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政治:当代民主政治的必要延伸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正甲,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省级重点学科(政治学理论)带头人。(哈尔滨 150018)

原文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自然生态政治指延伸到自然界的,以民主的精神、规则、方式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政治形态。它在新的民主需求中产生,对民主三原则实施绿色改版,形成独具特色的民主政治。自然生态政治下的应然民主指标需经人们付出长期、艰苦与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字号:

      日益加剧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深刻思考自然生态政治问题。深入探讨、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人类以民主的精神、规则和方式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在新的民主需求中产生

      自然生态政治指延伸到自然界的以民主的精神、规则、方式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政治形态,它产生于人类新的民主需求。近几十年来生态危机加剧,人们在反思中萌生了自然生态政治观念。

      1.自然生态危机因人类的过错而产生并日益加剧。人类是因为如下过错引发了生态危机:(1)对自然的社会—政治价值认识模糊,对自然的自价值的认识更是接近于零;(2)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的统治型关系占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导地位,人对自然的放任型关系次之,而人们多不注意培育人与自然的共生型关系;(3)从主体、工具、行为、规范与文化等多个视角看,人类都没有着力于自然—社会—政治系统的构建。基于这些,自然生态方面的问题已积重难返。危机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如何对待自然的问题上,已到了非改弦更张不可的时刻,人们解决生态危机的要求日益强烈。进言之,人们对良好的生态环境的需求以及这方面的深入思考,更是催生自然生态政治的根本性原因。

      2.基于新的民主需求而产生的自然生态政治,使民主内涵大为拓宽。民主内涵的拓宽及其在实践中的逐步落实使人们新的民主需求得以满足。自然生态政治作为一种新型民主政治,其内涵可分为三个相互密切关联的层次。第一层次内涵是体现于自然环境领域的人类自身的新型民主政治。自然生态政治产生之前,管理者与公职人员多凭主观意志处置涉及自然的诸问题,多罔顾普通公民的意见、要求与愿望,社会参与机制更是无法构建起来;自然生态政治一旦产生,管理者与公职人员便无法再完全凭主观意志处置涉及自然的诸问题,他们从此自觉或不自觉地倾听普通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允许普通公民表达自己的愿望,社会参与机制由此得以构建并得以逐步健全起来。第二层次是体现人与自然新型关系的新型民主政治。自然生态政治产生之前,人类是自然的主宰,人们在自然面前动辄颐指气使、肆意而为,自然则无能为力、任人宰割;自然生态政治一旦产生,人类经反思逐渐由自然的主宰变为自然的伙伴,人们开始以平等的心态去平等地对待自然,人与自然之间有了政治对话与政治沟通,自然界得以改变人类的“奴婢”的身份,由此成为人类的朋友。第三层次是体现于自然界自身的新型民主政治。自然生态政治产生之前,原有的生态平衡被人类打破,自然呈失衡与无序状态,自然万物均有一席之地那种“民主状态”不复存在;自然生态政治一旦产生,人类即可自觉或不自觉地协助自然界内部重组“民主性质”的新型关系,人们可再次扭转乾坤,变生态失衡为生态平衡,自然的“民主”状态由此得以恢复。

      二、民主三原则的绿色改版

      一般认为,民主的三项最重要的原则是自由原则、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原则、程序和法治原则,这三项原则共同决定着民主的性质。自然生态政治既然是民主性质的政治,它就应当而且必须坚持这三项原则。不过,自然生态政治又是内涵大为拓展的民主政治,民主三原则在此间的表现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民主政治会多有不同之处。

      1.自由原则的绿色改版。“自由可分为哲学和政治两个范畴,哲学上的自由指人们实现自我保障以及按照自身意志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哲学自由与政治自由虽属两个范畴,但二者也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前者若不以后者为基础,就是空洞的、无意义的理论;后者若不以前者为指导,就会在运行中出现重大偏差。”[1] 第一,自由在与必然的关系中存在,必然指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自由必须遵循必然。人们在自然面前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2]。自然生态政治是受“必然”约束的政治,其间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尤其是其中的人对自然的开发与利用不应是绝对的自由。第二,自由表现为自在与自为的辩证统一。若无自然生态政治,人便停留在“物我两茫茫”的自在思维过程,思维对自然客观存在无必然性把握,人在自然领域的行为多属盲目行为,几乎无自由可言;在自然生态政治状态下,人便有了自为性思维能力,思维对自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把握日益增强,人在自然领域的行为指向日益明确,而且多属正向行为,自由由此在该领域舒展开来。第三,自由作为政治权利,只是在自然生态政治中才得以大幅度延伸。在这里,不仅普通公民关于自然问题和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发言权大为增加了,而且最为难能可贵的是,自然生态政治破天荒第一次全面认可自然的权利,也破天荒第一次全面反对人类对自然拥有特权,于是“权利”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得以数倍于前的增强。第四,自然生态政治的产生使得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空前地融洽起来。孟德斯鸠的名言之一是,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既然一切涉及自然领域的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并且既然自然领域也拥有法定权利,那么“权利”这一概念便有了充分的合法性,权利本身也就会表现为一种充分的自由。

      2.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原则的绿色改版。自然生态政治可在三个层面上以全新面貌体现该原则:(1)自然生态政治发展的鲜明标志是责任政府的构建、第三部门的发达和成熟公民的倍增,这些颇具民主性的政治主体与政治工具的涌现,极有助于该原则的贯彻实施,从而极有助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构建人们良好的生存与生活空间。(2)自然生态政治以其多方位民主涵盖认可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利与“民主”权利,它普遍承认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它的重要理论分支也承认自然物的权利主体地位。既然如此,人类在自然界贯彻实施多数决定和保护少数原则就有了充分的立论依据,从而使自然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人类保护成为可能。(3)自然生态政治的重要理论分支认为自然存在自价值,尽管迄今为止它还只能被看作假说,但是它确实是人类政治理念的新境界,是人类悟性的一次大升华,是人类道德发展的一次飞跃。有了这些,人们会真心实意地去爱自然、善待自然,把对自然的破坏缩减到最小程度,容自然按自身规律演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