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流传物”的意义生成与经典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持华(1970-),男,湖南桃江县人,杭州师范学院人文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在职博士研究生。杭州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原文出处: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历史流传物是解释学理论中一个相当重要、但尚末得到细致梳理的概念,作为理解和解释的对象,它指的是那些流传于历史进程中并不断得到新的阐释的文本。历史流传物的意义只能在文本与解释者、传统与当代的对话中才能生成,而历次对话所生成的意义共同构成了一个意义的群集。历史流传物的经典化是一个“效果历史事件”。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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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293/Z(2005)02-0000-00

      一 作为理解和解释对象的“历史流传物”

      解释学是关于理解和解释“文本”意义的理论或哲学。此处所说的“文本”,可以一般地理解为一切以书面文字和口头语言表达的人类语义交往的形式。不过,在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中,他更多地使用“历史流传物”(uberlieferung)来指称流传于历史进程中并进入了理解事件的“文本”。这样一种命名的目的旨在突出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所具有的历史性特征。

      深刻地认识到文本作为流传物具有历史性特征是十分重要的。解释之所以必要,乃是因为解释者所面对的是一个产生于既往历史时段并传诸后世的文本,历史的进程使得解释者与所需解释的文本之间发生了时间的“断裂”,导致沟通不易,索解无由。所以,解释学缘起的真正问题是:解释者与他解读的文本之间总有一段由历史所形成的文化上和时间上的距离。解释者与解释对象的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读者与文本的关系,而是一个历史流传物与当代读者的关系。然而,面对如何处理解释者和历史流传物之间的历史间距这一解释学问题,古典解释学、方法论解释学和本体论解释学却表现出了不同的理论旨趣。在古典形态的圣经解释学和罗马法解释理论中,以历史流传物形式存在的《圣经》和古罗马法典,无疑是一种神圣的、经典的、权威的文本。它们作为解释的对象,对解释者和解释过程来说具有一种优先性,不仅仅是时间概念上的在先,更是“真理”的在先,亦即这些卓越文献中包含了众所周知的不容质疑的真理与意义,解释的过程不过是将其真理和意义具体化地运用到解释者自身的现实问题上。在方法论解释学中,施莱尔马赫尽管将解释的对象扩大到了一切历史流传物,从而消解了历史流传物的神圣性,但是,从施莱尔马赫到狄尔泰,历史流传物依然是拥有确定意义并外在于解释者而独立自存的客观物,正确的理解和解释乃是运用必要的技巧和方法消除解释者的主观成见,通过重建作者当时的生活,来克服历史流传物与解释者自身之间的历史间距,达到对流传物原意的把握。可以说,从圣经解释学到狄尔泰,无论有多大的发展,其总的基调是一致的,这体现在三大基点上:其一,历史流传物蕴涵着客观意义;其二,解释的目的是获得历史流传物蕴涵的客观意义;其三,要获得历史流传物的意义,解释者必须放弃自己的主观前见,克服横亘在流传物和解释者之间的历史间距。概言之,这种解释学是在自然科学认识论的框架内来设想的,历史流传物被设定为外在于解释者而独立自存的认知客体,理解和解释则被设定为对内在于文本中的作者意图或客观指义的认识,历史流传物的历史性以及解释者的历史性恰恰成了科学认识所极力排除的消极因素。

      真正赋予历史流传物以历史意蕴的,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通过对“理解的历史性”这一解释学原则的探讨,伽达默尔使历史流传物的内涵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首先,历史流传物不再是外在于解释者而独立自存的客体,而是一个不断与解释者对话、交流的准主体。“解释学经验与历史流传物相关。流传物就是可被我们经验之物。但是,流传物并不只是一种我们通过经验所认识和支配的事件,而是语言。亦即是说,流传物像一个‘你’一样表达自我。一个‘你’不是客体,而是处在与我们的关系中。……流传物是一个真正的交往伙伴,我们与它的关系,正如‘我’和‘你’的伙伴关系。”[1]传统并不会以事件的形式在当代重演,而是以语言的方式存在,这种语言方式又常常以书面文本的形式存在。传统通过那些历史流传的文本向我们言说,而我们则通过对这些文本的解释来实现与传统的对话,这是一种类似于“我”与“你”(主体与主体)的对话交流。其次,历史流传物的意义并不是客观自明的,而是在与解释者的历时性对话中形成的,历史流传物的意义只能与具有历史性的不同理解相关联而存在。伽达默尔通过对艺术经验需要读者参与完成的分析,引申出一切历史流传物的意义都是在理解和解释中生成的。“艺术作品的存在就是那种需要被观赏者接受才能完成的游戏。所以对于所有文本来说,只有在理解过程中才能实现由无生气的意义痕迹向有生气的意义转换。”“理解必须被视为意义事件的一部分,正是在理解中,一切陈述的意义——包括艺术陈述的意义和所有其他流传物陈述的意义——才得以形成和完成。”[1](P215-216)只有通过理解和解释,文本的文字符号才能转变成意义,历史流传物的内容才能表达出来。再次,一切历史流传物都是以“效果历史”(Wirkungs geschicht)的形式存在的。“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是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和历史理解的实在。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因此我就把所需要的这种东西称之为‘效果历史’。”[1](P304-385)按照伽达默尔的看法,文本一旦进入了历史,在历史中被传承,就必然存在于一定的效果历史中。一切流传物,即往日的一切精神创造物,如艺术、法律、宗教、哲学等等都是异于其原始意义的,而且在解释和传导中显现出一个既连续又变化的历史的效果。

      正是“效果历史”标明了历史流传物与一般文本的区别。当我们谈及一个文本的时候,我们意指的主要是一个固定的语言结构,但一旦这个文本进入了历史的流传过程并被历史持续地传递下去,那么这个文本的效果历史意味着:它不断地在不同的历史境域中被解释,从而显现出不同的意义与价值,显示为不同的、连续变异的历史图像。它永远是以它自己(文本语言结构)和他者(它在历史传递中不断呈现出来的历史图像——即:它在不同历史境域中被阐释成的那种样子,这对于它自己来说,已经成了一个他者)的复杂统一体的形象向着未来一切可能的解释无限敞开。譬如,《诗经》作为一个历史流传物的解释学意义是,它是它自己和它持续变异的历史图像——它曾经被解读成的伦理教化文本、政治教化文本、历史文本或文学经典文本等等——的丰富统一体这样一种效果历史的存在。任何一个时代的《诗经》解释者,他面对的不仅是《诗经》文本本身,更有《诗经》在历史传承过程中的接受与效应。他必须拥有足够的思想资源,这包括前人对《诗经》的各种解释,对《诗经》意义的阐发或再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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