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齐艳红(1982- ),女,内蒙古赤峰人,南开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研究。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当代西方复杂的社会现实对自由民主模式的挑战要求民主理论家们从理论上进行建构性回应。在一种“紧缩策略”的民主构想中,不仅把民主的价值意蕴从民主的含义中剥离出来是可能的,而且民主制度与其价值规范也是相互分离甚至冲突的。一些分析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家深受这种策略的影响并且宣称“最低限度的民主”不带有任何规范性的承诺,其与“作为分配平等的社会正义”之间也是不相容的;相反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则采取了“深化策略”,他们认为协商民主不仅承诺民主具有规范性的内涵,而且与“更广泛的社会正义”之间具有“内生”关系。从根源上说,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事实使得民主与正义无法在相互隔断的状态中加以考量和把握,甚至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构成了某种“相互诠释”。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对西方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刻的内在反思,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协商民主理论家是站在资本主义制度之内修补自由民主的,因而协商民主发挥的功效是有限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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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7]05-0044-09

      当代世界日益把民主和正义作为自身的两个重要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越来越多地把“公平”视为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而在追求“作为公平的正义”过程中,“民主”则被赋予了极大的重要性,因而人们期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也是一个民主不断得到深化和扩展的社会,反之亦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正义和民主互为强化的社会进展和要求中,民主不仅被视为一套制度体系,而且被视为内含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规范性价值。因而,深入阐明民主与正义等规范性价值之间的关联是当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一些西方民主理论家那里,由于认识到现实民主制度与民主理想的“反差”,使得他们试图把民主的价值意蕴从民主的含义中“剥离”出来,进而把民主理解为单纯的制度和手段,致使民主同自己的价值目标越拉越远。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的极大发展以及受其方法论原则影响的社会科学的兴起,使得以“科学”之名对民主问题的经验性研究成为可能。此后在现代技术理性的激励下,致力于民主的科学探究路径得到进一步强化。可以说,从霍布斯到熊彼特再到波普尔,基本上贯彻了这种民主构想的路径。如果说这是一种通过采取“紧缩策略”而维护自由民主合法性的话,那么这种策略在协商民主兴起之后就遭到了根本性的质疑和挑战。协商民主理论家们认为,民主并非仅仅是一种聚合民意的方法和工具,而且是具有内在规范性的价值意蕴;他们甚至要求把已经被长久剥离开来的规范性的价值意蕴重新归还给民主的含义,以便用“深化”民主的方式矫正自由民主的缺陷。为此,本文尝试以“民主与社会正义”之关联的“争议性”视角为线索,着力阐明西方民主理论在应对自由民主挑战过程中的内在反思过程,进而揭示:那种紧缩式的民主观念已经无法应对当代社会异质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社会正义问题,而那种以深化民主的方式思考民主本义的协商民主理论则为把握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内在相关性提供了前景。

      一、最低限度的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张力

      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约翰·罗默(John E.Roemer)、亚当·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从探索“民主的价值”视角考察了民主与规范性理想特别是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当然,他们关于民主的思考深受那种“紧缩式”民主观念的影响,以至于他们的认识是:“最低限度的民主”无法为促进那种“作为分配平等的正义”提供可能的空间。因而梳理当代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的思考,将有助于表明这种剥离价值意蕴的“紧缩式民主”观念是何以可能的以及揭示这种民主观念与社会正义在何种意义上是不相容的。

      在罗默看来,讨论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关键在于具体阐明“什么意义上的民主”以及“什么意义上的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如果把民主“习惯性”地理解为理想性的并且含纳一切“好的事物”,那么这种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把民主理解为旨在“实现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一系列制度和实践,把正义理解为“促进人与善品之间的平等分配关系”,首先将民主与正义加以区分,然后这种讨论才是“科学”的。经过分析之后,“民主是否内生社会正义”的问题就被罗默转换为“一系列既定的制度和实践是否带来正义所要求的独特社会关系”问题。①

      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要具体讨论民主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必然绕不开当代平等主义理论对社会正义的“多维”理解。罗默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因而他依据罗伯特·诺奇克的“程序与目的-状态”区分以及布莱恩·巴里的“不偏不倚与互利(mutual advantage)”区分概括了四种可能的社会正义理论类型。依据这种归类,罗尔斯和巴里属于程序的和不偏不倚的正义理论,而功利主义和平等福利属于不偏不倚的和目的-状态的正义理论。由于否定了“正义是互利的”这一看法,所以罗默只是讨论了如下两类有意义的关系:一类是民主与作为“不偏不倚的和程序的”社会正义理论的关系;一类是民主与“不偏不倚的和目的-状态的”社会正义理论的关系。

      罗默以巴里和托马斯·斯坎伦的正义理论为例,论证到民主的确可以产生那种“程序性且不偏不倚”的正义。斯坎伦的“契约正义论”认为,一系列正义的规则与制度是在契约情境下的所有公民追求“一致同意”的“欲望”激发下产生的,即便不存在一个预设的命令时也是如此。这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两点“修正”:其一,不再预设“无知之幕”;其二,促使各方进入契约的“动力”不仅是“个人利益”,而且也内在包含基于“理性根据”而与他人达成一致同意的“欲望”。在这种情况下,追问“作为指导带有冲突目标的利益群体之间的政治竞争的民主制度为什么应该产生一种所有公民具有的追求与他人达成共识的欲望”这个问题完全不同于“民主制度所达成的社会政策是由某种追求共识的欲望所激发的所有公民导致的”这一问题。罗默说:“这个区别是重要的”,“证明后一个修正过的断言比前一个以疑问句形式得到表述的断言更为容易”。②可以看出,原因在于前一个问题涉及民主的规范性,而后一个断言则只涉及社会政策产生的经验性问题。由此罗默断言,民主只涉及带有合作性动机的公民在参与斯坎伦式的契约情境中共同产生一系列社会政策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经过复杂的论证,罗默总结道:民主将为“那些带有普遍本性的政策”产生政治论证,也就是所有公民作为“理性的人”之间寻求达成“一致同意的欲望”描画的论证形式。至此,虽然罗默本人力图避免使“民主”与那种“所有公民具有与他人达成一致同意的欲望”之间产生规范的因果关联,但他不得不承认,现实的民主制度的确产生了斯坎伦式和巴里式的“程序的、不偏不倚的正义观念”。③然而问题在于,普遍性的、不偏不倚的程序正义无助于推进资源和福利的平等主义分配,所以这种正义对资源的平等分配而言仅具有“弱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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