所能形成的唯一共识就是“民粹主义含义太过模糊,以至于无法形成单一的确切定义”[4]。拉克劳(Ernesto Laclau)认为,虽然我们直觉上知道民粹主义运动和民粹主义思想在指什么,但却很难直接将其转化为学术概念[5](p.143)。卡斯·穆德(Cas Mudde)将民粹主义解读为一种相对稀薄的意识形态,认为它总是将社会区分为“纯粹的人民”和“腐败的精英”两个对立群体[6](p.6)。俞可平并不认同穆德的观点,他认为民粹主义并不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周期性复发的社会现象,在不同的时期与不同的社会问题相结合,它更像是一种喷涂在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体制之上的“政治涂料”[7]。扬—维尔纳·米勒(Jan-Werner Müller)将民粹主义理解为一种身份政治,它塑造了“纯洁的人民对抗腐败的精英”的道德化想象[2](p.13)。丛日云则直指米勒对民粹主义的定义漏洞,认为米勒的判断标准是为欧美右翼保守派量身定做的民粹主义标签,这种对民粹主义标签的大幅改造说明米勒同情和支持欧美左翼民粹主义[8],基于这种偏颇的视角自然也就难以洞察民主制度中含有的民粹主义基因[9]。约翰·朱迪斯(John Judis)则提出了一种更富争议的观点,他认为世上并不存在一套民粹主义的专门定义,尽管被冠以“民粹”二字的人群和党派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家族相似性,但民粹主义其实是一种用以思考和理解政治行动的方式[10](p.iv)。林红的观点不同于朱迪斯的虚无,她将民粹主义定义为一种诉诸和求助于人民群众的学说或运动,具有反建制、反精英和保守主义情结,它在理念上与平均主义、社群主义、阴谋论、反智主义、民族主义甚至种族主义等概念都有交叉关系,在实践上与直接民主、大众动员、草根政治、社会运动、“卡里斯玛”型政治等现象有密切联系[1]。应当说,中外大量学者都曾尝试给民粹主义确定一个清晰通用的定义,但总体上学术界关于民粹主义的知识依旧是碎片化的,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们尚处于一种相互无法说服对方的僵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