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西方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文章(1963-),男,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讲师,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根据西方的民主理论,民主政治应当体现为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如果多数的权力不受制约,多数人进行统治并不一定带来真正的民主政治,因为集体的智慧是有限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多数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这样常常会产生多数人忽视少数人权益的现象。因此,要使多数人的民主成为多数善政,要使民主政治具有适当的制度基础,就要对多数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加以限定,少数人应当被给予更大程度的自治,司法体系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利用起来对多数的权力加以制衡。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字号: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

      按照西方思想家的理论,民主政治应当是多数人的统治,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majority rule)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如果考诸西方思想史,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建立于以下理论假设基础之上。

      第一,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智慧。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对政治学最早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第二,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西方学者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共同幸福”、正义即合法性,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Rawls)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其中,程序正义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肯定要犯错误,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3]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

      第三,多数统治理论假设“人民主权”就是多数人的主权。“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倡者将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卢梭(J.J.Rousseau)指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主权,“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4]“人民主权”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不可限制的: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法国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主权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据此,他们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由此可知,“人民主权”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民主政治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其中的简单多数规则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是最合适的折衷办法。洛克(J.Locke)的自然法学说指出,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或政府,多数就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在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后,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统治者的代理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

      二、多数统治与公共权力的滥用

      如果西方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主权”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主权。事实上,多数人有时并不比少数人拥有更多的智慧和正义,多数统治时常会变成多数人不受制约地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因此,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