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3-0039-13 现代国家的结构已经完全不同于古代的城邦。首先是众所周知的规模的不同,规模的变化即量的变化自然会带来质的变化,即现代国家的权力结构和政治过程与古代城邦已经完全不同,比如中央-地方关系的出现。其次,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的出场,意味着“利维坦”不再只是作为政治社会的国家,资本权力所主导的市场社会是另一种“利维坦”,其对人性和人的生活的宰制力绝不亚于政治权力的“利维坦”;由两个“利维坦”所构成的政治社会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于人人都过政治生活的古代城邦。现代国家已经空前复杂化了,甚至与古代城邦有了本质性的区别。如果说洛克时代的国家被称为“政治社会”,今天则是典型的“政治经济社会”。在此境况下,人们的思考对象不但是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二维关系,更应该是国家—资本—社会的三维关系。政体论无疑应该适应这个新境况,也必须回答这个新国家结构。但是,现代人的思想似乎更加僵化也更偷懒,在知识论上把空前复杂化的现代国家空前简单化,面对空前复杂化的新国家结构,用二分法将世界简单地划分为民主国家(政体)与非民主国家(政体)。要更好地理解现代人的思想窘境,就需要回到古典政体理论那里,看看古典政治学家如何把“单细胞的”即政治的城邦进行复杂的政体区分。另外,古典政体理论奠基了当今政体理论的知识基础,从古希腊到19世纪中后叶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诞生,政体理论本身也经历了一个知识论上的演进过程。本文基于政治学经典文献,勾勒古典主义政体理论的变化轮廓,试图重新描绘“政体”这一政治学基本概念的演进,为反思当代政体理论奠定基础。 一、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及其方法论遗产 说到“政体”,必须要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其实也可以翻译为《政体论》,但政体论上影响最大的还是《政治学》。这本经典之作可以被称为是“政体学”的代名词。亚里士多德将“政体”界定为“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1]在这里,我们发现,政体的内涵不仅包括最高权力的归属问题,还包括权力的组织和安排,以及权力之间、城邦与全体分子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政体包含了两个基本的维度:“谁统治”(最高统治机构),以及“如何统治”(政权的安排)。实际上,自亚里士多德以降一直到20世纪初,古典主义政体论主要都是围绕着“谁统治”这个核心命题展开的。 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包括三种正宗政体、三种变态政体以及其下若干亚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类型学有两个划分标准,一是统治人数多少;二是统治的原则是否符合城邦的善。基于这两个标准,政体被划分为六个类型。至此,我们最为熟悉的亚里士多德政体论已基本展示了它的全貌。然而,这是一种被简化了的认知。事实上,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论绝不仅仅包含六类型说,还有要素论、阶级论、良政论、法治论、变革论等等。这些都表明,亚里士多德不是一个机械的类型学家,而是一个高度现实主义和富于变通精神的政治科学家。遗憾的是,我们仅仅只记住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这简单的三类型说。 在知识论层面,我们一直将政体论等同于“谁统治”,其实这是被简化了的政体知识。事实上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经有了“如何统治”即关于“政权的安排”。显然,如何组织政权,就是正宗的政体论的一部分。在“政权的安排”上,其实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要素论。亚里士多德说:“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个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其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有为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2]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思想。 后来洛克的分权思想、孟德斯鸠的三权制衡思想,都深深地打上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烙印。尤其是到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三权分立已经成为政体理论的主轴。因此,要素论其实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权的安排”,谈论亚氏的政体论,不但要谈三个正宗政体,还要谈三要素。 因此,政体论绝不是简单的统治者人数即谁统治和最高权威问题,“政权的安排”是实现最高权威的如何统治的问题,而这一至关重要的方面往往被淡化甚至被忽视。而且“政权的安排”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意义。同时,作为最高权威的社会基础即政治社会结构,更不为后人所关注,而它的变化则根本性地改变了最高权威的单一性特征。 不仅如此,谁统治与政权如何安排,还有其他的支撑性知识体系和相关论述。比如,政体的条件问题,虽然政体有好坏之分,但不同的政体需要不同的条件,好的政体并不一定适用于有些城邦。[3]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实现的条件论深深地影响着后来者。关于阶级论,作为城邦“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政体类型是阶级关系的反应,政体是财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阶级的权力关系。[4]用今天的话说,政治社会结构影响着政体类型。关于法治论,法治与政体的关系在《理想国》和《政治学》中得到最明确的阐述,为后人津津乐道。首先,法治是政体延伸,而不是相反;其次,法治是一切政体的基础,法治优于人治。[5]希腊化的罗马人秉承了法治传统,波里比阿将之视为罗马共和国兴盛的原因之一。有了罗马共和国的经验基础,西方人从此便更信奉“法治优于人治”的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