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开始引入教育领域并形成了初步的教育市场。面对市场机制对于教育的影响,人们就“教育市场化”、“教育产业化”等论题在观念、政策、制度和行为等不同层面上进行了广泛的争论。其中,怀疑和反对教育领域利用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市场机制的运用和教育市场的建立会对教育公平提出严峻挑战。教育公平正在成为当代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性伦理诉求。能否打破市场与教育公平之间的二律背反,就成为教育市场获得合法性的前提之一。当前,在市场机制介入教育领域难以避免或者说已成为既成事实的背景下,我们思维的方向应该是,市场会给教育公平带来哪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市场条件下的教育公平问题?教育政策应该安排什么样的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的负面影响? 一、教育公平正逐步成为当代我国教育政策的基础性伦理诉求 在人类历史上,除了最原始的社会以外,其他所有的社会都有设计良好的政府结构。人类需要一种方式以组成共同体并进行治理[1](P38)。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现代世界中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最高目标。现代政治学一般认为政府最基本的责任就是保障社会活动的公益性和社会公平。以美国的行政学家伍德罗·威尔逊和弗兰克·古德诺为代表的传统公共行政学是建立在“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假设之上。“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基本思想就是,政治的职能是制定政策,行政的职能是执行政策。建立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上的传统公共行政学说,在公共行政中侧重的是“行政”方面,着重从技术理性的角度研究“非人格化”的行政程序问题,追求建立一个有效的、经济的和协调的行政管理系统。政府行政行为的效率是传统行政学所追求的一个核心的、终极的目标。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美国的乔治·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派开始形成,并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改革和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一方面,新公共行政学强调以公共行政的“公共”部分为研究重心,主张政府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率,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更要强调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所追求的目标,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核心价值。传统公共行政学试图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效率,即政府怎样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政府如何花费更少的资金保持它的服务水平?新公共行政学则更注重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的服务是否增进了社会公平[2][P337]?而且,新公共行政学主张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目的性问题,认为“公共行政追求社会公平就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3](P7)其中政府行政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以社会公平为核心的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行政现代化的主要指导思想之一。 在西方国家行政现代化改革的影响下,当代我国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为核心的政治改革和政府改革中,新公共行政学的观点也得到一定的重视和反映。在近年来的社会政策与教育政策制定中,传统上更为注重效率的教育政策出现了更为重视教育公平的发展动向。例如,2003年召开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的农村教育的重视;此外,教育政策对于西部教育的关注,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关注,对于贫困大学生入学机会的保障等等都体现了注重教育公平的趋向。2004年,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实际上是对社会差距(包括教育差距)日益扩大现状的反思和传统上只重视追求经济效率的发展观的修正。可以设想,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随着政府职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必将会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与教育政策的基础性理论诉求。 尤其是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把教育公平作为最基本的理论诉求更为重要。一方面,保障教育公平是现代教育发挥其外部性和体现其公共性的必要条件,必然会成为现代国家的教育政策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利益分配对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教育利益分配的主要内容是人的身心发展机会、发展条件的分配和身心发展水平的资格认定[4](P43),这使教育利益分配成为当今社会利益分配的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在知识社会和终身学习的时代,一个人如果没有受到充分的教育,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人,就不能真正进入社会生活,并顺利获取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利益。失去了教育的利益或者在教育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就意味着人的正常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削弱和丧失。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的教育消费与其他物品的消费具有根本性的不同。不论地位的高低、出身的贵贱和财富的多少,为了获得正常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人们必须要接受一个社会基本的充分教育。能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充分教育是判断教育政策合法性的基础性伦理标准。 二、教育公平正在受到市场的挑战 当我们在教育的背景下讨论“市场”这个概念或某种制度的时候,教育的规定性决定了教育市场只能是一种有限市场或“准市场”制度。这种有限性一方面体现为市场机制只能被引入一部分教育领域当中,而不可能全面影响全部教育活动;另一方面教育领域的市场机制不可能是完全的自由市场,只能是市场选择与政府规制的统一[5]。本文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教育市场这个概念。在这样的语境下,我们可以认为,当教育公平日益成为我国教育政策和公众接受教育的基础性伦理诉求时,市场机制对教育公平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影响我国教育政策发展方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