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是自由主义高奏凯歌的世纪,也是民族主义大行其道的世纪。民族主义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中国,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意识形态,它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与自由主义相结合,像在美国和法国革命中那样,赋予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以民族国家的形式;也有可能与各种专制的威权主义或反西方的保守主义相联系,成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借口。民族主义作为现代性的内在要求,不是一个要与不要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将之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相结合。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结合,不仅需要历史的实证,也需要学理上的理据。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一个以个人自由为本位,另一个以群体的归属为指向,如何整合为同一个意识形态呢?自由民族主义的出现,部分地回应了这一难题。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是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他坚信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世界,为了保证这样一个多元世界的存在,个人的选择自由很重要,同时也需要不同的民族文化价值和平共存。因而伯林在坚持消极自由的同时,又十分重视个人的民族归属感和文化认同的价值(注:参见伯林《民族主义:往昔的被忽视与今日的威力》,载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他与其牛津大学同事,著名法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一起,成为自由民族主义的代表人物。而伯林的学生、以色列学者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所发表的《自由民族主义》一书,对自由民族主义理论作了系统的探讨(注:参见Yael Tamir,Liberal Nationalism,Princeton University,1993。)。 自由民族主义的核心是如何重建民族国家共同体,如何使这一共同体既是一个普世性的自由民主政治共同体,又是一个有着独特文化认同的民族共同体。在近代中国思想史中,民族主义显然是一股异常强大的社会思潮。在众多的民族主义之中,有没有出现过一种类似西方自由民族主义的思想呢?这显然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民族国家的两种共同体 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一样,都是一个现代性的问题。现代性不仅体现为一整套价值观念,而且也涉及到人类社会制度的组织方式:建构一个什么样的共同体,以什么作为共同体的公共认同和联系纽带等。在现代社会以前,欧洲中世纪建立的是以上帝为中心的基督教共同体,而在中国是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华夏文化秩序的天下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和天下共同体都是一种拥有终极价值和精神正当性的文化秩序,其现实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形式是各种各样的王朝共同体。除此之外,家庭、宗法、庄园、地域等次级结构的共同体形成了人类的社会生活。宗教(或文化)——王朝——封建庄园(或宗法家庭),这一从精神秩序到政治秩序再到社会秩序的共同体系列,将中世纪的人们有效地组织到公共生活之中。在这其中,最高形式的宗教(或文化)共同体是最重要的,因为它与超越性的神意或天意相通,提供了普世性的平等尺度以及各种次级共同体的合法性渊源。那是一个神圣的年代,无论这种神圣性是以外在超越的上帝,还是以内在超越的宇宙/人心一体的方式表现,中世纪共同体的意义所指向的,并非是世俗的人的生活,而是具有超越性的神圣境界。正是对这样的神圣理想秩序的追求,构成了宗教(或天下)共同体的公共认同。 在欧洲,当以上帝为核心的神学宇宙观瓦解、基督教共同体被颠覆之后,现代化的世俗生活需要想象一个新的共同体,这就是现代的民族国家。现代性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祛除神魅。当传统的基督教共同体和儒家的天下共同体轰然解体之后,各种各样的王朝共同体和封建庄园或宗法家族共同体也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哈贝马斯(Habermas)指出: 对上帝的信仰崩溃之后,出现了多元化的世界观,从而逐渐消除了政治统治的宗教基础。这种世俗化的国家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合法化源泉。——民族的自我理解形成了文化语境,过去的臣民在这个语境下会变成政治意义上的积极公民。民族归属感促使已往彼此生疏的人们团结一致。因此,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注:哈贝马斯:《欧洲民族国家:关于主权和公民资格的过去与未来》,载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32页。) 当人们告别神圣时代,进入祛魅的时代,他们需要一个新的共同体想象,世俗国家、世俗社会也需要新的合法性源泉,于是,民族主义诞生了,民族国家替代传统的宗教、天下、王朝共同体,成为现代世界最普遍、最有效的共同体架构。 民族主义并不是启蒙的对立面,其本身是启蒙的产物,启蒙思想的核心是通过肯定人的自主的理性能力,建立人的主体性。世界的主体从超越的上帝或天意,回到了人自身。这样,作为人类共同体的合法性也就不再来自外在的超越之物,而只能从人自身的理性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去寻找。民族国家的自主性则是个人的自主性原则在群体范围的扩大和应用。 现代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包含着两种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也就是在民族的范围内组织政治的国家(注:英语的nationalism相对应的是民族国家。张佛泉认为此词最难译,梁启超最早曾经用过国家主义、国民主义和民族主义三个译名,蒋廷黻曾翻译为族国主义,张佛泉曾经译为邦国主义。参见张佛泉《梁启超国家观念之形成》,(台湾)《政治学报》第1期,1971年9月。目前在台湾翻译为国族主义,这一翻译比较兼顾到民族主义所内涵的两种不同的认同:对民族的认同和对国家的认同。但在大陆普遍翻译为民族主义,本文按照大陆的约定俗成,但必须注意到民族主义内涵中除了民族的共同体之外,还包含着政治共同体的意味。)。这一政治国家,按照启蒙的个人自主性理想,不再是君主专制的王朝国家,而应该是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民主共和国。作为现代的民族国家共同体,民族提供了共同体的独特形式,而民主提供了共同体的政治内容。正如盖尔纳(Ernest Gellner)所指出的,民族国家是西方现代性的产物,是主权国家为适应工业社会的同质性和规范化的世俗文化而建构的,在西方现代性脉络中,民族主义是与自由民主同等的政治正当性原则(注:参见盖尔纳《国族主义》,李金梅译,(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0年版;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