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体:间性、艺术与哲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鸣奋,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网络媒体的应用既创造了以虚拟性为特征的赛伯世界,而且促进了主体的虚拟化。虚拟主体是隐身交往的承担者,也是新型艺术的创造者。与之相适应的虚拟主体艺术以围绕身体、身份和自我的在线嬉戏为特征。虚拟主体之间的关系随着网络地位的上升而变得日趋重要,对虚拟主体间性哲学的需要因此应运而生。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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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所说的“虚拟主体”,是隐身交往的承担者。隐身交往以身体不在场为特征,目前正在互联网上大行其道。前卫艺术家利用隐身交往进行以身体虚拟化、身份虚拟化与自我虚拟化为特征的艺术实验,由此形成了别具一格的虚拟主体艺术。它不仅丰富了艺术的样式,而且拓展了人们对于主体间性的认识,并为虚拟主体间性的发展导乎先路。

      一、虚拟主体是隐身交往的承担者

      根据考订,“主体”概念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亚里士多德将主体视为性质和状态的承担者,伽桑狄将主体看成现象的承担者,康德等人将主体当成思想活动的承担者,而马克思则从物质实践活动出发去规定主体,将主体看成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注:李云龙:《主体概念的历史演变》,《北方论丛》1994年第2期,第29—33页。)作为承担者的主体应当是实体,而且具有能动性,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实践活动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主体又有受动性,这是问题的另一方面。主体能动性最集中的表现是创造,包括创造现实世界所不具备的实践活动的条件(数码媒体正是这样一种条件);在上述创造过程中,主体本身也受到影响,例如,主体创造出虚拟世界并在其中活动,自身也就虚拟化了。

      如果说主体是实践活动承担者的话,虚拟主体便是隐身交往的承担者。这里所说的隐身交往,目前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媒体进行的交往。它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主体之间的交往是在身体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二,对日常交往意义重大的躯体语言未能直接进入虚拟环境、发挥表义作用。发送信息的一方无法直接用躯体语言来增强其表现力,也难以察觉接受者对自己所发送的信息的躯体反应;接受信息的一方无法直接利用发送者的躯体语言来验证(包括证实与证伪),同样难以用自己的躯体语言直接向对方表达自己的反应。上述反应都只有转换为信号、通过媒体传输才能起作用。其三,虚拟性的交往环境并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因此,人们的交往方式主要取决于虚拟条件。如果虚拟条件允许的话,现实世界对于人的约束并非不可超越。比如,当事人可以相当方便地进行匿名交往,也可用多个化身同时出现于多个虚拟社区。

      对虚拟化的深入考察必然涉及其程度问题。所谓虚拟化程度,至少有以下三重含义。一是隐身交往在当事人的时间安排中占有多大比例。所占的比例越大,虚拟化程度越高。二是隐身交往对当事人的身份屏蔽产生了多大影响。影响越大,虚拟化程度越高。通过网络媒体所进行的交往大致可以区分为实名与匿名两种类型。实名交往通常是现实交往在虚拟世界中的延伸(当然也存在相反的情况,即当事人有意延伸为现实交往的虚拟交往),匿名交往则试图摆脱现实交往的种种限制。显然,以实名交往与匿名交往相比,后者的主体虚拟化程度要高得多。三是隐身交往中当事人所呈现的自我形象与其真实自我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大,虚拟化程度越高。如果说特定主体的真实自我在特定发展阶段具有唯一性的话,自我形象却可能是多重的,视当事人的需要及处境而异。因此,有必要对多重自我形象进行具体考察,区分它们与真实自我的不同差距。

      隐身交往导致虚拟主体间性的形成。主体间性(intersubjectuality)又译互主体性或交互主体性,指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或联系。如果说人类社会离开交往便无法存在的话,那么,主体间性既制约了交往的产生与发展,又为交往所左右。主体间性作为一种现象古已有之,但作为一个学术范畴却是到20世纪才引起人们重视的。胡塞尔、海德格尔、布伯等人为主体间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交往本身包括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与通过媒体进行的间接交往。因此,媒体与主体间性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任何时代的主体间性都打上了媒体的标记,因为媒体是人类赖以建立与发展其社会联系的手段。在互联网作为媒体渗入千家万户的时代,这一点得到了清楚的显现。当人们日益频繁地进行在线交往时,网络媒体就在人与人的关系上烙下了印记。某些关系是原先就有的,网络媒体的作用仅仅是使当事人的交往更为便利、迅速,并节省开销;某些关系是纯然通过在线交往建立的,网络媒体是维持这种关系的基本保证。后一种情况就涉及我们所说的虚拟主体间性。虚拟主体间性可能与现实主体间性颇为不同,而且离开了网络媒体就可能走样(如“见光死”)。

      所谓“虚拟主体间性”,指的是人们在隐身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们在现实交往中所形成的关系(即现实主体间性),因为隐身交往的参与者缺乏关于对方的身体特征、社会角色及自我意识的可资验证的参考系,一切都建立在符号的基础上。交往一方通过QQ、BBS、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等途径所传送的各种符号,由另一方综合成为某种符号集合体,这就是隐身交往过程被认知的虚拟主体。这一过程是可逆的,亦即交往参与者互为虚拟主体。如果没有“见光”,那么,要想对虚拟主体加以验证只能通过虚拟的第三方,而虚拟的第三方本身的可信性又只能在虚拟的第四方、第五方以至于第n方来求证。因此,虚拟主体间性存在无限推演的可能性。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虚拟主体间性也不同于人们在艺术交往中所形成的关系(即艺术主体间性)。艺术交往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虚构,即公开宣示(或确知)为假定的条件下仍不丧失其效用的假定。我们明知小说、电影、电视剧中的人物源于想象而非实存,仍然乐于“上当受骗”,这正是虚拟的魅力所在。不过,有一个基本前提:既然知道艺术交往以虚构为特征,当事人便难以指望自己与故事中的人物的交往能够扩展到现实层面。就此而言,艺术主体间性是以承认虚构为前提的。相比之下,隐身交往的参与者虽然以符号集合体的形态出现于虚拟世界,但这些符号集合体仍然对应着现实的人。如果当事人愿意的话,隐身者可以现身,隐身交往也可以向现实交往转变。就此而言,不妨认为隐身交往是介于现实交往与艺术交往之间的另一类交往,虚拟主体间性是有别于现实主体间性与艺术主体间性的另一类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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