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叙事作品中,必定有一个或多个叙述者,将故事讲述出来。而在叙述的过程中,都一定会经由一个特定的“视点”(point of view),也就是一个观察点。通过这一特定的观察点,叙述者将所看到的一切呈现出来。在这里,叙述者的“说”,与其所置身的某一观察点的“看”,既可统一,也可加以区分。原则上,一个人既可说出他所看到的东西,也就是说,同时做两件事:看与说;但是,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一个人可以说出某一个特定的人物所看到的东西,以另一个特定人物的“视点”来进行讲述。热奈特据此区分了叙述(说)与聚焦(看)之间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视点的“看”或“聚焦”,并不仅属于一个单纯的技巧或形式层面的视觉问题。“看”所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一种视觉的眼光,而这只是就强调观看的角度而言。“视点”所展现的是“感知或观念上的位置,按照这一位置,叙述的状况与事件被表现出来”(注:Gerald Prince,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Lincoln: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87,p.73、p.66.)。因而,它并不只含有纯粹视觉的意义。与此同时,它也意味着感知、思考、体味、看或可能看到的东西,而这当中自然包含着思想、意识、价值判断、观念形态等更深层次的含义。换句话说,在它所涉及到的视觉的意义之外,视点还包含着思想的意义,或者说具有思想的功能。这种思想的功能,在视点及其对象之间能动地表现出来。米克·巴尔在她对“聚焦”的阐释中,指出聚焦是“视觉”(即观察的人)和被看对象之间的联系,她把“所呈现出来的诸成分与视觉(通过这一视觉这些成分被呈现出来)之间的关系称为聚焦(focalization)。这样,聚焦就是视觉与被‘看见’、被感知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而就“感知”而言,她认为,它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诸如一个人对于感知客体的位置、光线、距离、先前的知识,对于客体的精神心理态度等,所有这些以及其他众多因素影响着一个人形成并传达给他人的图像。巴尔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叙述者与聚焦者、聚焦者与聚焦对象,并指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动态的关系。聚焦者并不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其偏向性不可避免。作为“看”的主体,聚焦者做出其解释,尽管所包含的主观见解在程度上可以变化不一,聚焦者做出解释活动并使之明晰的程度也变易不居。(注:[荷]米克·巴尔:《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谭君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177、18—19页。)“视点”或“聚焦”所涉及到的这种“看”与“思”之间的关系,不仅在叙事作品中存在,在其他艺术种类,诸如绘画、摄影、电影中也同样存在。 在叙事作品中,涉及到视点与思想之间的关系时,是否可以直接将它与真实意义上的作者等同起来呢?不可否认,任何一部叙事作品,都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作者所创作。其中叙述者的确定,视点的选择,也都由真实意义上的作者所决定。此外,在某种程度上,不少叙事作品也往往成为作者自身思想、情感、心路历程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白。作者往往借助作品中的叙述者、人物、事件等实现与读者的交流,乃至于与自身思想的交流,达到相互间错综复杂的隐含对话。然而,在叙事分析中,需要格外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必须将真实意义上的作者与叙事作品中的叙述者严格加以区分。前者是写作主体,后者则是叙述主体;前者是一个或多个具有真实身份的个人,后者则只具有语言主体的性质。可以说,叙述者从来就不等同于作者,而只是一个作者创造并接受了的角色,“‘叙述者’通常是指一部作品中的‘我’,但是这种‘我’即使有也很少等同于艺术家的隐含形象”(注:[美]布斯:《小说修辞学》,华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2、80—81页。)。更不用说这种“我”在作品中的表现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了。 在这里,布斯所提出的“隐含作者”的概念是富于启发性的。布斯称“隐含作者”为“作者的第二自我”,作者的一个“隐含的替身”。作者在写作时,不是在创造一个理想的、非个性的“一般人”,而是一个“他自己”的隐含的替身。“不管一位作者怎样试图一贯真诚,他的不同作品都将含有不同的替身,即不同思想规范组成的理想。”正如一个人的私人信件,可以根据与每个人的不同关系和每封信的目的,而会有不同的替身一样。因此,作者也根据具体作品的需要,用不同的态度来表现自己。(注:[美]布斯:《小说修辞学》,华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2、80—81页。)这里所说的“表现自己”,当然不是指作者自身毫无中介的直接显示,而是通过作品中不同的叙述者来进行的。因而,当涉及到“视点”的思想功能时,它所包含的是经由叙述者的视点所涵盖的。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大的心理复杂性。一个作者在他的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信念、道德规范、情感等可以与他在实际生活中所持的不一样,甚至出现巨大的差异。当然,二者之间也可能不同程度地同一。这样一来,通过叙述者的视点所显示出来的思想功能也就显得更为复杂了。 二 按照不同的取向,在叙事作品中可以区分不同种类的叙述者。这些不同种类的叙述者之间可以相互交叉与涵盖。在这些不同取向的区分中,一个重要区分在于叙述者是参与故事、成为故事内的叙述者,即所谓同故事叙述者,还是不参与故事、成为故事外的叙述者,即所谓异故事叙述者。后者即通常所说的全知叙述者或无所不知的叙述者。故事内叙述者或同故事叙述者,又称为“叙述代言人”(narrator-agent),这是一个在叙事作品中同时作为其所讲述的情境和事件中的人物、并对这些情境和事件产生可见影响的叙述者。(注:Gerald Prince,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Lincoln: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87,p.73、p.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