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学教师捐纳制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学强,教育学博士,西北师范大学副教授。(甘肃 兰州 730070)

原文出处:
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清代官学教师的选拔方式沿承明代,但也有不同,其中通过捐纳的方式选拔官学教师是典型的表现。捐纳官学教师这一独特的教师选拔方式是清代文官捐纳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于清代中央和地方官学教师的构成、质量与职业声望产生了重要影响。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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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纳,又称赀选、开纳、捐输,清代又称“捐纳事例”,简称“捐例”,即官吏捐加级、封典,平民捐贡监、封典,生员捐例贡从而取得入仕资格等。捐纳这一做法始于秦,秦得天下,令民纳粟而赐以爵,汉代承之,唐肃宗至德二年,纳钱百千文,与明经出身;宋真宗、神宗以赈济实边,相继实行纳粟补官法,明代又有捐职与纳监之分,至清遂成条制。(注:关于捐纳之演变,可参见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之“序论”,哈佛燕京学社1950年版。)清代之捐纳分为两类,一为“暂行事例”,捐例不外拯荒、河工、军需三者,期满或事竣即停,主要是捐实官;一为“现行事例”,主要是捐虚衔、封典和出身。

      明前期首开教职捐纳之风气,纳马纳粟者可除授地方儒学教师(以下为论述方便有时用“教职”一词),到成化元年(1465年),鉴于地方官学教职质量下降,在吏科给事中沈畯等人的建议下,朝廷下令凡学正、教谕必用副榜举人,而岁贡、纳马纳粟等项人员只授训导(注:《明宪宗实录》卷二二。),成化四年(1468年),又定纳马纳粟等项没有参加过科举之监生,不准选授教职。(注:《礼部志稿》卷七○。)有清一代,入官重正途,即重视从科举出身者(进士、举人)和五贡(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及副贡)及荫生中选拔官吏,但同时由异途(如议叙、杂流、捐纳、官学生、监生、俊秀)入仕者仍占相当之比例,尤以捐纳一途入仕影响最大,成为清代文官选拔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清代官学教师之选拔亦重正途,但与以往各个朝代不同的是,清朝之教师捐纳,始于康熙朝,历经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诸朝而废止于光绪朝。尽管对于这一制度人们议论纷出、褒贬不一,朝廷对于官学教师捐纳之具体实施措施也时有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通过捐纳一途,相当数量的人取得了在官学尤其是地方府、州、县学任教的资格。明清官学教师捐纳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官学教师这一专业群体的选拔方式产生了影响,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其数量、质量、任用、出路、职业声望,由于明代地方官学教师捐纳尚未成为条制且影响不大,记载不多,因此下文主要以清代为例,对官学教职之捐纳制度进行探讨。

      一、清代官学教师捐纳项目

      清代捐纳之项目,《清史稿》谓:“捐途文职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千、把总至参将。而职官并得捐升,改捐,降捐,捐选补各项班次、分发指省、翎衔、封典、加级、记录。此外降革留任、离任,原衔、原资、原翎得捐复,坐补原缺。试俸、历俸、实授、保举、试用、离任引见、投供、验看、回避得捐免。平民得捐贡监、封典、职衔。”(注:《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二,选举七。)在官学教师捐纳制度中主要表现为报捐官学教职、捐复教职、改捐教职、降捐教职、教职捐指省改省、捐纳教职试俸与实授等方面。

      1.报捐官学教职。清代教职捐纳始于何时,史籍无明确记载。(注:关于清代教职捐纳始于何时,许大龄先生在《清代捐纳制度》一书引《清史稿·选举志》谓:“(顺治)十七年,以亢旱日久,复令民纳银充贡,并得选教职”,但查《清史稿》,原语为“十七年,礼部以亢旱日久,请暂开贡例,令士民纳银赈济,允之”(卷一百二十,《选举七》),后文亦未提及捐纳教职一事。)一般认为清朝文官捐纳始于康熙十三年(1674年),以用兵三藩急需军饷而开暂行事例,“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复准捐纳岁贡以复设训导用”(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十。),由此可知,清代教师捐纳始于康熙十三年之后,康熙二十六年之前,至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有西安事例,规定“恩、拔、岁、副并纳贡已未考职贡生教习,捐米一百五十石以学正、教谕用”,(注:《六部则例全书》之《户部则例》(下),《捐叙》。)捐纳者主要有恩贡、拔贡、岁贡、副贡、例贡及贡生教习,捐纳对象主要是州学学正及县学教谕等,雍正、乾隆后,范围又有扩大,后乃沿为定制,每开一事例即遵行之,在京文职中,正七品之国子监监丞,从七品之国子监博士、国子监助教,正八品之国子监学正、国子监学录,从八品之国子监典簿,在外文职中正八品之州学正、县教谕、从八品之府州县训导等皆在捐纳之列。

      2.教职捐复降革留任。教职捐复降革留任指被降革教职者以纳钱方式恢复其原有教职职务,其实质是以钱抵销处分,具体来说分为四项:

      其一为在京教职捐复降级留任。按《增修现行常例》中“七品捐银二百一十两,八品捐银一百七十两……俱准其复还一级,再有多降之级,俱照此数减半捐复”之规定,国子监监丞、博士及助教(七品)和国子监学正、学录及典簿(八品)因事故降一级,要捐复原职需花银二百一十两,而被降两级要想恢复原职则需多花一半银数。

      其二为在外教职捐复降级留任。《增修现行常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司府首领以下教职、佐杂等官,六品捐银二百五十两,七品捐银二百一十两,八品捐银一百七十两,九品以下捐银一百三十两,俱准其复还一级,再有多降之级,俱照此数减半捐复”,则府卫教授(七品)和学正、教谕及训导因事故降一级,要捐复原职同样需花银二百一十两,而被降两级要想恢复原职也需多花一半银数。

      其三为在京教职捐复革职留任。《增修现行常例》规定,“国子监监丞捐银四百六十五两,国子监博士捐银四百五十两……国子监典簿、国子监典籍俱捐银五百四十三两……俱准其复还原职”,同治二年(1863年)六月十五日又奏定,“教职本无守土及捕盗之责,其因学宫被毁,议以革职者准其加倍半捐复”。(注:《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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