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是有序存在的,秩序使人类能集体应对风险。不论是通过强制实施的,还是通过合作生产的,秩序都是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秩序覆盖着一个共同体或社会的全体成员,减少或免除了他们生存和发展面临的风险。对于他们来说,秩序既约束着其行为,也塑造着他们的行为预期以及彼此间相对稳定的关系。不同类型的秩序是通过不同的制度集合构建出来的。而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是实现和维持秩序的最基本制度集合,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治理的不同形态,并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环境下呈现出来。秩序是有边界的,不同的生活生产单位产生了不同范围的秩序。不同边界的秩序以及不同制度集合支持的秩序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复合多样的秩序形态。 一、秩序是一种公共品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秩序就是“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在《英汉大词典》中,作为名词形式," order" 的含义被归纳为31种,概括起来有三个基本含义:(1)顺序;(2)命令;(3)常规或法则。简要地说,秩序表示的是一种在服从或遵从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状态或情势。秩序并不是具象的,而是由具象的制度、规则、安排等形成的一系列关系的总和。对于一个共同体或社会来说,秩序是总体意义上的,并非局部意义上的。尽管局部也可以实现秩序,但如果不能扩展为整个共同体或社会共享的秩序,也只能说这个共同体或社会是混乱无序的。 秩序的特征和功能决定了它属于公共品范畴。“公共品”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使用时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秩序属于无形的公共品,是社会所有成员共享的。虽然主导集团是秩序的最大受益者,但是其他个人或团体也能分享到秩序带来的稳定。 但秩序与其他公共品还是存在着差别的。首先,秩序是在其他诸多公共品提供的前提下形成的综合性的公共品,覆盖了整个社会,并且保障了其他公共品的提供。其次,尽管与其他公共品一样,提供者都是公共权力机构,但秩序的最终支持来自公共权力所垄断的暴力工具。因此,秩序是直接关系到主导集团地位的公共品。失去了秩序也就意味着主导地位的丧失。再次,尽管公共权力机构是秩序的最终提供者,但社会的其他成员(包括组织和个人)也参与了秩序的供应。它们所起的作用有三种:服从秩序、认同秩序、通过维护局部或组织内部的秩序来支持社会整体秩序。 在一个共同体或社会中,秩序并不是一种随意达成的状态,而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形成的特定状态或情势。滕尼斯划分了两类秩序。一类是共同体的秩序,它立足于“意志的协调一致,基本上是建立在和睦的基础之上,并通过习俗和宗教产生和改良”。另一类是社会的秩序,它是“以聚合在一起的、联合的选择意志即惯例为基础的,通过政治的立法获得其安全,通过公众舆论而得到其思想的和有意识的解释,即获得自我辩护”[1]。 秩序是在分工和交往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随着它们的变化而调整和变动。对于一个共同体或社会来说,秩序的起源方式可能是多样的,甚至是偶然的。我们可以尝试着用合作(契约)/强制和内部演生/外部赋予这两个标准将秩序起源的方式分为四种:内部合作演生、内部强制形成、外部合作赋予和外部强制赋予。共同体或社会的规模、所处环境等因素促成了这四种秩序起源方式的形成。 秩序起源后,必须要维持一定的时期才能发挥功能并进行再生产。秩序维持的基本条件有:(1)暴力手段是垄断的而不是分散的,防止了共同体或社会内部冲突的无限扩大;(2)建立了有效的惩罚和激励机制,能对行为者行为产生必要的约束和引导;(3)具有对弱者的最低限度的保护机制,可以把各种关系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4)能发展起调节或协调内部关系的中介物,使行为者之间能够正常地、便利地交往,并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 秩序在形成过程中被赋予了价值或意义,承载着特定群体的目的或所有群体达成的共识。用布尔(Bull)的话说,“社会生活的秩序并非个人或群体之间达成的任何一种情势(pattern),而是一种能带来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能实现社会生活中某些目标或价值的安排”[2] (P3-4)。因此,秩序是具有价值意义和目标取向的,是共同体或社会内部关系以及共同体或社会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的集中反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说:“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3]。中国古代的老子对“善”的推崇,孔子对“仁”的诠释,都是对秩序赋予的最高价值。在现代社会,秩序实现的价值可以被归纳为:生命的安全、遵守承诺和保护财产[2] (P4),或者是生命、真理和财产。因此,社会生活的秩序是指:“一种能维持社会生活达到这样一些基本的、首要的或普遍目标的人类活动模式”[2] (P4)。当然,这种目标赋予秩序终极性的价值要求,是理想的秩序功能。 秩序的结构体现的是共同体或社会中行为者之间的关系状态。在现代社会,行为者可以划分为三个领域:国家、公民社会和市场。这三个领域分别有自己的结构特征。尽管等级和层次是它们的共同特征,但国家是典型的等级结构,公民社会是典型的水平结构,市场则介于二者之间。社会秩序的总体结构并非三个领域结构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领域中的行为者(组织、个人)之间互动的结果。秩序的结构特征可以从六组维度加以描述,其中有四组维度是并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