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小科,外国哲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从事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和“市场性”问题的研究。(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在这方面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内涵设计:社会契约理论奠定了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分权学说设计了使国家权力和谐运行的政府机制;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理论追求的是经济的和谐发展;对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划界,追求的是公权与私权以及不同思想观念之间的和谐;“积极自由”关注的是实现社会和谐所需的物质条件;责任型政府则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物质、制度和法律方面的保障。在对以上诸领域和谐的一步步探索中,西方国家建立起了他们的“和谐社会”。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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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因此也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重要话题之一。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将社会和谐与社会公正联系在一起,指出:人类社会“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1]。以后的西方思想家对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理解,均未摒弃这个思路。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等政治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谐”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始终贯穿着对和谐社会理论的种种构想以及实现途径的设计和追求。

      本文旨在对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所蕴涵的丰富社会和谐思想,尤其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家为实现社会和谐作出的诸多设计和追求作一粗浅的梳理,以期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古典自由主义者与社会和谐

      (一)提出社会契约理论,奠定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现代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对社会(国家)的起源作出过两种不同思路的解释——“经验论”的归纳和“唯理论”的解释。前者用重经验事实的自然科学去研究人类社会,从人类社会演化的历史事实当中去寻找答案。古典自由主义者走的是“唯理论”路线,他们将古希腊哲学家提出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从逻辑出发构想出社会契约理论,对国家和政府的诞生作出一种纯理性的解释,并使其发展为现代政治学的逻辑基础。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类最初平等地生活在一种不受他人权力约束的自然状态,国家和政府诞生于社会成员普遍同意对自己所拥有的个人权利进行放弃或让渡的基础之上。社会契约理论在不同的思想家们那里有着不同的解释,从而演绎着不同的版本,其中洛克的版本最具影响力。洛克将社会契约理论建立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2]之上。他设定人人平等,天生地被赋予了不可由外力剥夺和侵犯的自然权力;人们相互独立,不依附于任何权威;任何人都不应伤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一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利)。但仅有的自然法只是一种道德约束,不足以裁判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去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裁判者;由于缺少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每个个体的自然权利处在很不安全的状态。为了更好地保护各自的自然权利,人们相互之间达成一种契约,授权(惩罚侵害者的权力)给一位或多人组成的一个集体,与其签订契约,由后者按照社会成员全体或大多数人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而行使。人们由此进入社会状态,成立国家,建立政府。如果执政者违背契约,破坏公意,损害人民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时,特别是当人民的自由、财产被暴力夺去时,人民就有权取消契约,将自由与财产再夺回来。

      社会契约理论虽为一种逻辑设定,但在从个体的自由“身份”到社会“契约”,再从契约到“身份”的转变中,可以逻辑地推出:(1)社会成员生而自由、平等的身份;(2)政府的权力为民所授;(3)政府的权力应为民所用: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服务,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政府的合法性在于不违背社会成员的意志,不掠夺和侵吞公民的个人财产,代表最广泛成员的利益。社会契约理论的这些推导,从源头上对国家、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给出了一种比较消极、被动的定位,以此避免处于强势的国家权力对处于弱势的个体权利的伤害和侵犯,为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以求得社会和谐奠定了道德基础。

      (二)设计分权和权力制衡机制,以求得国家权力运行的和谐

      人们把权力授予政府、交给主权者之后,并不意味着他们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洛克认为,权力对于人类的弱点有极大的诱惑,权力集中会促使主权者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立法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契约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和政府,要对国家公共政治权力执掌者手中所握有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否则,人们的境遇将要比在自然状态下更为恶劣。为此,洛克在主张主权不可分割的情况下,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立的构想。

      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孟德斯鸠那里发展为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无论是贵族或人民的机构)之手,否则,自由将不复存在;三权不仅要分立,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分权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被称为人类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它使国家权力运行的和谐在理论上成为可能。

      (三)倡导自由竞争和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值,以求经济的“和谐”

      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贸易、社会分工、市场竞争是生产财富的重要源泉。当每个人在全力做自己擅长做的事情,然后将产出的东西进行交换,就可以大大提高财富的生产数量;市场作为一双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动、合理地配置着各种资源,激励着人们去高效地竞争和生产。边沁进而指出,当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造出最大量的财富和幸福时,社会财富和社会幸福总量也就达到了最大值;因此,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有益于国家财富的增长。出于这种逻辑,亚当·斯密、边沁等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一切干预,认为人们本身生活在一个透明的、不用太多协调和管理的世界中,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解决;自由竞争的规则是一套文明沉淀的产物,政府只是这套法则的被动执行者,是资本主义的忠实“守夜人”,“政府的座右铭应当是——无为而治……农业、工业和商业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就像第欧根尼对亚历山大大帝提出的要求一样简单:请不要挡住我的阳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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