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分享的治理困境:基于贝宁与肯尼亚的对比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祁玲玲,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linglingqi@nju.edu.cn。南京,210023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制度设计被认为高度影响一国的政治发展与治理水平。根据利普哈特协和式民主理论的框架,权力分享机制会较好促进一国民主发展;然而在面临国家力量弱小、政治精英的民主妥协精神缺乏的情况下权力分享机制存在着相当的脆弱性,甚至表现为民主发展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张力。本文基于对两个新兴的非洲选举民主国家贝宁与肯尼亚的分析发现,在以比例代表制及高度分化的政党体系为基本特征的分权制度下,贝宁虽然民主发展相对稳定但治理水平始终止步不前;而肯尼亚的多数制选举制度则带来权力相对集中的政党体系,民主发展受阻但国家治理却在稳步提升。该发现挑战了利普哈特关于权力分享制度设计的乐观结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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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80年代起,制度主义的研究在西方比较政治学领域中强势兴起(March and Olsen,1984;Hall and Taylor,1997),制度设计的独立作用被视为钳制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利普哈特从其早期的协和民主理论(Lijhart,1969,1979,1981)发展而来的关于“多数制民主”与“共识民主”的区分是最为醒目的制度分析框架之一(Lijphart,1999,2012;包刚升,2014;杨光斌,2010)。现有关于权力分享的制度主义研究主要致力于分析各国的民主发展状况,关切各国的民主质量问题,尽管对战后和平问题中权力分享的机制也有着逐渐深入的讨论(McAuliffe,2017),但这些研究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民主运作。然而,新近的民主实践以及研究表明,权力分享机制存在极大的脆弱性,在国家力量弱小、政治精英的民主妥协精神缺乏的情境下尤其如此;而且民主运作水平既不能代表一个国家的基本发展状况,也不能保证国家其他方面的高效运作,由此权力分享与国家治理成为重要议题(Cammett and Malesky,2012)。如果说权力分享带来了西方国家“更宽容更温和”的民主(Lijphart,1999:275),那么,权力分享的制度设计究竟如何影响了国家治理呢?本文主要以两个非洲国家的治理状况来分析权力分享机制在带来了民主发展的同时,又如何影响了国家的治理质量,从而加入批判权力分享制度研究的行列,重新考量利普哈特所推崇的权力分享民主的观点。

       文献综述:权力分享的制度主义研究

       利普哈特早在1969年指出,所谓的协和民主是指“政治精英统治下的政府能够将破碎的政治文化转换为稳定的民主体制”(Lijphart,1969:216)。他将协和民主定位在精英民主的范畴,强调政治精英之间的妥协和合作是民主制度良好运作的关键(Rudy,2000:511)。此后在民主稳定领域,利普哈特自身首先将协和式民主的论断做了系统化完善(Lijphart,1999,2012)。共识—多数民主的分析框架和权力分享的基本指标被诸多学者广泛运用,用来考察对少数派的代表权力(Indridason,2011;Kennedy,Pierson and Thomson,2016)、民主满意度、一国民主发展的总体质量的影响等。早先,这一研究还主要集中在西方成熟民主国家,随后逐渐在发展中国家研究中也有所涉及(祁玲玲,2017:12-17),学者们从政党认同到选举制度,从政治信任到政治动员都进行了权力分享与权力集中维度的经验考量。

       而在权力分享框架运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中,有一脉研究致力于考察权力分享机制与内战后国内和平方案的相关议题。近些年,诸多非洲国家的战后冲突解决与和平的实践让学者们开始质疑权力分享方案在族群冲突剧烈的国家是否真正得以维系(Sriram and Zahar,2009;Mehler,2008a,2008b;Horowitz,1993)?不少研究表明,权力分享机制自身孕育着自我毁灭的种子(Carmmett and Malesky,2012)。比例代表等制度设计在将权力分配给不同族群的同时,也可能导致族群之间的分裂,在没有基本民主共识的社会中,深刻的族群分裂可能将社会引向撕裂而非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和共建(Lustick,Miodownik and Eidelson,2004)。对权力分享制度运用在西方成熟民主国家的乐观似乎很难推衍到包括非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权力分享的机制设计往往在经历短暂的战后和平之后,在没有足够的其他社会、经济条件的支撑下最终还是沦为政治精英之间的分赃,进而使得真正的民主妥协机制最终崩溃(Auliffe,2017)。当然,学者们仍然在进一步探究究竟权力分享机制如何设计,例如在比例代表制内部,“封闭名单比例代表制”(closed-list PR)是比“开放名单比例代表制”(open-list PR)更有利于和平的构筑,权力分享机制还需要其他条件的保证等等(Ran and Qi,2018;Kolev,2014)。

       以上所呈现的权力分享的文献均围绕一个关键词——民主展开。对于我们后文将要讨论的两个国家,贝宁与肯尼亚,目前的主要研究仍然是民主发展问题(Cheeseman and Tendi,2010)。即便有关于权力分享制度设计与治理的讨论,也往往被纳入和平机制与民主发展的框架之内(Sriam,2008;Curtis,2012)。这是第三波世界民主化浪潮之下研究的惯性所致,从某种程度上也是西方民主价值在比较政治学界的延伸的表现。然而,事实表明,民主制度本身并不天然解决国家运作中形形色色的复杂议题,甚至在某些情形之下,民主运行与国家建构、治理能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强大的张力(Ross,2006;Bierschenk,2009;Hanson,2015)。

       理论基础:权力分享与有效治理

       根据利普哈特的“协和式民主”以及此后发展出来的“共识民主”理论,权力分享的制度设计不仅能够构建高质量的民主体制,而且对政治生活运行的方方面面均有着积极的制度效应:可以提高宏观经济管理的效率,增进政治平等,减少腐败,等等。而这背后的理论机制并不复杂:在权力分享的典型机制下,在国家的最高立法和行政机构中,资源分配的权力被分配到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精英中,从而使得各个群体的利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都有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各个群体在制度框架下对资源分配展开博弈,进而直接影响到事关自身利益的政策出台。通常在比例代表制下,选举后立法机构的组成往往更好地反映了描述性意义上的民主性,更贴近代议制民主的本质;但同样重要的是,这可能在决策的过程中更好地构筑政治精英合作的氛围,因为比例代表之下很难出现“赢者通吃”的格局,任何政党或者利益集团的代表都需要形成长久或者暂时的政治联盟来争取政策通过的可能,这一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少数派族群在事关其核心利益决策上的否决权。在大量立法事务的博弈过程中,代表不同族群利益的政治精英们实际上最终需要在相互互动合作、相互妥协中实现利益共赢(Lijphart,1992:494-495)。当然,权力分享的机制也展现了民主机制本身一些优良的特质,更好地回应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同时政策过程中政治精英之间流畅的信息流动给政策的合理性、民主性都带来制度性的保障。这应该是利普哈特理想中协和式民主运行的状态,而事实上,当权力分享的制度设计延伸到冲突剧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堪忧的发展中国家时,其运行却遭遇着理论和现实中的诸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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