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制约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石本惠 四川省社科院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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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人民群众在政治上、法律上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权力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直接行使,而只能通过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代表行使,这就导致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分离,因而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权力制约问题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在实践上的应用都显得非常重要。笔者针对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一个系统,处于这个系统最顶端的是国家。国家是特殊的权力机关,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它是统治阶级借助于国家机关对内实行阶级统治、巩固政权、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对外防止侵略、维护国家独立的工具。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世界各国都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国家权力结构及运作系统。纵观我国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它的核心是“议行合一”。所谓议行合一,就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于和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议行合一”制度的具体运用。它明显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分割体制的三权分立。

      “议行合一”制度的产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长期探索的结果。劳动人民在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到底用什么政权形式来代替被打碎了的旧的国家机器?或者说,社会主义国家是照搬三权分立体制还是应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了认真的探索。1871年巴黎公社诞生以后,马克思发现“公社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和“可以使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进而提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这就是后来几乎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议行合一”制度。由于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受到了历史的局限,议行合一制度的完整阐述和真正确立,是在列宁写出《国家与革命》和十月革命胜利之后。1918年的苏俄宪法和1924、1936、1977年的前苏联宪法确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尽管具体组织形式有所变化,但其内部分工性质的议行合一制度始终没有改变。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原则具体体现为民主集中制。毛泽东同志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主张建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2〕的制度, 并明确指出这种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 建国以后, 从《共同纲领》到1954、1975、1978、1982年的宪法,都规定我国政权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社会主义国家能够用议行合一制度来代替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这首先是由当代社会两种截然不同的阶级主权所决定的。在国家权力不能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资产阶级集团利益的矛盾运动,决定了资本主义权力运行方式的分散性和多样性;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组织形式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基于集团利益与人民利益这两种对立的阶级主权观,在权力运行机制上就表现为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制度的对立:资产阶级为掌握权力而瓜分权力,为瓜分权力而制衡权力;无产阶级为最终消灭国家政权而整体占有权力,为管理社会而实行内部分工,在内部分工中实行权力制约而防止滥用权力。从历史发展来看,对于国家政权由有目的地占有到作为社会发展手段的占有,不能不是人类权力史上的伟大飞跃。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只注重政权形式的技术性设计和管理程序的完善,却往往撇开了任何政权组织和行政活动都必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一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建立自己的代表机关并通过它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作为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方式,这是唯一适当的选择。权力宗旨与人民利益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

      二、我国国家权力制约的内容及其方式

      “议行合一”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就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而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类,即立法权、人事权、审批权和决定权。由于这些权力都与行为规范有关,故称为规范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又是直接组织和监督国家执行机关的最高权力机关。就是说,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内产生出隶属它领导、接受它监督、对它负责的执行机关——“一府两院”,来贯彻执行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这种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由执行机关各司其责的工作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而且有利于人民代表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包括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地位,真正在法律制度上、组织原则上和工作职能上,得到具体的体现和切实的保障。人民的权利决不许滥用,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掌握权力的不法分子进行罢免并给予法律制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的党政干部经不起权力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自然也遭到了各级人大的罢免。原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因腐化堕落受到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就是明证。这在本质上体现了人大以权力对权力进行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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