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民社会观适合中国吗?

作者简介:
(德)托马斯·海贝勒,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所长,东亚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曾担任德中友协主席。(杜伊斯堡 47048) (德)诺拉·绍斯米卡特,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东亚研究所博士。

原文出处:
南开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热点。由于这一问题与当代中国社会政治变迁密切相关,因而引起国内外中国问题专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尽管中国出现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以及利益代表的重构,但是公民社会以独立于国家的自治和独立于传统结构如家族、单位或家庭的自治为前提,涉及公民结构及其思维模式的形成等诸多因素,其形成条件在中国才显露征兆,中国现在还没有产生公民社会。把西方语境中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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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东欧国家的知识分子就着手研究“公民社会”,此后该概念被广泛地接受。现今,对公民社会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观点,从学科的角度看,政治学、民族学和人类学对这一概念的解释各有侧重点。例如,苏格兰启蒙知识分子佛格森(Ferguson)对公民社会的理解立足于个人和集体行动者的道德共同体,黑格尔的公民社会概念则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民社会是指社会独立于国家的部分,即它是多种多样“自治的、公共的舞台”,它需要独立于国家(确切地说是执政党)的组织来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一方面,欧洲的公民阶层经由罗马法、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等形成;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以家族或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以及学习过程为前提,它刺激了自由公民的责任心并形成共同责任。因此,尽管中国出现了社会分化、利益重组以及利益代表的重构,但是公民社会来日方长,它涉及公民结构及公民思维模式的改变。

      从1997年开始,中国重新兴起了创立公民社会的讨论,它包括利益集团和少数群体的保护、独立的司法制度和信息渠道、确立协会与组织的权利等,目前主要是新闻和言论自由。公民社会的先驱者认为,可以通过形成中产阶层来加强社会的民主力量,但是,中产阶层的形成是民主化的结果,在集权主义社会不可能形成亲民主的中产阶层。当中国的科学家想为公民社会的形成设置一个测量工具时,他们使用的是英语的“公民社会组织”概念。这样的组织被理解为社会公益组织,它们与国家合作共同承担实现社会现代化的任务。这种观点离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很远。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公开(公共空间),它较之于“社会空间”具有理想性,在此域面人们对强权的干预可以自由地表达公开的看法。但是,人们把这个发端于英美社会的复杂概念有意识地进行简化,从而使其不必局限于哈贝马斯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狭隘范围。例如,可以把家族组织界定为公民社会组织,因为它属于一种有组织的公民,它建立在获得认同的、致力于乡村公益的农村精英基础上,同时它具有某种程度的自治性,但这种自治不是批评或控制国家的公开性。美国华裔科学家将具有集权主义色彩的国家一社会关系结构向复杂化和多元化社会的转变与公民社会概念相联系,这样的公民社会并不必然与国家对抗,但它为自治的空间而斗争。中国在参与全球变革的过程中开始向福利国家转变,因此,一些中国科学家不同意把公民社会作为国家与社会间对抗权力机关的思想,主张伙伴式的合作模式。最近,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将社会管理、公共行政和经济利益组织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并使其与国家主管机构一起共同制定利益集团组织条例。

      波兰社会学家P.Sztompka在他有关公民社会的概念分析中也很少提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问题,而是更多地关注后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社会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作为参与市场经济前提条件的企业文化;作为参与民主秩序前提条件的公民文化;作为参与自由精神讨论的讨论文化;作为现代社会相互影响的日常文化[1](p.88)。这些条件是“公民社会的权能”所需要的,也是现代社会中要达到公民社会的先决条件,不存在或者没有形成如上条件,就谈不上公民社会。我们就此入手,分析所选择的政治领域,透视中国在这些领域是否开始产生这样的政治文化。我们首先分析中国国家角色的转变及社会力量较强的释放问题,然后,阐述协会与团体的实质,并举例说明企业家(作为政治企业文化的部分)的利益追求及压力集团和非政府组织的形成,研究知识分子和思想家在政治过程中的地位,阐述自我管理、基层选举的功能、网络和虚拟社区等问题,最后回答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

      一、改革导致国家—社会的分离

      公民社会进程的第一个前提是国家组织之外行动空间的产生以及社会力量的增长。这里,改革是决定性的推动因素。自1979年以来,中国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由此导致的原有国家组织从农村中退出,这是社会力量增长的第一步。70年代由于农产品和日常必需品供给状况的短缺,首先在贫困地区,然后在全国,农民自发地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当国家领导阶层认识到,家庭经营刺激了产量的提高,进而较快地改善了城市供应状况,于是它在全国范围内作为“农业改革”的纲领建立起来。

      1.社会分化 农村集体工作组织的解散表明,家庭经营不需要这么多劳动力。在农业领域,大量的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不能进入国有企业就业,个体户即作为独立的商人或手工业者成为惟一的出路。农村手工业者、小商人和流动摊贩填补了服务业的空白,成为城市便宜的劳动力,同时成为形成和快速发展的私人经济领域的主体部分。该领域在20世纪80年代终于得到中国高层政治领导的承认,并成为市场经济结构的基础。目前,90%以上的企业和大约50%的就业者主要在私人经济领域,他们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发展导致了企业家群体的产生,他们不仅具有经济自主性,而且在政治上不断要求进步。2002年底召开的党的十六大终于允许私人企业家入党。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和个体户发生了分化,快速的经济发展和与世界市场的紧密联系也促进了职业阶层的形成,由此产生了重要的城市中产阶层群体。技术人员和学者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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