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与民主巩固:东亚政治实践对西方经典理论的检验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奇琦,政治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讲师。(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西方经典理论认为,公民社会在民主巩固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监督选举过程、推动政治参与、强化民主教育等方面。通过考察东亚国家的政治实践来检验西方学者关于公民社会与民主巩固的结论可见,东亚公民社会仍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利于民主巩固的因素,如公民社会缺乏对民主政治制度化的影响力、公民社会在社会整体利益的整合面前无能为力、公民社会的过度动员等,很容易对民主进程造成分裂性的影响。这一结论表明,对于制度赤字的转型国家而言,公民社会的发展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而要更为有效地巩固民主,仍需回归到国家、政府和政党来思考问题。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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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社会与民主巩固是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话题。西方政治学理论关于公民社会在民主巩固中的作用,已经有一些重要的讨论。当然,这些讨论多数基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政治实践。本文试图在总结这些分析的基础上,运用东亚国家的政治发展实践来检验西方学者的这些结论。文章的分析脉络是:先对民主巩固的概念进行界定,其后总结西方学者关于公民社会与民主巩固相关性的分析,之后考察已经基本完成民主转型的东亚国家——泰国、印尼、菲律宾、韩国这四国的政治发展实践,来检视西方学者的分析,最后得出关于两者关系的综合了东亚政治实践的新结论。

      一、民主巩固的概念界定

      关于民主巩固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制度主义的定义,另一种是规范主义的定义。制度主义定义的代表观点是亨廷顿的民主巩固论。亨廷顿曾经提出过一个“两次政权易手的检验标准”。“如果在转型时期内第一次选举中掌权的政党或集团在此后的选举中失去权力,并把权力移交给获胜的竞争者,而且,如果这些选举中的获胜者然后又和平地把权力移交给后一次选举中的获胜者,那么,这样的民主政权就可以被看作得到了巩固。”[1]这一定义的优点是在检验实际案例时易于操作;缺点是单纯从选举或制度形式来界定民主巩固,内涵显得较为单一。

      规范主义定义的代表人物包括林兹(Juan J.Linz)、斯蒂潘(Alfred Stepan)和戴蒙德(Larry Diamond)。林兹和斯蒂潘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民主巩固的内涵:一、行为上,在某一地域的民主政体中,重要的行动者不再动用重要的资源,不再通过创建非民主政体或分裂国家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二、态度上,即使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公共意见的多数仍相信民主的程序和制度是管理集体生活最适宜的方法;三、宪法上,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的力量服从、且习惯于在符合民主规制的法律、程序和制度范围内解决冲突[2]。戴蒙德与林兹的观点比较接近。戴蒙德认为,“要想得到巩固,民主必须在政治精英、政治组织、广大民众等三个水平上达到深厚、宽广和持久的合法性。在每个水平上,行动者都必须在规范上坚信民主是最好的治理形式,在行动上遵守宪政制度的规则和程序。”[3]

      本文对民主巩固内涵的界定更倾向于规范主义的定义。本文认为,民主巩固的内涵并不简单是民主制度的维持,更是民主制度引导的政治行为者准则和规范的巩固。民主巩固是政治精英和广大民众在行动上和态度上逐渐认同民主规范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民主的原则和程序成为“市镇里唯一的游戏规则”。民主巩固不仅要建立和维持一个民主政府,还需要形成一套恪守和实践民主的规范。

      二、公民社会与民主巩固:西方经典理论的分析

      很多西方学者都持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公民社会与民主有着极其重要的关联。这可以回溯到19世纪初托克维尔关于美国公民结社传统造成美国公民民主意识浓厚的分析[4]。阿尔蒙德和维巴关于公民文化与自由民主增长相关性的讨论也反映出相同的观点[5]。这一倾向在普特南的《让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普特南认为,公民社会推动民主的可持续发展。他以意大利为例来证明,由于存在活跃的公民社会,意大利北部民主政治发达;由于缺乏活跃的公民社会,意大利南部充斥着前现代的庇护制结构和家庭主义,政治发展相对滞后[6]。

      西方学者认为公民社会可以有效推动民主巩固的观点集中在:一、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制衡和约束是民主在国家层面巩固的重要条件。公民社会能够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国家机构的武断决策。而且,公民社会的成长有助于形成强有力的反对派,而反对派政治是保障民主政治巩固的一个重要方面[7]。二、公民社会对政治过程的有效监督是民主在制度层面巩固的重要条件。公民组织作为一种制度选择,可以通过监督提高立法和行政过程的有效性和透明性,使那些权威政治中流行的庇护关系(client-patron relations)、俸禄进贡(prebendalism)、任人唯亲(cronyism)和裙带关系(nepotism)在现代政治运行中受到限制[8]。三、公民社会的民主教育功能是民主在民众层面巩固的重要条件。民主政治的规则是利益的妥协。公民社会的组织生活可以增加参与者的社会宽容感,从而可以减少政治暴力和种族争端[9]。

      关于公民社会在民主巩固中的作用,民主巩固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戴蒙德有更为全面和详细的论述。他在《发展民主:通向巩固》一书中阐述了民主巩固的三个要素:分权、政治文化和公民社会,极其强调公民社会在民主巩固中的作用。戴蒙德有一个重要的判断:“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巩固比民主启动更加不可或缺”[10]。

      就公民社会对民主巩固的作用而言,戴蒙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公民社会能够发挥制约、监督和限制国家权力滥用的作用。这一作用可以减少在新兴民主国家中流行的政治腐败,也可以迫使政府更加负责任、更加透明和更具回应性。二、公民社会可以发挥公民教育的功能,使得精英和大众更加信守民主的观念和规则。那些致力于保护公民自由和人权、推动政治改革的公民组织悄无声息地承担了公民民主教育的功能。三、公民社会通过推动公民政治参与来巩固民主。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在动员公民政治参与方面补充政党的功能,特别是在公职选举过程中。四、公民社会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利益表达的功能。通过赋权于民,可以增加民众对民主代议政治的认同感。五、公民社会还可以训练未来的政治领导人,公民组织的活动同样可以训练民众更有效地应对政治变迁和更有力地塑造合格的政治领导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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