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绩效、国家合法性外部化与全球化进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雪冬,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杨靖旼,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现有的国际体系和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各国国家制度建设逐步完成,其面临的合法性问题首先不再是权威如何授予和获得,而是制度如何运行以产生治理绩效。治理绩效合法性也有外部来源,并对国家合法性的稳固和提升产生重要影响,这就是合法性外部化。围绕合法性外部化的三种运行方式,即自主型外部化、依附型外部化和反向外部化,构建一个分析框架,可以解释不同的外部化方式对全球化进路的影响。当下各国国内治理遭遇严峻挑战,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为转移国内矛盾采取反向外部化,导致了“去全球化”、“逆全球化”的逆流。对于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应更积极地平衡合法性外部化与国内治理的关系,在优先解决国内治理危机的前提下,努力推进全球化向着更加开放共赢的方向发展,为国内治理问题的解决创造更有利的外部环境条件。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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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化进程就进入了深刻盘整时期。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各国的治理反应,更使人们对全球化的信心降至“冰点”,出现了“大停摆”(the Great Lockdown)①、“新冷战”、全球化“熔断”②等多种判断。尽管对全球化前景的具体描绘有所不同,但一个普遍性的共识是:我们进入了一个更不确定、更不安宁、更加动荡的世界。那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持续大半个世纪的全球化进程会就此中断,或者改弦易辙吗?还是会在各国共同努力下,走出这段漫长的“平台期”,进入新的阶段?这显然是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时代课题。本文将从国家合法性外部化角度,回溯全球化与民族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互动演进过程,讨论全球化如何通过强化国家合法性的外部来源来影响国家的内部治理过程,同时,国家的内部治理变化又会如何影响、塑造全球化的行进路线,以尝试探寻全球化进一步深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可能路径。

       一、全球化、治理绩效与合法性外部化

       与民族国家初创时期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合法性来源的经典三分法相比,当代各国的合法性生成机制是在国际体系逐步建立和全球化不断深化的双重背景下展开的,更为复杂多样。自17世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民族国家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形式,从西方发展而来的现代国家制度构件伴随着全球化的扩展已在各国普遍建立③。当前,各国面临的合法性问题首先不再是权威如何授予和获得,而是在现有的国际体系和全球化背景下,制度如何运行以产生治理绩效。

       从各国国内情况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不再是职能单一的“守夜人”,而是广泛深入地参与到各个领域运行之中,成为承担诸多责任的“治理者”。在国际层面,随着国际格局的逐步稳定和全球化的日益推进,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国家间的竞争从战争冲突转化为治理绩效竞赛。由此,治理绩效成为合法性的首要来源,使制度有效运行起来,回应社会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决定着国家合法性的稳固和提升。

       在绩效合法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同时,合法性来源向外部大大拓展。在国家建构过程中原本就存在着“国际动力”④,对外联系的发展又使各国身处国内大局与国际格局的交界面上,因此在“国内合法性”的基础上,来自国际社会的承认、支持和认同,对于维护合法性的作用也更为突出。伊恩·克拉克认为任何国内合法性都包含国际方面的内容,并归纳了国际合法性的双重内涵,即“身份正当”(rightful membership)和“行为正当”(rightful conduct)⑤。国家要获得来自国际社会的认同,不仅要加入各类国际组织,获得成员身份,还要遵守国际规范,回应国际舆论,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即使是大国也要“虚伪”地接受国际社会提出的要求⑥。然而,国际合法性概念的解释力存在两个不足:

       第一,这个概念是单向的,不能展现国家作为合法性主体对自身国际合法性的构建。无论是“身份”还是“行为”,其“正当性”的评判者、赋予者都来自外部,但实际上国家并非被动接受者,也会主动争取适合自己的“身份”,实现自己意图,建构自身“行为”的“正当性”,以争取国家发展可利用的外部资源,赢得更为有利的国际环境以及外部支持,从而提升制度绩效,强化国内的支持和认同⑦。一些大国还会通过推广本国价值理念,提升本国形象以及制度影响力,将国内合法性的认知模式提升到国际层面,从而影响、塑造国际合法性的衡量和评价标准。

       第二,这个概念是中性的,没有显示出国际合法性也是一种制约,会产生负面效应。国际社会通过国际规范、舆论以及直接干预等方式不同程度地影响、约束着国家主权的绝对性以及决策行动的自主性,由此出现了“共享主权”(shared sovereignty)⑧、“有限国家状态”(limited statehood)⑨等现象。发展中国家受到的影响尤其明显,一些国家要根据国际组织或该组织的主要捐助国提出的要求来调整国内政策;一些国家的政权是在外部力量支持下建立或移植而来的,需要外部资源输入才能维持。虽然这些国家暂时拥有了国际合法性,但是需要通过改善国内治理才能得到国内社会的承认。更重要的是,外部因素的参与和介入并不能促使可持续的内生发展机制的形成,反而会加剧原来的国内矛盾,造成国际合法性与国内合法性之间的冲突。

       因此,本文使用“合法性外部化”来指代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合法性外部来源的增多及国家的回应、调整以及参与建构。这是一个国际社会与国家在塑造国家合法性时的双向互动过程。合法性外部来源的增加不能自动转化为国家合法性的提升,还必须得到国家这个主体的接受,并应用于治理绩效的提升之中,才能成为国家合法性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在全球化进程中所处位置、国家发展对外部要素的需求以及国内治理结构等方面有所不同,各国的“合法性外部化”程度、方式也不同,采取的立场、态度和选择的回应路径也存在差别。

       合法性外部化在内容上主要包括:(1)治理理念的外部化,即评判国家治理模式、治理行为及其效果的价值理念深受外部影响,主要表现为治理理念从外部直接移植而来(内嵌),拒绝接受外部的评价(脱嵌),凭借国家实力的绝对优势将国内的价值理念向国际社会推广(输出)三种情况。(2)治理集团的外部化,即治理集团的成员有密切的外部联系或受到外部的支持,甚至是外部力量的代理者。治理集团可能是主动建立外部联系,争取外部支持,也可能是被动卷入,被迫接受外部强制施予的“支持”。(3)治理资源的外部化,即经济发展以及制度运行所需要的资源依靠外部提供、援助甚至保障,表现为经济、技术与制度扶持等方面的外部援助,以及主权认可、和平协议、市场准入等确保外部化顺利进行的外部支持。同样地,这类支持和保障可能是主动索取的,也可能是被动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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