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概念的传统文论依据

作 者:
王南 

作者简介:
王南(1957-),男,北京人,文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 100037

原文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针对文艺学研究中学科性质问题的讨论,本文从历史溯源入手,梳理并分析了“文艺”作为概念在中国传统文论中的生成样态和时代内涵,论证了中国文艺学在语源、史体因革和审美心态等方面的历史依据,从而得出“文艺”概念的古今意义承传以及传统文艺学史的上限等结论,使传统文艺学对当代文艺学研究的启示得到了一次实证化的显现。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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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4)03-0071-07

      一、“文艺”概念质疑

      时下关于文艺学学科性质的讨论似乎已隐含了一个这样的问题指向:这一学科是继续占有独立的领地,还是作为文化研究的一个分支甚或一个特征而消隐自己的身影。随着文化研究的深化,“文艺”一语在我们习用数十年后突然变得含混、陌生了。是“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审美形态”的总称还是“文学艺术”的简称?是“艺术”中包含了“文学”这一“语言艺术”分支(那么将“文艺”释为“文学”和“艺术”的并称就不能成立),还是“艺术”仅仅指代不同于“文学”的其它审美创造,包括舞蹈、音乐、戏曲、绘画、雕刻、书法、篆刻、工艺美术、杂技曲艺、影视等审美技艺活动?[1]还是“文学理论”的代称?有学者在对文艺学学科性质置疑时指出,文艺学具有研究对象不确定的特点,同时批评了文艺学研究中不依赖文献和学术资源的现象(注:见李耿晖《对文艺学科的关怀与反思》,引赵宪章语,《文学前沿》第4期,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7页。)。充分研读文献使研究对象得以清晰呈露的基础研究方法,在当前的文艺学研究中确实需要唤起新的重视了。

      于是有了文艺学的发展线索研究,诸如《中国百年文艺理论批评史》(黄曼君主编)、《文艺学百年》(陈传才主编)、《时代的回声——走向新世纪的中国文艺学》(李衍柱)以及《中国20世纪文艺学学术史》(杜书瀛主编)等著作的问世,这一“史”的研究大多是站在文学本位立场上的。也有了对“文艺学”概念的“有关文学的艺术的学问”的新解说,如饶芃子等所著的《中西比较文艺学》[2]。新解说使“文艺学”避免了概念定位的尴尬,阐明了新思考带来的新的研究方式,然而也引发了新问题。诚如《中西比较文艺学·后记》所言,文艺学的对象是“文学的艺术”,而“文学的艺术”是“在当代艺术学的视野中来设定的,也就是说它指向文学中的艺术问题,那些堪称艺术性的文学问题,而不是随便什么文学问题”,同时也承认“我们很难将某种艺术观普遍化”[2](p.344)。在这样的思路中,“艺术”或“艺术性”的理解就成了关键。如果说“文艺学”之“艺”是指艺术性、艺术规律、艺术技巧等,“艺术”作为学科性质定语的内涵仍需阐明。更为近切的追问是:以“文艺”二字作为概念去对应、对译西方文论是否恰当?其中中国传统文论的特质何在?对于新的文学理论、艺术理论体系的建立有何启示?

      不论一个词语的当下使用含义如何,以及此含义是否形成于约定俗成甚至是误读曲解,与其原始意义的一定联系是必然存在的,词语的观念张力也蕴涵于词语自身。余英时《论戴震与章学诚——清代中期学术思想史研究》提出了学术思想史“内在理路”的研究视角,“‘内在理路’说不过是要展示学术思想史的变迁也有它的自主性而已(此即所谓“The autonomy of intellectual history”)。必须指出,这种自主性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学术思想的动向随时随地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我之所以强调‘内在理路’,是因为它是足以破除现代各种决定论(determinism)的迷信,如‘存在决定意识’之类”,“‘内在理路’可以解释儒学从‘尊德性’向‘道问学’的转变,其文献上的证据是相当坚强的”[3](pp.2~3)。在过往的认识中,汉学和宋学泾渭分明,以乾嘉学派为代表的清代学术被认为长于“学”而短于“识”,考据与思想性往往有实证和义理的对立。在当前未能尽免空疏之弊的文艺理论论说中,余英时先生的观点做出了有益的启示。词语的考辨中应当包含着从观念认识形成到具体概念确立的思想内容,将作为词语概念的“文艺”放置在历史视角中考察,此中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学理意义:“文艺”的原始字、词含义及其与创作实际的关系,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艺术或文学含义,与当今通行的“文艺学”在意义上的关联。

      是否可以一仍其旧地使用“文艺”或“文艺学”概念?“抠字眼”的目的不是望文生义的烦琐考据或微言大义的勾深索赜,而在于“名正而言顺”地继续言说,在于了解支撑这一言说的文化内涵。就学术史而言,这一考辨实际上具有中国文艺学发展史的上限论证的意义。樊骏指出新近出版的中国文艺学学术史著作存在“历史分期不分明,历史眉目不太清楚”的问题[4](p.246),笔者也认为明确理论观念的历史性意义是一切研究的起点。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文艺学的概念范畴的研究中。下文尝试从历史的视角对“文艺”在中国文论中的样态进行一次梳理,以期为中国的文艺学学科认定其概念生成和运用的历史文化依据。

      二、“文艺”的语源依据

      “文艺”概念的现代通行解释是文学和艺术。“艺术”一词,在古代汉语中的本义是从艺之术,主要指各种实用技艺和方术。如《后汉书·孝安帝纪》(注:《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下文凡引二十四史文字皆用中华书局本。)载:汉安帝刘祜“诏谒者刘珍及《五经》博士,校定东观《五经》、诸子、传记、百家、艺术,整齐脱误,是正文字”。《后汉书·伏湛传》也有类似的话:“永和元年,诏无忌与议郎黄景校定中书《五经》、诸子百家、艺术。”李贤注“艺术”二字曰:“艺谓书、数、射、御,术谓医、方、卜、筮。”这一传统说法直到明清时期还有认同者,其中不存在现代审美艺术特征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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