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构、进化到嵌入:民主制度建设的认知模式及其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石桃(1979- ),男,汉,浙江大学政治学理论博士毕业,现任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湘潭大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

原文出处:
理论与改革

内容提要:

认知模式是民主制度建设的认识论基础。理论界关于民主制度建设的理解,主要存在“建构论”,“进化论”、“嵌入论”三种模式。“建构论”强调民主制度建设中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创造性,但具有“完美化”色彩和“工程技术”倾向;“进化论”强调民主制度建设的客观性、自发性、持续性,但具有“宿命论”色彩和“机械唯物主义”倾向。“嵌入论”将社会关系网络分析和社会情境变量引入到民主制度建设的分析中,凸显民主制度建设的主体间性和关系互动性,具有一定的范式变革意义。“嵌入论”的应用分析表明:中国协商民主发展并不是简单“建构”和“进化”的,而是作为嵌入性的内容存在。“协商”的原则和机制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主导,结合中国自身民主政治发展的自主创新和独特实践,不断嵌入到多重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中去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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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2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7]02-0097-13

      10.13553/j.cnki.llygg.2017.02.013

      作为一种现代政府形式和社会管理体机制,民主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建设和发展(即“民主化”)的内在逻辑一直是政治理论关注的重大问题。“认知模式”一般指个体或群体掌握知识和想法形成的模式,认知模式和认知过程是人们行为产生的基础,认知模式在制度和社会系统内部不断进化,能够成为对集体规范和行为实现代际传递的组成部分[1]。对民主制度建设而言,认知模式则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对现实民主进程的规划和方略,因而,认知模式的研究构成了民主化研究的基础。综观理论界关于民主制度建设的理解,我们发现,主要存在“建构论”,“进化论”以及新近发展的“嵌入论”三种不同的认知模式。考察三种不同的认知模式,我们认为,民主制度建设的“嵌入论”是对“建构论”和“进化论”的超越和发展,具有范式转变的重要意义。同时,“嵌入论”可以应用于分析当代民主发展的“协商转向”①,对于充分阐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2]重要意涵具有较强的价值。

      一、民主制度建设的“建构论”认知及其不足

      “建构”一词原指建筑起一种构造,最早来自于建筑学。皮亚杰将“建构”引入学习理论,论述人类知识和认知结构的“建构性”。“建构论”源于西方唯理主义的传统,哈耶克认为,“建构论”的主要基础是“建构理性主义”,其根本特征乃是相信人们理性的至上性以及社会建构的规划性,“建构论”者一般认为,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包括民主制度,都是人类运用理性所创立的结果,人类社会政治发展须建基于整全周到的设计和规划。诚如哈耶克概括,建构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既然人类自己创造了社会和文明的各种制度,那么,他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或者需求,肯定也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去改变它们。”[3]“建构论”的构成要素大体上包括三个相关倾向:第一,认为人天生具有体现为无限智识的知性、善的情感与伦理以及充分合理化的行为;第二,凭借理性,人们完全可以型构社会制度环境的所有细节;第三,由于理性无所不能,人们同样可以以制度或组织实现对社会乃至个人行为的计划安排。唯理主义的经验目的论,相信通过一个组织或国家的计划实现对社会及个人生活安排,乃是社会进步的唯一正途。[4]“建构论”主张超越传统政治的被动性,推崇人类的理性,并对人们民主制度的选择和构建能力充满乐观。

      在民主发展理论中,“建构论”的传统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性”的言说和论证,柏拉图理想城邦的思想体现了较为明显的“建构论”特色,即城邦须由“正义”的政治理想导引,从“必要的”、“健康的”、“繁华的”城邦建设开始,最后臻至“完备的”城邦。“建构论”也开启了现代民主制度建设的思想源头,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在思考和设计美国联邦体制和联邦宪法的时候,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社会要建立一个好的政府,是靠机遇还是靠深思熟虑的选择?政治制度是合理选择的结果还是预先设计的结果?”[5]在美国建国过程中,汉密尔顿无疑倾向于民主建设的“建构论”。在中国民主发展史上,“建构论”倾向也是较为明显,基于西方民主观念的引入,不管是维新民权观念的流布,还是兼具浪漫与审慎的民主知识库的建设,以及自由主义关于宪政、议会制度建设的构想,①都包含“建构论”的特点。到当前,在中国民主发展的理论阐释中,“建构论”同样有主流影响,比如林尚立就强调,“从根本上讲,建构民主就是在国家形式的范围内建构民主制度”。[6]许多学者都从意识、文化、制度、价值、社会资本等角度,以“建构论”为基础探讨中国民主建设的方向、战略和议程。②

      从认识论上讲,“建构论”的哲学基础是人类文化中特有的唯理主义。不可否认,这种理性主义为政治的现代性奠定了知识论基础,为人类现代化的发展及至民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建构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韦伯所概括的“合理化”意义所在,即经验知识的增加、诊断能力的提高、控制经验过程的工具和组织的完善等。但是,“建构论”对于人类理性作用往往存在夸大趋向,同时“建构论”理性主义推崇自然科学应用到社会科学研究,导致唯科学主义,因而遇到相应的批评和挑战。在民主政治建设上,“建构论”容易沦为欧克肖特总结的“理性主义政治”,“理性主义者关注确定性。……技术知识似乎是唯一满足理性主义选择的确定性标准的那种知识”。[7]技术知识可以带来确定性,也容易导致斯科特所称的“薄弱的简单化”,“建构”带来技术性指导,但历史的反讽是:“那些遵循几个定律所规划出的‘科学城市’对于绝大多数的居民来说也是社会失败”。[8]

      总体而言,民主制度建设的“建构论”认知面临着如下几个方面的批评和挑战:

      第一,“建构论”民主是一种功利政治,即欧克肖特称之为“所感知的需要的政治”,即强调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源于人们能够运用理性解决现实生活的需要、问题或危机。很显然,这种理性主义的政治是将理性作为纯粹工具使用的政治,它唯一的目的就是成功。应用到民主建设上,容易将民主建设工具化,忽视民主的目的性价值,在实践中造成民主建设的悖论性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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