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反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独特机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邦友,浙江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310012)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合法反对是西方民主政治历程中发展出来的政治原则,是民主权利的另一基本方面。就其功效而言,它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具备的伟大职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独特机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出现多元化趋势。社会各地区、各行业、各阶层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矛盾日趋增多和尖锐,由此导致的人民内部矛盾也呈空前活跃的特点。社会内部蕴藏着不容忽视的危机和风险。在此局势下,和谐成了社会普遍的价值诉求,构建和谐社会自然成了当下社会关注的中心话题。在这种情形下讨论“合法反对”,似乎是一个不和谐音符。然而历史已充分表明,合法反对是一个社会必须具备的一项伟大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的独特机制。

      一、合法反对的起源和涵义

      合法反对是西方民主政治历程中发展出来的一项政治原则,是民主政治之多数决定原则所具有之弊害的解毒机制,是真正的民主政治的反向标志。

      古希腊民主是人类政治社会民主生活的第一次尝试,它追求的是城邦公民完全掌握国家权力,民主因此被定义为人民的统治。当时的希腊人很为自己的政治生活方式而感到骄傲,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著名演说就表达了希腊人的这种情绪。然而古希腊民主政治生活有一致命缺陷,那就是缺乏对少数的保护。少数除了绝对服从多数的统治外,别无其他权利。由于缺少“合法反对”的权利,少数常常因自己的权利受损并得不到救济而对多数心怀叵测,而多数也因缺乏来自少数的有力的“合法反对”而纵情恣意,滥用多数的权威,从而导致多数暴政。这是古希腊民主即便在当时就被柏拉图等人所诟病的原因,也是民主政体常常发生内讧和政变的肇由。亚里斯多德就曾指出过:“就平民政体而言,政变都起因于群众领袖(德谟咯葛)的放肆”(注:〔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8页。)。而群众领袖政治上的放肆除了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外,就与政治共同体内缺乏有力的“合法反对”有关。

      在中世纪的欧洲,无论是神权还是王权,都想一统天下,建立专制性的权力结构,并为此而爆发长达三百年之久的权力斗争,斗争的结果是形成神权和王权各管人类生活一个方面的结构性分权状态。这种结构性分权对防止任何一种权力走向极端是有利的,但它本身却不是对“合法反对”原则的承认,而是因为自身力量有限不能完全并吞对方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容忍。事实上,在每一种权力的管辖范围内,权力的行使是专制而又专断的,容不得有任何反对的存在。这一点在中世纪末期表现得尤为明显。那时,对圣经上阐述的教义不能有丝毫怀疑,所有科学都成了神学的奴婢。布鲁诺、伽利略和哥白尼都曾因阐述与教义不合的科学见解而横遭迫害;在世俗的政权领域,各国专制君主的专横程度与教皇教士相比往往有过之无不及,他们也不允许存在任何对自己权威意志的合法反对,对任何不同政见都要给予最残酷的政治迫害。这种追求同一的暴政最终激起资产阶级的反叛和革命。

      在英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斗争过程中,出现了政治力量的分化:一派与土地贵族和君主有更深的关系,主张更多地保留传统体制,被人称为“托利党”;另一派与工商业有密切的联系,要求更多的分享权力,被人称为“辉格党”。这两个政治派别在其产生之初就不存在性质和主张上的截然对立,它们之间有相似也有相别,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是其关系的基本状态。斯宾塞说它们的区别为一方尚武,一方推崇工业;一方以地位的体制为特征,另一方以契约的体制为特征;一个追求强制的合作体系,另一个追求自愿的合作体系(注:〔英〕斯宾塞:《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休谟则说:“托利党在赞成实行自由政体的同时却更爱君主制;而辉格党则在赞成君主制的同时更爱英国政体中的自由成分”(注:〔英〕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1页。)。正是这种性质和主张上的相似又相别决定了它们之间既斗争又妥协的政治关系,1688年“光荣革命”便是这两派政治势力斗争妥协的杰作。革命以后,这两个政治派别围绕着国家政权继续进行着激烈的政治权力斗争,并在斗争中逐渐发展出“合法反对”的政治原则。美国的情况与此相似。它在独立以后的政治生活中围绕国家体制的构建也充满了不同派别之间的斗争。这种派别之争先是在国会内部进行,后来逐渐深入到社会民众中去。由于这种派别之争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进行的,且参与政治斗争的任何一派都不自命正义和神圣,因而就有了一份对对方的宽容,由此决定了派别之争的可妥协性:即任何一个政治派别都不以在政治上彻底摧毁对方为目的,而是想通过展示自己的思想、政见,赢得选民的多数支持,进而取得执掌政权的权利;在自己取得执政权后,也不取缔对方的存在,而是容许对方作为一个合法的反对派对执政党及其所组织之政府的政策展开批评和抨击。未能获得多数支持的少数派也不因失去执政权而对现行体制心怀不满,而是在依然保持对现行体制忠诚的前提下,积极地反对居多数地位的政党及其政府的政策,以便在某个适当的时候取而代之。后来的思想家就从这种政治斗争实践中抽象出“合法反对”的政治原则。可见,合法反对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历程中逐渐衍生的,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没有多数决定就没有民主的话,那么,同样重要的是,没有少数的合法反对,也就没有真正的民主。

      历史上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都曾论述过合法反对原则。约翰·霍布豪斯提出的“女王陛下的反对党”这个奇怪的名词,就体现了合法反对原则的全部内容。美国政治学家霍夫斯塔特在《美国合法反对的起源(1870—1840)》一书中对合法反对原则有过较全面的论述。他将合法反对原则概括为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反对的认同;二是有组织的反对;三是以和平方式实现政权更替的充分自由(注:转引王建华:《试析西方政党合法反对的原则》,《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