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是我国自隋朝出现的设立科目、考试士子、用以选拔官员的制度。在此后1300年的演化过程中,科举制度表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各种规程日渐完备,可操作性逐步增强,也越来越客观公正。正如顾颉刚先生所说:“历代踵行,时加修正,以迄于明清,防闲之法益密,取人之道益公,所举中原与边域之人益均。……盖吾国政制中之最可称颂者也。”[1] 一、科举制度对公平的追求 在科举制度发展史上,几乎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服务于追求公平的取向。 从“兼采时望”到“糊名考校” 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为强盛开放的时代,大唐的敢作敢为和英武豪迈在科举制度上也表现得十分典型。唐朝人当然注意到了行政官员的选拔要公平和公正,因而有举子之间的相互结保,如果有作弊不实之处,一经查出,所有同保人三年不得赴举;也有较为严密地防止内外串通作弊的措施:“礼部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2] 但他们更懂得,设立科举并不是为了标榜公平和公正,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选拔人才,充任各级行政官员,一切都应该从属于这个目的。为了避免一试定终身的机械,避免因为考试环节中的各种偶然因素而遗漏贤能,在唐代的科举考试中,允许有超出考场之外的行卷和公荐。 所谓的行卷,是应试举子将自己创作的诗文选择其佳者,加以编辑,写成卷轴,在考试之前投献给当时的名公贵卿和文坛巨子,以获得他们的赏识,在同僚间制造声誉或向主持考试的官员推荐,从而增加自己及第希望的一种手段。行卷的送呈开始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是否送呈由举子自行决定。天宝元年(742年)以后,政府则明文规定,应试考生要将自己平日所作的诗文呈交给主考官,以供评阅试卷时核实,作为最终确定中第与否的依据之一。投献行卷不只一次,很可能是为了表明自己短时间内即可以再作几篇的才情,也可能是为了进一步提示名公巨子不要遗忘了举荐自己,在第一次投献之后的不几天,应试举子往往再一次投献,这被称之为“温卷”。 在官僚权贵中间,唐代盛行公荐和通榜,也就是一些达官贵人和文坛名宿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向主考官推荐那些有很高文化水平和社会知名度的考生。很多材料表明,公荐与通榜在录取考生时,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由《唐摭言》卷六《公荐》第一篇故事可知:在正式考试之前,只有判卷之后才能确定的名次早已确定了。杜牧的《阿房宫赋》写得虽好,但因为在太学博士吴武陵之前更有他人请托,他只能屈居第五名;杜牧的操行虽差,也因主考官崔郾答应了自己的同僚,录取也是不容更改的铁定事实。可见,唐代科考至少一部分决定性的因素在场外而不在场内,考试本身不过是一个形式,甚至是走一走过场而已。 不能说这样的做法没有一点合理性,有行卷和温卷在,毕竟在试卷之外多了一重考量的要素。借助这些要素,试官能更加全面地判别士子的文才,避免了仅仅依靠单一试卷所表现出的偶然性。同样,公荐和通榜也能提醒考官对某些有才能士子的注意,避免在“目眩而不欲视,心废而不欲营”的情况下判卷遗漏人才。但是,行卷和温卷有可能出自他人之手,公荐有可能假公之名而行徇私之实,通榜也有可能变成私下交易。特别是随着唐朝辉煌的逐渐逝去,唐代科举投献请托、“公荐”徇私愈演愈烈,考场外因素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3] 权贵的请托和知贡举者的徇私,不仅引起了平民士子和百姓的愤慨,也遭致了一些正直或请托未遂官员的不满,更为与主考有嫌隙官僚的攻诘提供了口实。在巨大的压力面前,有人主张“凡有亲戚在朝者,不得应举”;有的主考官为了避免嫌疑,“不听嘱论,坚收沈滞”[4],故意裁抑世家子弟;本来“朋比贵势,妨平人道路”[5] 的权贵子弟,也因为舆论的倾向和社会的压力而“不敢应举”。 不管艺实如何,一味地裁抑世家子弟,同样是一种不公平的做法,尽管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是少数人,尽管他们在这里受到的挫折能在别处得到弥补。特别是在进士出身、“迁擢荣速”的时代,在登科及第、庶士倾羡的社会气氛中,在“士舍科举之外,他无进取之门”[6] 的情势下,把他们的这条路堵死,对他们利益的影响实在太大了。这就必然会遭致他们的不满,而掌握着国家大权的他们的父兄们,也在努力寻找折中的办法,既能保证他们的利益,又不遭致物议。到北宋时期,逐渐出台了糊名、誊录、别试和双重定等第等方法。这些措施,杜绝了考场外的因素,保证了科举考试程序上的公平,既能保证平民子弟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也为一些权贵子弟光明正大地参加科举考试创造了条件。 北宋前期是科举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在废除唐朝的投献和公荐的同时,还采用了糊名、誊录、别试和双重定等第等方法。这些措施,使科举制度在制度化和严密化的同时,也更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人为的因素越来越少,考场外的作用越来越小。有了这样的制度,平民子弟不再因为贫贱而被刻意举擢,而权贵子弟也不再因为有父兄的优势而被刻意裁抑。无论是凭借父兄的权势和关系、通过作弊及第争先,还是担心物议和舆论而故意黜落权贵子弟,都是有失公允的做法。北宋前期科举制度的严密化,使得所有人的及第与否,尺度相同,标准一致,考试成绩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有这样和那样不公正的待遇,保证了“一切以程文为去留”[7]、“一切考诸试篇”[8]、“一决于文字而已”[9] 的实现。这些要素,是科举制度中客观性和公平性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