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伦理是什么 关于制度伦理的研究,开始属于伦理学研究的范畴。但随着研究的深入, 它突破了伦理学研究的范畴,进入了制度学者研究的视野。制度伦理是什么?自然成为众研究者关注的初始问题。方军的观点大家比较认同,他认为,制度伦理的内涵有两个方面:(1)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与约束,即关于任何一个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问题;(2)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抽象的、神圣的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地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注: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97,(3).)。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制度伦理研究的不是新问题,而是长时间以来被我们忽略的一些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判断?我们必须先回到制度伦理的一个上位概念:制度。 对制度内涵的不同理解,形成了新、旧制度主义的很重要的区别。 制度是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也是制度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制度(institution )的中心含义是从拉丁语动词instituere(创建或建立)派生而来的,它表明一种已确定的活动形式,或者结构的结合(注:陈家刚.全球化时代的新制度主义[J].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前言8.)。传统的制度分析主要关注正式制度,20世纪后期新制度主义内涵开始从规则转向了观念、资本与规制。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对制度的最初理解是将其看成一系列的规则、组织和规范等。道格拉斯·诺斯界定“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和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和合作与竞争关系。”(注: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25—226.)这种定义强调的是一种关系,一种约束,一种规则。在这里,制度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正式制度,它还包含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即非正式制度。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复杂性的增强,社会科学各学科相互渗透的密切,制度的内涵也开始逐渐扩展开来。首先,制度被理解为资本形式。作为具备约束性的规范,制度减少了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人类的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者对此论述颇多,在此不再赘述。同时,观念变成了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他们认为,制度的框架体现着观念,观念是“政治合作的资源、政策行为合法化的手段、政策选择结构的认知框架、政策工具和制度变迁的催化剂”(注:Klaus H George Philip,Transferring“Good Governance” to Emerging Democracies:Ideas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Paper presented at the 96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Washington,31Augest~3 September 2000.)。实际上,讲的就是以何种价值观来安排制度,如何体现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的方式,以及如何依靠作为社会资本的制度来推进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总之,制度由规则到资本、观念的发展,体现了人们对制度的理解越来越触及其本质。 对于制度伦理的重视其实就是对制度本真含义理解的必然产物。 从上文对制度伦理内涵的两个方面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它内含着一种研究的走向。关于“制度中的伦理”问题研究,由来已久。在几千年的东西方文明史中,对于如何教民以德,以礼治国,不乏仁人志士予以关注。因此,制度伦理主要关涉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但是如何将抽象的、神圣的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地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的确又是一个具有相当难度的课题。对伦理的制度化的关注,自然是制度伦理的题中之义。然而,有关制度本身的伦理,即如何建立一个合乎公正、正义的制度,给制度以道德的约束,却在漫长的历史中被有意无意忽视了。制度中正义价值的遮蔽,伦理的丧失,外化为一种僵化的规则系统,制度成为了强迫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在民主、自由日渐充盈的今日社会中,对制度伦理的关注,尤其是对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伦理的考量,应该是目前我们强调的制度伦理的主要内容。 二、制度伦理: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价值诉求的契合点 教育政策何以关联制度伦理?我的回答是, 制度伦理是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价值诉求的契合点。 教育政策的价值具有不同的向度。价值选择、 合法性和有效性是描述教育政策价值特征的三个向度(注: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45.)。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是政策制定者在自身价值判断基础上所做出的一种集体选择或政府选择,它体现了一种价值追求和偏好。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既包括观念中的选择,又包含实践活动中的选择。具体体现为教育政策价值目标的确定和政策过程中的创价活动。即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方案和手段的选定、政策评价标准的确立等等。从教育政策价值体系来看,价值的选择是核心与根本,合法性是前提,有效性是关键。据我理解,教育政策价值诉求首先指向价值的选择,即教育政策价值观。而合法性和有效性则是随后加以考虑的,但同时又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在判断一项教育政策的价值时,首先考察的是这项政策解决什么样的问题,为什么是此问题而非彼问题?为什么是这种安排而非其他?这里就贯穿着价值观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须思考,怎么样才会使这个问题得到大众的认可和支持(合法性问题),只有在这两个向度具有契合度时,有效性才有可能达成,教育政策的价值才能实现。所以,教育政策的价值体系不仅是简单的政策价值选择的问题,而且还是价值如何体现的问题,以及体现出的价值会不会得到大众接受和认可的问题。也就是说,政策问题的选择不是凭空的,它必须依赖或者受制于已有教育制度的基础,即已有制度环境会制约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已有制度框架会约束或促进教育政策价值的实现。正因为如此,教育政策的价值体系的实现最终必然体现在教育制度上,或者是附着在现有教育制度基础上的制度复制,或者是对现有教育制度的局部改进,或者是在新价值诉求的指导下对整个教育制度做彻底的颠覆。不管一项教育政策最终会指向以上三种情况的哪一种,有一点都是肯定的,即它所具体化的制度必然是经得起制度伦理的考量的,必须是正义的。只有这样,这项教育政策才会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当然,在强权体制下的政策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是我们在此所讨论的内容)。所以,教育政策必然关联着教育制度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