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约与外约:对于社会契约模式的一个再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包利民,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近代以来,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契约”模式被人们日益看重,被认为是建构人际稳定结构及其伦理关系的主要方式。但是,仔细的分析表明,“约成社会”有不同的种类,在生活中发挥着相当不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区分是“内在之约”和“外在之约”;这两种社会契约的目的和功能几乎正好相反;但是,它们在现代性社会中又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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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20世纪在政治哲学界启用“社会契约论”模式,从而引起人们对于这一思想范式的丰富潜力的重新注意。实际上,罗尔斯属于现代性思想的主流。“契约”、“社会契约”式人类关系形式日益取代古典“等级大序”形式而成为现代性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的主要模式,这在学术界几乎成为一个或明或暗的基本共识(尤其是受经济学家思维影响的学术)。然而,我们的问题是进一步的:许多人都对“约成的社会”模式感兴趣(注:本文中的“社会”与罗尔斯讲的“社会联合体”相似,既包括整体社会,也包括其中的小社团。与罗尔斯一道倡导“社会契约论”的当代思想还可以参看T.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但是不同的人所讲的“契约”或“约”指的是同一回事吗?不错,既然使用同一个术语,起码有一些“家族相似”性,比如所有的“约”都意味着社会关系是“人为”的而非“自然”的,是彻底从头构造起来的;个体的自由意志的自愿互动是其基础,而承诺—责任感是其特有之德性等等。但是,除了这些共同点之外,“约”似乎就呈现出纷繁多样的形式。如果不认真分类研究,人们无法把这样一个对于人类社会生活日益重要的现象的研究推向深入。本文试图探讨“约”的一种重要分类:“内在之约”与“外在之约”,观察它们各自会生成何种类型的伦理要求,并研究这对于我们深入理解现代性社会的复杂之处所具有的启发意义。

      顾名思义,“约”是把人结合为一体的一种形式。与此相关,可以提出这样一些问题:人在立约前的关系是什么?立约是改变原有关系,还是只是重复、确证原有关系?“外在之约”似乎最能体现人们之所以要启用契约模式构建人际关系的初衷,即独立、平等的人在立约结合时不放弃自己的独立、平等身份和“自然权利”。但是,我们显然也能观察到大量的约属于“内在之约”,也就是说,虽然它们也是由独立、平等的人订立的,但是立约的目的恰恰就是要放弃独立、平等的身份。如果说外约是抽象的、普遍的、不区分身份(谁是“内部人”,谁是“他者”)的,那么内约就是具体的、内外有别的。内约把本来无关的人拉入“人性化的”关系,产生浓厚型强责任;外约正相反,能够把有关的人也变为无关的,能够用抽象化、非人格化和科层体制化—法治化的眼光看问题。内约的基础往往是统一目的论型伦理;外约不采取目的论,只能依托形式的或程序的原则型道德:自己订立,互惠互利。此外,从时间维度看,内约旨在持久,而外约往往比较短暂。总之,我们确实可以辨析出内约与外约这样两种基本的类型区别。在确立了这些基本区分之后,下面让我们对这两种“约”分别进行一些更详细的探讨。

      外在之约

      外在之约或“外约”在现代性中大量出现。这意味着什么?不少学者认为意味着经济地位的上升,经济取代了古典社会中的政治、宗教或文艺占据了社会生活的主要位置。马克思的著名观察是:“人们总是在集体中生产的。”然而这“集体”或“社会”的特征总在变化中。在现代性经济中,人与人的关系趋向全面外在化,即私化、分化,然后再交换——订立外约后进行交往。阿马荻亚·森曾提到,埃奇沃斯认为经济计算尤其与这样两种特别的活动有关,即“战争与合约”。埃奇沃斯讲的合约与亚当·斯密说的贸易当然是非常相似的,因为贸易发生的基础是互惠的合约。(注:参看阿马荻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9页。)在卢梭的“自然状态”中,没有分工,也没有普遍联系;即使在真实的部族时代,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关系”,因为整个社会可以视为一个“大个体”。那时有生产,没有“经济”。自从有了分立,就有了联系的必要,从而就有联系的方式的问题。联系或交换的最佳方式,根据不少现代经济学家的看法,是自由交易与合约(合同,契约)。

      为什么经济要求用外约交易?契约讲的是人的(一种)关系。应当说,现代经济是“经济”,而不是简单的“生产”,因为它真正带来了人与人的“紧密关系”。有意思的是,这种人际紧密关系同时也是人际分立关系。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关系或普遍联系——除非是神话世界观中的普遍联系。(注: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杜克海姆称过去的社会是机械团契,唯有现代社会才是有机团契,是以分工—合作为基础的团契,所以更加紧密。(注:杜克海姆:《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0~26页。)可以推想,机械团契应当是众多“原子”即独立者的聚合;唯有有机团契才具有无法回避的紧密内在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关系。分工使得人被划分成不同的部分,每一方的生存基础都在对方那里。但是分工的各个部分,原则上只是“不同”,而并不必然是“分立”或“对立”。但是产权分立导向严格的利益分立。所以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定约时要“讨价还价”。“让利”行为成为过于高尚的事情——如果不是出于私己策略的打算的话。经济合约是典型的外约。市场中人不会由于合同而改变仍然是市场中人的状态。“联系”本身渗透着对峙。我们在这样的“经济”中,看到了抽象的黑格尔辩证法的真实内容。辩证法说事物都是“普遍关联”的;又说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什么叫对立统一?就是虽然相互对立,但各方却内在地离不开对方。分工就是这样:正因为有分工、专业化和分立,才有普遍联系——交换——的必要。在自足经济中,因为没有关系,所以没有交易以及交易费用,也就没有经济的一体化。只有分工更加专业化,才会有更加一体化(注:参看杨小凯《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章。),才使得整个社会“集市化”或“市场化”。这一现代性经济逻辑的自然发展就是“全球化”:全球普遍联系和全球相互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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